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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6285076 日期:2025年3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帮助残疾人的非营利公司,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社会服务助理。其请求将她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组织可在此类别下担保外国人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随附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缺少申请人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名,且该组织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之提议工资的所需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之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组织未就审理主任关于该组织支付提议工资能力的决定具体主张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A. 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
上诉人必须具体说明其上诉理由。见 Nolasco-Amaya v. Garland, 14 F.4th 1007, 1013 (9th Cir. 2021)(指出法院在评估上诉理由通知时一贯适用“严格的特定性要求”);Matter of Valencia, 19 I&N Dec. 354, 355 (BIA 1986)(“没有具体陈述,[我们]只能猜测[申请人]如何不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
在其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主张其“已充分证明支付工资的能力,并将在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中更详细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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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表示将在2024年11月5日提交上诉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我们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并可能提供额外证据。但截至本决定之日,我们尚未收到该组织就此事项提交的任何进一步材料。
申请人未具体解释其对审理主任支付能力决定的质疑。与 Valencia 案中的上诉人一样,该组织“仅提交了一份概括性陈述,而未提交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以解释其认为[该决定]中哪些具体方面不正确。”Matter of Valencia, 19 I&N Dec. at 355。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一过于宽泛的主张。
B. 申请人在劳工认证上的签名
即使申请人证明其随附的劳工认证包含该组织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名,我们仍将基于其对审理主任支付能力决定的模糊质疑而驳回上诉。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在此保留对申请人关于劳工认证有效性之主张的审议。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非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其对审理主任关于该组织支付所提供职位之提议工资能力之决定提出上诉的理由。因此,我们将维持该申请被否决的决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