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R152021_01D8101

时装设计师的随行协助人员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1年3月15日)

类别 O-2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O-2随行人员资格所依赖的O-1申请已被拒绝
不成立 O-2随行人员资格所依赖的O-1申请已被拒绝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本O-2申请的上诉;本次仅处理O-2随行人员申请在O-1基础申请已被拒绝且其上诉被驳回后的资格问题,未批准任何O-2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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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ute and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approval of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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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人才管理公司,为受益人申请O-2非移民签证类别,使其作为随行人员协助一名时装设计师;该设计师的O-1申请同时提交。加州服务中心以O-1申请被拒为由拒绝本O-2申请,申请人随后对两项拒绝均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alent management company, seeks 0-2 nonimmigrant visa classification for the Beneficiaries as accompanying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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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based upon the denial of the 0- 1 petition filed on behalf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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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以同时提交的O-1申请被拒为由,拒绝本O-2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based upon the denial of the 0- 1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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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对O-1和O-2两项拒绝均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已驳回O-1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appealed both denials.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the 0-1 petition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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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本案O-2上诉进行重新审查,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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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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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O-2随行人员资格所依赖的O-1申请已被拒绝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O)(ii)条要求O-2人员临时入境并仅以陪同和协助第(i)款下获批的O-1外国人的艺术或体育表演为目的;8 C.F.R. § 214.2(o)(4)(i)规定O-2随行人员须与O-1外国人的服务一并申请。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为受益人取得O-2随行人员分类,使其协助一名时装设计师;该设计师的O-1申请同时提交。

原审意见

加州服务中心以O-1申请被拒为由拒绝本O-2申请。

同时提交的O-1申请及其拒绝与上诉结果

证明目的
作为O-2随行人员申请所依附的O-1基础申请。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该O-1申请被拒,且已驳回申请人对该拒绝的上诉;因此O-2申请失去可依附的获批O-1个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不存在获批的O-1个人可供受益人随行协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0-1 petition was denied, and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that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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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虽然O-2服务确与一名O-1个人的服务一并申请,但该O-1申请已被拒绝,且其上诉已被驳回。由于不存在可供受益人协助的O-1个人,法条和法规禁止批准本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re is no 0-1 individual for the Beneficiaries to support, the statute and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approval of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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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O-2申请是否与O-1服务一并提交,以及作为依附基础的O-1申请及其上诉的最终处理状态;本案决定以不存在获批O-1个人为核心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must be petitioned for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services of the 0-1 individ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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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 there is no 0-1 individual for the Beneficiaries to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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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260392 日期:2021年3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 - O)

申请人是一家人才管理公司,为受益人寻求 O-2 非移民签证类别,作为陪同人员,陪同一位时装设计师,该设计师的 O-1 类别申请系同时提交。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O)(ii) 条,8 U.S.C. § 1101(a)(15)(O)(i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为___________ __提交的 O-1 申请被拒而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随后对两项拒绝均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 O-1 申请被拒的上诉。现本事项处于上诉审查阶段。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法第 101(a)(15)(O)(ii) 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获以下类别:

(I) 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且仅为陪同根据第 (i) 项为特定活动或多项活动获准入境的外国人,并协助其艺术或体育表演;

(II) 是该实际表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III) (a) 拥有与该外国人的关键技能和经验,该技能和经验并非一般性质,且无法由其他个人履行……

(IV) 拥有外国居所,且该外国人无放弃该居所的意图。

8 C.F.R. § 214.2(o)(4) 的法规在相关部分规定了 O-2 陪同外国人的以下要求:

原文第 2 页

(i) 一般规定。O-2 陪同外国人为 O-1 艺术家或运动员提供必要支持。此类外国人不得在科学、商业或教育领域陪同 O-1 外国人。尽管 O-2 外国人必须获得其自己的类别,但该类别并不使其有权脱离其所支持的 O-1 外国人单独工作。O-2 外国人必须与 O-1 外国人的服务一并提出申请。

二、分析

如上所述,O-2 个人可临时进入美国,且仅为陪同 O-1 个人并协助其艺术或体育表演,并且必须与 O-1 个人的服务一并提出申请。本法第 101(a)(15)(O)(ii)(I) 条;8 C.F.R. § 214.2(o)(4)(i)。

在此,虽然受益人作为 O-2 陪同人员的服务系与 O-1 个人的服务一并提出申请,但 O-1 申请被拒,且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拒绝的上诉。由于不存在受益人可支持的 O-1 个人,法规和条例禁止批准本申请。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3-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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