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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设计师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2年3月1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逾期重新开案动议的合理延误裁量、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原裁决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EB-1A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逾期重新开案动议的合理延误裁量、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原裁决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自称为多媒体设计师,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人士第一优先类别。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8 C.F.R. § 204.5(h)(3)下三项标准来达到初步证据要求。AAO于2020年5月29日同意主任意见并驳回上诉。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AAO于2020年5月29日驳回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复议动议,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距上诉裁决89天,AAO以逾期为由驳回该动议;申请人现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本次AAO仅审查该合并动议,不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原裁决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且依据裁决时记录证据该裁决不正确,并须在不利裁决后33天内提交;重新开案动议须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申请人主张COVID-19疫情期间的I-290B 60天灵活期限、初次I-290B因旧版表格被拒属轻微文书错误、以及邮政延误,应适用8 C.F.R. § 103.5(a)(1)(i)的合理延误裁量。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2020年7月1日USCIS电子邮件,载明I-290B可在裁决后最多60个日历日内收到;提交关于COVID-19期间美国邮政延误的媒体文章;并陈述初次I-290B于2020年7月2日即裁决后34天收到但因使用过时表格被拒。记录显示其复议动议实际于裁决后89天收到,超过60天灵活期限。

AAO 认定

AAO认定2020年7月1日邮件明确将I-290B的灵活收件期限限定为裁决后最多60个日历日,89天不在该期限内;8 C.F.R. § 103.5(a)(1)(i)允许对逾期重新开案动议行使裁量,但不适用于逾期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原裁决基于记录证据或法律政策适用错误,亦未以新事实克服此前驳回动议的理由。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复议动议被驳回;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AAO未审查杰出能力实体资格,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任何EB-1A标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合并动议的程序与时限问题,不确立关于EB-1A杰出能力标准、COVID-19灵活期限或逾期动议裁量的约束性规则;未讨论申请人的奖项、会员资格、评审、原创贡献等实体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阅:2020年5月29日AAO上诉裁决、2020年7月1日USCIS电子邮件原文、初次I-290B的收件与拒收记录、2020年8月26日复议动议的收件日期,以及本次合并动议所附新事实证据。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

证据:2020年5月29日上诉裁决;2020年8月26日收到复议动议,距裁决89天;2020年7月1日USCIS电子邮件载明I-290B须在裁决后最多60个日历日内收到。

认定理由:AAO认定COVID-19灵活期限仅允许裁决后60个日历日内收到I-290B,89天超出该期限,故复议动议逾期。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

逾期重新开案动议的合理延误裁量

证据:申请人援引8 C.F.R. § 103.5(a)(1)(i);提交关于USPS延误的媒体文章;陈述初次I-290B因旧版表格被拒。

认定理由:AAO指出该裁量条款仅适用于逾期重新开案动议,不适用于逾期复议动议;且申请人未以新事实克服此前驳回理由。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8 段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原裁决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证据:申请人关于60天灵活期限、旧版表格文书错误及邮政延误的论证;原裁决时记录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原裁决基于记录证据不正确或法律政策适用错误。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8 段

EB-1A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证据:主任认定未满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三项标准;AAO 2020年5月29日驳回上诉;本次合并动议未重新审查实体资格。

认定理由:本次AAO仅处理动议程序问题,未对杰出能力实体标准作出新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8 段、第 3 页第 1 段、第 3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561866 日期:2022年3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多媒体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标准的证据,从而确立了该类别所需的初步证据要求。在我们2020年5月29日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并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他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该动议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即我们的上诉决定作出后89天。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了该动议。申请人现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对我们的先前决定提出异议。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使用,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基于对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作出之日起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1), 103.8(b)。

二、分析

如上所述,在本事项最近的裁决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该动议未及时提交。虽然我们承认USCIS发布了指导意见,允许在不利决定作出后60个日历日内接受表格I-290B,原因是COVID-19大流行导致的处理和邮寄延误,但申请人先前的动议直到我们的上诉决定作出后89天才收到。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出三项论点,主张先前的动议不应被作为逾期驳回。首先,他提到USCIS于2020年7月1日发出的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宣布延长最初于2020年3月30日实施的提交灵活性。他强调该邮件中的措辞,将“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提交日期要求”列为适用灵活性所列若干文件之一。然而,该邮件明确说明,表格I-290B若“在我们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于决定作出之日起最多60个日历日内收到”将被考虑。因此,由于申请人第一次动议的表格I-290B是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作出后89天收到的,不能被视为在COVID-19提交灵活性政策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

其次,申请人指出,一份初始表格I-290B于2020年7月2日收到,即我们的不利决定后34天,但因使用过时表格提交而被退回,他将此归因于“一个轻微的文书错误”。此外,他提到提交的关于COVID-19大流行期间美国邮政服务延误和其他问题的媒体文章,声称这些导致他重新提交被退回的表格I-290B的能力受到延误。申请人通过引用8 C.F.R. § 103.5(a)(1)(i)支持这一论点,该条允许USCIS在延误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的情况下,酌情豁免逾期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然而,该法规并未规定对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享有酌处权,而复议动议正是申请人在我们驳回其上诉后所提交的动议类型。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记录证据是错误的,或我们错误适用了相关政策或法律。此外,在审查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新事实后,我们认定他未能克服我们驳回其先前动议的理由。因此,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原文第 3 页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2-03-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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