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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3月15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专业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k)(3)(ii)(E))、复议动议: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重新开放动议:新事实与新证据
不成立 复议动议:专业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k)(3)(ii)(E))、复议动议: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重新开放动议:新事实与新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决定仅审查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的重新开放或复议条件,未重新进行EB-2特殊能力的初次资格全面审理,也未处理先前保留的最终实质审查和国家利益豁免问题。上诉维持驳回,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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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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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ppeal therefore remains dismissed, and his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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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企业经理身份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劳工证)。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AAO先前驳回上诉;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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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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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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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分类资格,且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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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先前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认定其未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也未处理Dhanasar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regulatory criteria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reserved those issu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动议

    申请人合并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张AAO未考虑其在专业协会会员及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两项标准下提交的全部相关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did not consider all of the relevant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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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本次决定,驳回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放动议;上诉维持驳回,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R.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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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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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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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专业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204.5(k)(3)(ii)(E)要求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法条所列职业或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入行最低要求的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PAEI、ABRACO、CECIEx和APEX-Brazil属于“专业性质”协会,其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并称AAO未考虑全部相关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AAO先前决定同意并指出这些协会的会员资格不构成专业协会会员。

PAEI章程

证明目的
证明PAEI是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满足专业协会会员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先前决定同意原审认定:章程显示协会向“所有有意推进公司宗旨的人”开放,仅需申请并缴纳年费;虽宗旨提及促进进出口专业人士角色,但未显示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者组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章程未规定会员须为法规定义的专业人士,也未证明会员学历构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rganization is open to "all persons who are interested in furtherance of the purposes ofthe Corporation" and requires only a membership application and payment of an annual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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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ACO、CECIEx和APEX-Brazil的会员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这些协会同样属于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满足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先前决定认定这些材料同样未能证明各实体要求会员为法规定义的专业人士;复议阶段申请人仅重述协会“专业性质”,未补充针对性论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会员入会要求包含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regarding ABRACO, CECIEx, and APEX-Brazil similarly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any ofthese entities require their members to be professionals as defined in th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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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前决定已审查各协会材料,认定未能证明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者组成,或协会本身构成专业协会。复议动议仅重申“专业性质”的既有主张,未指出先前决定遗漏的具体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的举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found that the evidence presented was not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any of these associations has a membership body comprised of individuals who have earned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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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we made an incorrect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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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指明先前决定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8 C.F.R. § 204.5(k)(3)(ii)(F)要求对行业或领域成就与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推荐信和文章清楚显示其工作获得认可,因此满足该标准,并称AAO未考虑全部相关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AAO先前决定认定推荐信和文章不足以证明其对行业或领域的认可与重大贡献。

同事和客户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获得行业认可并构成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先前决定认定信件证明其技能及作为企业经理对雇主的贡献,但未充分证明对进出口行业或领域的成就与重大贡献;对超出职务范围的贡献缺乏细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工作如何产生超出具体雇主的广泛行业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attested to his skills and described some of his job-related accomplishments as a business manager and how they impacted his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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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领导“Go-To-Market”战略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先前决定指出该信仅称战略“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未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如何产生如此广泛影响以构成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广泛行业影响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elaborate as to how his work had such wide-ranging impacts that it constituted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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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获得行业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先前决定认定这些文章与支持信一并不足以证明对行业或领域的认可与重大贡献;复议阶段申请人未具体指出被遗漏的文章或论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文章内容与超出具体雇主的行业贡献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letters of support from coworkers and clients and several articles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s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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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前决定认定推荐信主要证明申请人的技能及其作为企业经理对雇主的贡献(如提高效率和利润),未证明对进出口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对超出职务范围的贡献,信件缺乏细节。复议动议未回应“贡献须超出具体雇主”这一关键缺陷,仅重述既有主张。因此未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his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mport/export field o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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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requires evidence of recognition for contributions that extend beyond his specific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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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新事实与新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将在重新开放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动议请求重新开放,主张AAO未考虑全部相关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对重新开放动议的单独意见。

动议所附书面论证意见及对既有证据的重述

证明目的
请求重新开放并重新审查先前提交的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未提出新事实或新证据,仅重述和描述先前已提交的证据并请求重新审查;先前决定已充分处理这些论证和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决定后新形成或新发现的事实与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he restates and describes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and requests that we review his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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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motion does not offer new facts or evidence that warrant the reopening of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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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本次动议未提供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放的新事实或证据;复议阶段提交的是对既有证据的重述和描述,而非新事实。因此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sent motion does not offer new facts or evidence that warrant the reopening of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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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PAEI章程中会员资格条款及宗旨表述,确认其是否要求会员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本案AAO据此认定不构成专业协会会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rganization is open to "all persons who are interested in furtherance of the purposes ofthe Corpo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ABRACO、CECIEx和APEX-Brazil的入会要求材料,确认是否载明会员须为法规定义的专业人士;本案认定这些材料未证明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imilarly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any ofthese entities require their members to be professionals as defined in the regul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支持信和文章是否描述申请人工作对进出口行业或领域的广泛影响,而非仅对其雇主的效率或利润影响;本案认定后者不足以满足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his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mport/export field or indus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材料是否包含决定后新形成或新发现的事实与文件;本案认定动议仅重述既有证据,未提出重新开放所需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sent motion does not offer new facts or evidence that warrant the reopening of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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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51618 日期:2024年3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业务经理,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分类的资格,且豁免所需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I. 法律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须满足8 C.F.R. § 103.5(a)(1)(iii)的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署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及正确费用),还须表明批准动议的正当理由。具体而言,重新开案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本办公室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其上诉,和/或是否确立了本办公室驳回上诉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必须具体指明在上诉中提出但被本办公室初始决定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A. 先前的AAO决定

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特殊能力个人分类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1 本办公室认定,尽管审理主任结论认为申请人满足其中两项标准,包括8 C.F.R. § 204.5(k)(3)(ii)(B)的十年全职经验以及8 C.F.R. § 204.5(k)(3)(ii)(D)的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但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k)(3)(ii)(B)的认定。本办公室还处理了申请人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以及8 C.F.R. § 204.5(k)(3)(ii)(F)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认可标准的主张,并认定证据未满足这两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由于本办公室结论认为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指出,本办公室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申请人是否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2 也无需就是否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其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符合Dhanasar分析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因此,本办公室保留了这些问题。3

B. 复议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在评估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k)(3)(ii)(E)和(F)标准提出的主张时,未考虑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4

关于8 C.F.R. § 204.5(k)(3)(ii)(E)的规定,该规定要求“[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5 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认定申请人未确立

1 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指出记录未确立、且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2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联邦机构与法院一样,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n.7(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4 在动议中,申请人不争辩本办公室关于其未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B)十年全职经验标准证据的认定。此外,申请人未在审理主任面前、上诉中或动议中主张符合8 C.F.R. § 204.5(k)(3)(ii)(A)和(C)标准的资格。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5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5(B)(2)。

原文第 3 页

其在PAEI、ABRACO、CECIEx和APEX-Brazil的会员资格等同于其在“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本办公室指出,8 C.F.R. § 204.5(k)(2)包含以下相关定义:“[专]业是指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6 本办公室认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协会中任何一个拥有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的会员群体,或该组织以其他方式构成专业协会。

例如,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根据PAEI章程,该组织对“所有有兴趣促进公司宗旨的人”开放,且仅要求会员申请和支付年费。尽管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承认章程规定PAEI的宗旨是“促进和培育进出口专业人士的角色”,但本办公室认定,从该组织章程中不能明显看出PAEI拥有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的会员群体,或该组织以其他方式构成符合该监管标准的专业协会。此外,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关于ABRACO、CECIEx和APEX-Brazil的证据同样未确立这些实体中任何一个要求其会员为法规所定义的专业人士。在动议中,申请人重申PAEI、ABRACO、CECIEx和APEX-Brazil“具有专业性质”。

关于8 C.F.R. § 204.5(k)(3)(ii)(F)的规定,该规定要求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认可的证据,7 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认定所提交的同事和客户支持信及若干文章未充分证明申请人获得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本办公室认定,这些信件证明其技能并描述了其作为业务经理的一些工作相关成就及其对雇主的影响,例如提高效率和利润。然而,这些信件未充分证明其对进出口领域或行业的成就和重大贡献。

在提交的信件认可申请人超出履行其业务经理职责的更广泛贡献的范围内,本办公室认定它们缺乏细节。例如,本办公室指出,来自_____的I-T-的一封信称申请人“阐述并领导了我们‘市场进入’战略的执行,这对该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未详细说明其工作如何具有如此广泛的影响以致构成“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因为推荐信和文章清楚表明其工作已获认可。然而,其未处理本办公室的认定,即此类信件未证明“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该标准要求证明对超出其特定雇主的贡献的认可。

6 该法第101(a)(32)条定义“‘专业’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 7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5(B)(2)。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支持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并未清楚回应我们认定其未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上述两项主张标准的具体理由,也未指出我们忽略了为支持这些标准而提交的任何特定证据。相反,它重申了申请人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已就支持这些标准的论点提出的主张。此外,他重述并描述了先前提交的证据,并请求我们审查其先前提交的证据。如前所述,我们先前的决定已充分处理了那些论点和证据。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就这些标准作出了错误认定。

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在与驳回其上诉相关的范围内审查任何新论点。然而,申请人的动议并未解释或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如何出错。他也未主张或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正是复议动议所要求的。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却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出错,或未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Matter of0-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8 动议方必须具体指明在上诉中提出、但在我们初始决定中被错误裁决或被忽略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上诉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也未能证明该决定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符合8 C.F.R. § 103.5(a)(3)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

C. 重新开案动议

如前所述,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在此,本动议未提供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本事项的新事实或证据,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作为法律问题或USCIS政策问题出错,也未能确立与我们决定相关、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因此,我们没有复议或重新开案我们的上诉决定的依据。申请人的上诉因此仍被驳回,其 underlying 申请仍被拒绝。

8 O-S-G- 涉及移民上诉委员会受理的复议动议,受8 C.F.R. § 1003.2(b)(1)管辖,该条规定:“复议动议应通过具体指明先前委员会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来陈述动议理由,并须由相关权威依据支持。”这些要求与8 C.F.R. § 103.5(a)(3)中的要求基本相似,因此适用相同的逻辑。

原文第 5 页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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