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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飞行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3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分类: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及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分类: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及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上诉被驳回。AAO维持主任关于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的结论;由于该问题决定上诉结果,AAO保留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未对其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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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and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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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飞行员,自1998年起在巴西等地为商业航空公司和出口商工作,也曾为一家飞机制造公司担任教员和演示飞行员。他于2018年9月以F-1学生签证持有人的F-2衍生配偶身份进入美国,并于2019年1月提交I-140申请,请求以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ommercial pilo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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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September 2018 as the F-2 derivative spouse of anF-1 nonimmigrantstudent, and filed the immigrant petition in Januar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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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or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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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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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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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他是少数持有操作不同机型执照的“顶尖航空公司飞行员”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is one of "a few top Airline Pilots" who are licensed "to operate different types of airpla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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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分类: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及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申请人须先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A)-(F)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但满足三项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特殊能力分类,并提交学历/证书、工作经验、执照/认证、雇主推荐信、巴西所得税申报表、巴西飞行员薪资统计、飞行日志和报告等材料。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即学历或证书、职业经验、执照或认证;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整体证据不能确立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飞行学校完成记录和飞行员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学历或证书标准以及执照或认证标准,从而支持特殊能力分类。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已认定这两项标准满足;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这些是基本资质,是从事该领域工作所必需的,不能证明特殊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在巴西或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可以不经培训和执照成为商业飞行员。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y appear to be basic credentials, necessary for employment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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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验(自1998年起担任飞行员)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工作经验标准,并支持其具有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已认定该标准满足,但指出经验长度本身不确立特殊能力;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回应这一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经验长度本身为何不足以证明特殊能力之外的其他缺失;AAO仅确认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处理该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remaining granted criterion, length of experience, does not inherently establish exceptional ability.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is conclusion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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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推荐信(含说服客户购买飞机、在动荡政治环境下驾机载送国家元首等事迹)

证明目的
申请人将其描述为对成就和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用以证明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主任:这些事件有利于申请人的雇主和客户,但申请人未证明其对商业航空领域的重要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这些事迹在商业航空领域具有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while these events were beneficial to the Petitioner's employers and customer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i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of commercial a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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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所得税申报表和巴西飞行员薪资统计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薪资水平反映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息不完整:统计未说明薪资是按周、按月还是其他期间;年度税表数字未显示薪资水平是基于能力、资历还是其他因素;同一雇主2016年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比2015年低约20%。美国薪资证据形成于提交申请之后,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统计期间不明、税表未显示薪资决定因素、同一雇主薪资下降,且美国薪资证据晚于提交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is incomplete. The statistics do not establish whether the salaries are weekly, monthly, orrelate to some other inter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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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about the Petitioner's sal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originated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and therefore cannot help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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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飞行日志和报告

证明目的
申请人提交以支持特殊能力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材料如何确立特殊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飞行日志和报告与特殊能力标准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copies of flight logs and reports from Brazil, without explaining how they establish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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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张:持有操作不同机型执照的“少数顶尖航空公司飞行员”之一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比该领域通常情况更广泛的执照范围,从而支持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引用统计数据或其他证据证明其执照范围比该领域通常情况更广。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统计数据或其他比较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s no statistics or other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e holds a wider range of licenses than what is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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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飞行学校学历和飞行员执照属于该领域就业所需的基本资质,不能证明特殊能力;工作经验本身也不当然确立特殊能力,且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回应这一点。雇主推荐信中的事迹虽有利于雇主和客户,但未证明其对商业航空领域的重要意义;薪资材料不完整且缺乏比较口径,美国薪资证据又形成于提交申请之后。AAO据此认定申请人虽为合格且有经验的飞行员,但证据不足以比较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Meeting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however, does not, in and of itself,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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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considered as a whole, does not establish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Petitioner's field.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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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is a 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 pilot, but he has not submitted enough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exceptional ability as the regulations define that 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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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应自由裁量给予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要求证明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工作、以及整体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EB-2分类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确立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特殊能力分类资格,该问题已决定上诉结果,因此保留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未作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is issue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and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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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飞行学校记录和飞行员执照时,应注意AAO将其定位为商业飞行员就业的基本资质,而非特殊能力证明;本案未认定不经培训或执照即可成为商业飞行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y evidence that one could become a commercial pilot without training and licensure, in Brazil or any other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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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薪资材料时,应区分巴西薪资统计、巴西所得税申报表和美国薪资证据;AAO指出统计期间不明、税表未显示薪资决定因素,且美国薪资证据晚于提交日期,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about the Petitioner's sal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originated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and therefore cannot help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as required by 8 C.F.R. § 103 .2(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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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推荐信时,应关注AAO要求证明相关事迹对商业航空领域本身的重要意义,而不仅是对雇主或客户有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i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of commercial a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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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实质审查,不能据此推断该部分已失败或已满足;AAO仅因特殊能力分类不合格而保留该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and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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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042194 日期:2023年3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飞行员,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附属于该EB-2移民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从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寻求的类别或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要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类别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类别资格。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一旦申请人证明EB-2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原文第 2 页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如果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要确立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如果个人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在其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自1998年起担任飞行员,雇主包括商业航空公司和出口商,主要是在巴西。他还曾在一家飞机制造公司担任教员和演示飞行员。他于2018年9月作为F-1非移民学生的F-2衍生配偶进入美国,并于2019年1月提交了移民申请。提交申请后,申请人继续担任飞行员,先是为一家包机公司工作,后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工作,并且他创办了自己的公司,提供“飞行员服务”和“为新飞行员提供航空咨询”。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中三项监管标准的要求,分别涉及:(1) 来自学习机构的学位或证书;(2) 职业经验;以及 (3) 执照或认证。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整体考虑并未确立显著高于申请人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

审理主任所认可的两项标准涉及申请人完成飞行学校和持有飞行员执照。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些成就代表与特殊能力相符的专业水平。相反,它们似乎是该领域就业所必需的基本资质。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在巴西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无需培训和执照即可成为商业飞行员。

审理主任指出,其余获认可的标准即经验年限,本身并不确立特殊能力。申请人在上诉中未针对此结论作出回应。

¹ 另参见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提交的用以支持其特殊能力主张的其他证据包括雇主信函,申请人将其描述为对成就和对该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这些信函包含关于申请人工作表现的轶事,表明他曾以多种方式帮助雇主,例如说服客户购买飞机,以及在动荡的政治环境下驾驶国家元首跨越国际边界。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虽然这些事件对申请人的雇主和客户有益,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对商业航空领域的重要性。

申请人提供了巴西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关于巴西飞行员薪资的统计数据。该信息不完整。统计数据未表明薪资是按周、按月还是涉及其他时间间隔,而纳税申报表上的年度数字也未显示申请人的薪酬水平是基于能力、资历还是其他因素。同一雇主在2016年支付给受益人的薪酬比2015年低约20%。关于申请人在美国薪资的证据源自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因此无法帮助确立8 C.F.R. § 103.2(b)(1)所要求的提交时资格。

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巴西的飞行日志和报告副本,但未解释其如何确立特殊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他是“少数顶级航空公司飞行员”之一,持有“操作不同类型飞机”的执照。申请人未引用任何统计数据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持有的执照范围比其领域通常所遇更为广泛。

申请人已证明其是一名合格且经验丰富的飞行员,但未提交足够证据以证明法规所定义的特殊能力。申请人的证据未提供充分的比较基础,以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申请人未能证明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分类资格。由于此问题决定了申请人上诉的结果,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并对有关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不予裁决。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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