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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咨询服务提供商的总经理(拟任美国职务);受益人此前在海外母公司任职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3年3月1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管理能力雇佣、美国拟议管理能力雇佣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应审查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上诉主张),就受益人当前海外雇佣及拟议美国雇佣发出新的补件通知,允许申请人合理机会回应,然后再作新决定。本次决定未认定受益人符合L-1A资格,也未批准申请;AAO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关于现有记录已证明资格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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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we do not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the record as presently constituted establishes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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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制药行业咨询服务提供者,为受益人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寻求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经理。受益人为西班牙母公司员工,曾被临时派驻美国关联公司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onsultancy services provider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general manager under the L-l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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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提交本份I-129申请,主张受益人自2011年1月起受雇于西班牙母公司,但2014年8月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以L-1A身份临时派驻美国;并提交证据显示受益人自2020年4月起在母公司薪资册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petition on April 8, 2022 and provided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on its parent company's payroll since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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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在拒绝前发出补件通知,但该通知未区分受益人两段海外雇佣期间;申请人的补件回复主要针对受益人2011年至2014年的初始海外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prior to the denial, the RFE did not indicate that the Director had made any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Beneficiary's two separate periods of employment with the foreign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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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或将在美国以管理能力受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employed abroad, or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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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此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资格,指主任未审查全部证据,并强调USCIS曾基于类似证据批准受益人的L-1A身份,主任未遵循尊重先前批准的政策指引。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was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and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review and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offered in support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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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AO决定

    AAO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决定,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就受益人当前海外雇佣及拟议美国雇佣发出新的补件通知后再作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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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海外管理能力雇佣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能力雇用受益人;管理能力须满足法定定义,包括主要管理组织或部门、监督控制其他主管/专业/管理人员或管理核心职能、在高层级拥有人事权限、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此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以管理能力受雇,且主任未审查全部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以管理能力受雇;其分析基于受益人2011年至2014年的职位,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所监督的职位属于专业职位。

支持信,列明受益人2020年返回海外实体后履行的职责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当前在海外以管理能力受雇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标明受益人当前职位名称,也未说明其在母公司层级中的位置,材料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当前职位名称及在母公司层级中的定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supporting letter with a list of the duties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performing since returning to the foreign entity in 2020 but did not identify his current job title or discuss his placement in the parent company's hierar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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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实体组织架构图(初始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监督专业、主管或管理人员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图未注明日期或标签,无法确定是否反映2022年母公司人员配置;图中显示受益人为首席运营官,有16名直接下属,但其中13名“记录管理助理/技术运营”部门员工未提供职位名称,记录中无这些下属的补充资料,故不支持受益人监督专业、主管或管理人员的说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组织架构图未注明日期,下属职位名称及资料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art was not dated or labeled, and we cannot determine whether it represents the parent company's staffing and structure as of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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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支持信(关于当前下属人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当前监督的员工人数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支持信称受益人当前仅监督7名员工,与海外实体组织架构图所示16名直接下属不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支持信所述7名下属与组织架构图所示16名下属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currently supervises only seven employees, which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e foreign entity's organizational ch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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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实体年终薪资汇总

证明目的
佐证海外实体人员配置及受益人所称下属的雇佣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文件缺少日期,无法确定涵盖哪些年份;虽然组织架构图上多数员工也出现在薪资汇总中,但仍需补充证据佐证人员配置及下属雇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薪资汇总缺少日期,无法确定涵盖年份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documents are also lacking dates and we cannot determine which years are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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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2011至2014年海外职位的组织架构图、人员表及下属员工资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旧职位中监督八名员工,属管理能力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所监督的职位属于专业职位,故不能按管理能力定义认定为人事经理;AAO指出主任决定未基于相关海外雇佣期间,故撤回并发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认定未证明所监督职位为专业职位;AAO指出该分析针对的是不相关的旧职位期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Beneficiary could not qualify as a personnel manager under the definition of "managerial capacity,"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 to indicate that the positions supervised by the beneficiary are professional po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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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申请于最近一次L-1A批准到期两年多后提交,不属延期申请,因此审查应基于受益人当前在海外母公司的职位,而非2011至2014年的旧职位。主任的补件通知未区分两段海外雇佣期间,决定最终基于旧职位证据,故AAO撤回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重新审查当前海外雇佣期间并发出新补件通知。AAO同时指出记录中关于当前职位的材料存在缺失和矛盾,需在发回后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analysis of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s the required one year of qualifying employment abroad 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should be based on his current position with the foreign parent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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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not based on the relevant period of employment abroad,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and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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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议管理能力雇佣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寻求临时入境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能力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判断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性,须结合职位描述、公司组织结构、下属职责、是否有其他人员分担运营职责、业务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仅凭职位描述不足以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关于受益人拟议职责、公司人员配置和结构、美国下属职责和资格的证据,足以证明总经理职位属管理能力;并指主任未充分处理其薪资证据、合同员工证据及专业下属的职责描述和学历证明。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能力受雇,理由有二:一是未提供受益人拟议职责的时间分配比例,无法证明其将主要时间用于管理而非非合格职责,但主任未进一步讨论职位描述或指明哪些职责属非管理性;二是申请人关于拟议支持人员的陈述不一致,名单上三人未出现在组织架构图上,据此质疑人员结构证据的可信度。

受益人拟议总经理职责清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主要从事管理性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大部分拟议职责符合管理能力定义,但指出仅凭职位描述不足以证明,尤其当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将主要监督执行日常活动的下属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责时间分配比例;主任未指明哪些职责属非管理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osition description alone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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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监督12名特拉华州员工及其他地点员工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图显示受益人为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将监督特拉华州12名员工及其他地点员工;但记录中薪资汇总仅显示其中4名特拉华州员工,另有2名组织架构图上似受受益人监督的员工,与申请人主张的33名美国员工及13名特拉华州下属不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组织架构图与薪资汇总、I-129表格所报人数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its organizational chart, which depicts the Beneficiary as general manager/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and indicates that he would supervise 12 staff at its Delaware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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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下属员工名单(14人,含职位和最高学历)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管理具备专业资格的下属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名单上数名员工未出现在组织架构图上;且根据记录中其他证据,该名单似乎已过时,可能反映受益人此前在美国任职期间的下属,例如名单中一名仓库经理根据2020年薪资汇总已于2020年3月被解雇。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名单与组织架构图不一致,且名单可能过时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mployee list appears to be outdated and may reflect the Beneficiary's subordinate staff during his prior period of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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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薪资汇总及2021年年终薪资汇总(含1099合同工付款)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员工总数及受益人的下属雇佣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证据显示公司2022年初仅有11名在薪资册上的员工,且仅包括12名特拉华州员工中的4名,另加2名似受受益人监督的员工;申请人虽提交了与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巴拿马等地承包商的人员配置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表明任何美国员工由该等人员配置机构提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薪资汇总显示员工人数远低于主张的33人;未证明美国员工由人员配置机构提供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showed that the company had only 11 staff on its payroll in the beginning of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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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hat any of the U.S.-based staff are provided by or other staffing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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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员配置机构的合同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余员工由合同工或人员配置机构提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提交了与承包商在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巴拿马配置项目的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表明任何美国员工由该等人员配置机构提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美国本土员工由人员配置机构提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it has agreements with and other contractors to staff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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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受益人拟议职责后同意申请人,认为总经理职位的大部分职责符合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但AAO强调仅凭职位描述不足以证明,须结合公司组织结构、下属职责、是否有其他人员分担运营职责等因素。AAO发现记录中关于申请人美国人员配置存在多处不一致,而主任的补件通知和拒绝决定均未充分处理这些缺陷,故撤回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在发出新决定前以新补件通知处理这些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reviewed the Beneficiary's proposed duties and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most of the duties attributed to the proposed general manager position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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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re are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with respect to the Petitioner's staffing that were not addressed in the Director's RFE or denial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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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发回重审,并非批准。可核对发回后主任是否就受益人当前海外职位(2020年4月起)发出新补件通知,以及是否要求提供列明全部海外职位、各职位起止日期及当前职位如何满足管理能力要素的信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request a letter from the Petitioner or foreign entity listing all positions he has held abroad, the dates of employment in each position, and an explanation of how his current position meets the elements of the definition of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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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海外实体组织架构图的日期与标签,以及图中13名“记录管理助理/技术运营”部门员工的职位名称和补充资料是否补齐;AAO指出缺少这些资料则无法支持受益人监督专业、主管或管理人员的说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r documentation pertaining to the listed subordinate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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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申请人主张的美国员工总数(I-129表格所报33人)、组织架构图所示12名特拉华州下属、14人下属名单及薪资汇总所示11名在册员工之间的口径差异,以及名单是否已过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evidence included several inconsistencies with respect to both the total number of employees working for the Petitioner and the number of workers reporting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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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美国本土员工由人员配置机构提供;AAO指出现有合同协议涉及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巴拿马的项目,但未证明美国员工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but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hat any of the U.S.-based staff are provided by or other staffing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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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不涉及延期申请,因最近一次批准的L-1A申请已于2019年12月1日到期,且本申请于2022年4月提交,故不能视为延期申请;先前批准的政策尊重问题仅作为背景提及,本次未据此认定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new petition in April 2022 and as such it cannot be considered 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a previously approv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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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553289  日期:2023年3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appeal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书(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制药行业的咨询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或将在美国以经理身份受雇。此事现因appeal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de novo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de novo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按照下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本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从事的服务。8 C.F.R. § 214.2(l)(3)(iv)。

“经理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一种任职,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并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经理雇员的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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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就所管理的职能而言,对人事行动或职能拥有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101(a)(44)(A)条。

二、分析

在否决该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1) 曾在国外以经理身份受雇,以及 (2) 将在美国以经理身份受雇。

在appeal中,申请人主张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确立资格,并称审理主任未审查和考虑为支持该申请而提供的全部证据。申请人进一步强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曾基于类似证据批准受益人的L-1A类别,并主张审理主任未遵循要求尊重先前批准的政策指导。1

虽然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关于现有记录已确立所寻求福利资格的主张,但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未就与appeal所涉问题具有实质关联的证据缺陷向申请人提供充分通知,特别是涉及美国实体和外国实体的人员配置与结构方面。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进一步审查,并按照下述讨论作出新决定。

A. 在国外以经理身份受雇

申请人在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书)中表明,受益人自2011年1月起一直受雇于其西班牙母公司,不包括其自2014年8月至2019年12月1日以L-1A身份临时派驻申请人美国运营部门的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提交本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自2020年4月起一直在其母公司的工资单上。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与受益人在国外两段独立受雇期间(2011年至2014年,以及2020年4月至今)相关的支持性证据。由于本申请是在受益人最近一次

1 一般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4.B(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讨论在涉及请求延长非移民申请有效期的案件中先前批准的重要性,并指出审理人员通常应尊重先前批准,除非存在重大错误、重大情况变化或影响申请人或受益人资格的新信息)。

尽管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L-1A申请,但最近一次获批的申请已于2019年12月1日到期。USCIS于2020年3月否决了申请人延长该申请的请求[已隐去],受益人此后不久离开美国。申请人于2022年4月提交本新申请,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对先前获批申请的延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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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申请之后超过两年提交,审理主任对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是否具备所需一年合格国外受雇经历的分析,应基于其目前在外国母公司的职位。

尽管审理主任在否决前发出了证据请求(RFE),但该RFE并未表明审理主任对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两段独立受雇期间作了任何区分。此外,记录显示,申请人对RFE的答复主要涉及受益人最初的国外职位。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最终基于与受益人2011年至2014年所任职位相关的证据。

申请人表明,受益人在此期间担任“记录管理与退役事务首席经理”,提交了显示其监督八名雇员的组织架构图和人员表,并提供了关于这些雇员、其职责及其教育资质的补充信息和文件。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能符合“经理身份”定义下的人事经理资格,因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监督的职位属于专业职位”。2 该决定未引用审理主任认定的其他依据。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非基于相关的国外受雇期间,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本办公室注意到,现有记录表明受益人目前的职位比其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更为高级。然而,某些重要信息缺失,审理主任应在发回后予以处理。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支持信,列明受益人自2020年返回外国实体以来一直履行的职责,但未说明其当前职位名称,也未讨论其在母公司层级中的位置。由于此事将被发回,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或外国实体提供一封信函,列明其在国外担任的所有职位、每个职位的受雇日期,并说明其当前职位如何符合“经理身份”定义的各项要素。

申请人的初始证据包括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但该图未注明日期或标签,本办公室无法确定其是否代表母公司截至2022年的人员配置和结构。该组织架构图显示受益人为“首席运营官”,并表明其有16名直接下属,包括一名PMO经理、仓库和物流支持部门的两名雇员,以及“记录管理关联/技术运营”部门的13名雇员,但未提供这些雇员的职位名称。3 记录中不包含有关所列下属雇员的额外信息或文件,若无此类证据,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监督专业、主管或经理人员的主张。此外,申请人在其支持性

2 与“经理”一词的通常理解相反,法定定义明确规定,“仅凭主管的监督职责,第一线主管不被视为以管理身份行事,除非其所监督的雇员是专业人员。”该法第101(a)(44)(A)条。 3 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提及该组织结构图,似乎审查了为回应补证通知而提交的、针对境外实体的另一份组织结构图,该图描绘了受益人在境外的先前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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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称受益人目前仅监督七名雇员,这与境外实体组织结构图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

记录中还包含看似境外实体人员的年终工资汇总表。虽然上述组织结构图上列名的大多数雇员也出现在这些工资汇总表上,但这些文件同样缺少日期,我们无法确定涵盖哪些年份。因此,需要额外证据来佐证境外实体的员工人数以及受益人所称下属的雇用情况。

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与受益人当前境外雇用期间有关的证据,并发出新的补证通知,使申请人能够解决上述证据缺陷,并提供任何额外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自2020年4月被调回境外实体以来,受益人一直以管理身份受雇。

B. 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审理主任指出了记录中的两项缺陷。首先,审理主任注意到,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拟任总经理的职责清单,但未提供其将分配给每项所列任务的时间百分比。因此,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主要把时间分配给管理职责而非“不符合条件”的职责。审理主任未进一步讨论职位描述,也未指明哪些职责被视为非管理性职责。

其次,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受益人拟议辅助人员的不一致陈述”。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既提交了标明受益人拟议美国下属的组织结构图,又提交了一份单独的下属人员名单。审理主任注意到,名单上有三人未出现在组织结构图上,基于这一明显不一致,对提交的用以证明申请人人员结构的证据的可信度提出质疑。

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提供了与受益人拟议职责、公司人员配置和结构以及受益人美国下属的职责和资格有关的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拟议的总经理职位属于管理身份。申请人强调,审理主任未充分处理其工资证据、其使用合同员工的证据,以及为受益人的专业下属提供的职责描述和教育资历。

我们审查了受益人的拟议职责,并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即拟议总经理职位的大部分职责符合管理身份的法定定义。然而,在确定受益人的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性时,我们会结合职位描述以及公司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人员以减轻受益人履行运营职责、业务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企业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因素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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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职位描述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身份受雇,尤其是当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将主要监督下属人员、而这些人员从事与其所声称管理的活动相关的日常活动时。

在此,记录中关于申请人人员配置存在不一致之处,而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或否决通知均未处理。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由于本案将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在发出新决定之前,在新的补证通知中处理这些问题。

申请人在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表上表示,其在美国有33名雇员,受益人作为总经理,将监督和控制其特拉华州所在地13名雇员的工作,以及分配到美国其他地点和国际地点项目的其他员工。

申请人提交了其组织结构图,该图将受益人列为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并表明其将监督特拉华州所在地12名员工以及其他地点的额外员工。除组织结构图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表格,列出受益人将在美国管理的14名雇员及其职位名称和最高学历。正如审理主任决定中所指出的,其中几名雇员未出现在组织结构图上。4 最后,申请人提交了其2022年1月工资汇总表和2021年年终工资汇总表的副本,显示向正式雇员和以1099表格支付报酬的承包商支付的款项。该证据显示,公司在2022年初仅有11名在册员工。此外,该表仅包括特拉华州12名员工中的4名,以及组织结构图上看似受受益人监督的两名额外员工(一名“TMO负责人”和一名“S3/Solix应用支持”员工)。

因此,初始证据在申请人雇员总数和向受益人汇报的员工人数两方面均存在若干不一致之处。如前所述,尽管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一般性地要求提供支付给雇员和承包商的工资证据,但补证通知和最终决定均未充分处理这些缺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在美国的雇员人数提出异议,尽管提交了清楚证明所有直接雇员的工资记录,以及就其余雇员与I I一家人员配置机构签订的合同文件。”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并未对申请人的整体人员配置水平提出异议,但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其在提交申请时有33名雇员,或其在提交的美国组织结构图上雇用了受益人下属中列明的所有个人。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与 及其他承包商签订协议,为位于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巴拿马的项目配备人员,

4 我们注意到,根据记录中的其他证据,该雇员名单似乎已过时,可能反映的是受益人在其先前美国雇用期间的下属人员。该名单包括一名仓库经理 I,根据申请人2020年工资汇总表,此人已于2020年3月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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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任何美国本土员工由 或其他人员配置机构提供。

由于本案将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包括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并可要求提供与受益人拟议美国派遣有关的额外证据,包括佐证申请人所称人员配置水平及其雇用将向受益人汇报的人员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任何证据必须证明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申请裁定之日止的资格。见《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2(b)(1)条。

III. 结论

考虑到上述缺陷,我们认为宜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重新评估提交的证据,并确定受益人是否在境外以管理身份受雇,以及是否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与受益人当前境外雇用和拟议美国雇用有关的额外证据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必要的相关证据,并在发出新决定之前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机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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