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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1-C- LTD 案 日期:2018年3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智能卡销售和营销公司,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美国子公司1全球业务经理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在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后随后撤销了批准。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按法规要求开展业务,也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延期申请下将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批准被错误撤销。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现包含足以克服撤销理由的证据。首先,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美国子公司正在通过建立品牌知名度、促进研发以及加强与美国金融机构的关系,定期、系统且持续地为其外国母公司提供服务。申请人还提交了大量支持文件,反映受益人的美国下属与若干现有美国客户就信用卡的设计和制造进行协调。申请人已证明其按法规要求开展业务。见 8 C.F.R. § 214.2(l)(1)(ii)(H)。
此外,申请人已提交受益人可信且详细的职责描述,以及大量支持证据,表明其下属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条件的运营任务。申请人解释了美国子公司如何融入更广泛的合格组织,并解释了为何目前没有合理需要扩大美国本土员工来履行非行政职能。证据
1 本事项中的申请人是一家韩国实体,拥有美国子公司,该子公司作为受益人的美国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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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1-C- Ltd 案
可信地证明,受益人的下属在韩国母公司的支持下,使其能够主要关注子公司的广泛目标和政策,而非企业的日常运营,并且其在组织内将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决策权。该法第 101(a)(44)(B) 条。
全部证据表明,申请人更有可能按法规定义开展业务,且受益人在延期申请下将受雇于行政职位。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1-C- Ltd, ID# 1015769 (AAO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