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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561866 日期:2022年3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多媒体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标准的证据,从而确立了该类别所需的初步证据要求。在我们2020年5月29日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并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他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该动议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即我们的上诉决定作出后89天。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了该动议。申请人现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对我们的先前决定提出异议。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使用,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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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基于对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作出之日起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1), 103.8(b)。
二、分析
如上所述,在本事项最近的裁决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该动议未及时提交。虽然我们承认USCIS发布了指导意见,允许在不利决定作出后60个日历日内接受表格I-290B,原因是COVID-19大流行导致的处理和邮寄延误,但申请人先前的动议直到我们的上诉决定作出后89天才收到。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出三项论点,主张先前的动议不应被作为逾期驳回。首先,他提到USCIS于2020年7月1日发出的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宣布延长最初于2020年3月30日实施的提交灵活性。他强调该邮件中的措辞,将“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提交日期要求”列为适用灵活性所列若干文件之一。然而,该邮件明确说明,表格I-290B若“在我们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于决定作出之日起最多60个日历日内收到”将被考虑。因此,由于申请人第一次动议的表格I-290B是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作出后89天收到的,不能被视为在COVID-19提交灵活性政策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
其次,申请人指出,一份初始表格I-290B于2020年7月2日收到,即我们的不利决定后34天,但因使用过时表格提交而被退回,他将此归因于“一个轻微的文书错误”。此外,他提到提交的关于COVID-19大流行期间美国邮政服务延误和其他问题的媒体文章,声称这些导致他重新提交被退回的表格I-290B的能力受到延误。申请人通过引用8 C.F.R. § 103.5(a)(1)(i)支持这一论点,该条允许USCIS在延误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的情况下,酌情豁免逾期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然而,该法规并未规定对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享有酌处权,而复议动议正是申请人在我们驳回其上诉后所提交的动议类型。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记录证据是错误的,或我们错误适用了相关政策或法律。此外,在审查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新事实后,我们认定他未能克服我们驳回其先前动议的理由。因此,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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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