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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260392 日期:2021年3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 - O)
申请人是一家人才管理公司,为受益人寻求 O-2 非移民签证类别,作为陪同人员,陪同一位时装设计师,该设计师的 O-1 类别申请系同时提交。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O)(ii) 条,8 U.S.C. § 1101(a)(15)(O)(i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为___________ __提交的 O-1 申请被拒而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随后对两项拒绝均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 O-1 申请被拒的上诉。现本事项处于上诉审查阶段。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法第 101(a)(15)(O)(ii) 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获以下类别:
(I) 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且仅为陪同根据第 (i) 项为特定活动或多项活动获准入境的外国人,并协助其艺术或体育表演;
(II) 是该实际表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III) (a) 拥有与该外国人的关键技能和经验,该技能和经验并非一般性质,且无法由其他个人履行……
(IV) 拥有外国居所,且该外国人无放弃该居所的意图。
8 C.F.R. § 214.2(o)(4) 的法规在相关部分规定了 O-2 陪同外国人的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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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一般规定。O-2 陪同外国人为 O-1 艺术家或运动员提供必要支持。此类外国人不得在科学、商业或教育领域陪同 O-1 外国人。尽管 O-2 外国人必须获得其自己的类别,但该类别并不使其有权脱离其所支持的 O-1 外国人单独工作。O-2 外国人必须与 O-1 外国人的服务一并提出申请。
二、分析
如上所述,O-2 个人可临时进入美国,且仅为陪同 O-1 个人并协助其艺术或体育表演,并且必须与 O-1 个人的服务一并提出申请。本法第 101(a)(15)(O)(ii)(I) 条;8 C.F.R. § 214.2(o)(4)(i)。
在此,虽然受益人作为 O-2 陪同人员的服务系与 O-1 个人的服务一并提出申请,但 O-1 申请被拒,且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拒绝的上诉。由于不存在受益人可支持的 O-1 个人,法规和条例禁止批准本申请。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