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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0452470 日期:2024年3月15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经营一家餐厅以及一项“香精和香料”分销业务。其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监;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是以经理身份受雇的。2 尽管这与申请人反复主张的受益人在国外是以经理而非高管身份受雇相一致,但审理主任的分析似乎混淆了这两个术语。3
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未显示受益人管理的是经理、主管或专业雇员等下属,尽管其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该图显示受益人有两名下属,而这两名下属各自拥有“三到四名下属雇员”。并且,尽管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外国实体雇用了所列的下属,但补充证据请求并未指示申请人提供此类证据,相关法条或适用法规也不要求提交此类证据。实质上,审理主任是基于从未被要求、且相关法条或法规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之缺失而作出了不利认定。参见该法第 101(a)(15)(L) 条;另参见 8 C.F.R. § 214.2(l)(3)(v)。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申请人的主张仅基于经理身份的定义。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曾经或将会以高管身份受雇。 3 审理主任提及“某人在复杂组织层级中的较高职位,以及该人指导某项职能的权限”,随后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证明外国实体拥有“[供受益人]指导的足够合格雇员层级”。这些表述表明审理主任纳入了高管身份的要素,并错误地将其适用于对受益人职位的分析,而申请人始终主张该职位为经理身份。参见第 101(a)(44)(B) 条(“高管身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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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的下属管理 and/or 监督其他经理、主管或专业雇员”。参见该法第 101(a)(44)(A)(ii) 条。实质上,审理主任将“经理身份”一词的要素适用于受益人的下属,尽管该法第 101(a)(44)(A) 条仅要求申请人证明签证申请的受益人符合法定标准。事实上,受益人的下属的下属,即位于受益人之下两个层级的从属人员,是否为经理、主管或专业雇员,对于确定受益人本人在国外的职位是否具有经理性质而言并不相关。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否决提出异议,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包括对受益人在国外的职务职责以及受益人下属的职务职责的详细讨论。申请人还详细阐述了外国实体的管理层级,主要侧重于受益人及其下属的管理层级,并解释了它们如何相互互动,以及它们各自在外国实体批发分销业务范围内履行哪些职能。申请人还指出此前提交的、由受益人就其下属完成的绩效评估,指出受益人并未执行操作性任务,而是管理执行这些任务的人员。总之,申请人不仅进一步阐述了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组织层级背景下的原职位和职务职责,还解释了通过此前提交的证据,受益人在国外的原职位如何满足“经理身份”一词的要素。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并根据上述内容,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