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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3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重大变更与提交时资格、Dhanasar第二要素(良好定位)与第三要素(衡平上有利于美国)
不成立 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重大变更与提交时资格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第一要素中的国家重要性要求,因而未确立有资格或衡平上应获国家利益豁免。第二、第三要素的上诉论点被明确保留未审理。本次决定未改变原审关于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she has not established s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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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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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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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女性)自行提交I-140,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初次提交时称将以营销总监身份专门从事美国旅游业的巴西旅游业务;补件回复中改为在佛罗里达地区创办健康无麸质快餐食品企业并担任营销经理与创业者。德州服务中心认定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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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record establish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s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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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tially,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she would work as a marketing director specializing in Brazilian travel for the U.S. travel and tourism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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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sponse to the RFE, the Petitioner proposed a different endeavor, marketing manager and entrepreneurship by starting a new foo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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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主张以营销总监身份专门从事美国旅游业中的巴西旅游业务,并提供推荐信、先前工作经历证明及专家意见书。

    核对原文依据
    she provide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previous employment experience letters; and 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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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发出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其作为营销总监打算在该行业做什么,因而未能证明实质价值、国家重要性、良好定位及衡平获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formed the Petitioner that she "failed to provide specific insight as to what she intends to do as a [m]arketing [d]irector 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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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复

    申请人改为提出在佛罗里达地区创办健康无麸质快餐食品企业并担任营销经理与创业者,计划三年内形成全美品牌并特许经营、五年内成为有竞争力的知名集团,并提交说明市场机会的商业计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posed a different endeavor, marketing manager and entrepreneurship by starting a new foo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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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in three years,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form a brand recognized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and franchis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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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衡平上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有利于美国;主任所述领域为旅游业的营销总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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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found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field of endeavor, marketing director for the travel and tourism industry, wa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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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重新审查后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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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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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重要性考察的是外国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而非其所在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旅游业营销总监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提交行业经济影响信息与统计数据;补件回复及上诉中又主张以营销经理与创业者身份创办健康食品企业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实质价值部分已满足,但未认定国家重要性,理由为记录不能支持其业务对地区或全国人口的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其具体工作对领域有更广泛影响、或拟议事业具有潜在预期影响。

推荐信、先前工作经历证明及关于其学位、事业国家重要性及良好定位的专家意见书

证明目的
说明其资格性质及拟议事业在旅游业营销方面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叙述申请人初次提交材料时列出这些文件,但在国家重要性分析中未赋予其证明具体事业具有超出雇主及客户群影响的作用;AAO同时指出其教育与先前经验属于第二要素考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具体事业对旅游业或美国经济的更广泛影响,仅有概括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she provide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previous employment experience letters; and 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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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 education and prior experience, however, are considerations under Dhanasar 's secon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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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旅游业增长的经济影响信息与统计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旅游业的重要性,从而支持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记录中有此类信息,但指出判断国家重要性应聚焦申请人具体事业及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而非行业本身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行业数据未与申请人具体事业的预期影响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information and statistics regarding 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global growth of the travel and tourism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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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回复中的商业计划(健康无麸质快餐食品企业、品牌与特许经营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新拟议食品企业事业的市场机会与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事业在提交日之后提出,属于不允许的重大实质变更,不能追溯确立提交时的资格,因此未据此认定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出时间晚于提交日,且与初次提交的事业描述冲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ew plans in the RFE reply, and contended in this appeal, describe a new set of facts regarding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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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equent material changes to the proposed endeavor cannot retroactively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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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指出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把事业从旅游业营销总监改为食品企业营销经理与创业者,属于对已提交申请的重大实质变更,不能追溯确立提交时的资格,故仅审查初次提交的旅游业营销总监事业。就该事业而言,AAO认为记录只显示其将向美国旅游业提供营销专长,未显示其影响超出雇主或业务及其客户群、对旅游业或美国经济产生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影响,也未显示原创创新或对领域的更广泛影响。行业整体增长的数据不能替代对具体事业影响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troduced a new proposed endeavor rather than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described in the initial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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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as initially described,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er employer or business and its client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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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in which the Petitioner will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specific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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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事业的重大变更与提交时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重大变更以使不合格申请符合要求。8 C.F.R. § 103.2(b)(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补件回复及上诉中主张以营销经理与创业者身份创办食品企业的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决定未处理申请人先后提出两种不同事业描述的问题。

初次提交中的事业描述(旅游业营销总监)与补件回复中的事业描述(食品企业营销经理与创业者)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以补件回复中的新事业支持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AAO对比两份描述,认定基本事业性质存在冲突信息,补件回复中的新计划不能追溯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两份描述指向不同行业与不同角色,构成重大实质变更。
核对原文依据
initially indicating in her petition that she would be a marketing director in the travel and tourism industry, and later indicating in the RFE reply that she would be a marketing manager and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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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contains conflict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basic natur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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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决定未涉及申请人先后给出两种事业描述,而拟议事业对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判断具有实质意义。AAO认定补件回复引入的是新事业而非证明原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属于不允许的重大实质变更,须重新提交申请;因此本次仅审查初次提交的旅游业营销总监事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a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two different descriptions for her fields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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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find that the Petitioner made an impermissible material change to her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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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良好定位)与第三要素(衡平上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考察申请人是否良好定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第三要素衡平判断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是否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就第二、第三要素提出上诉论点。

原审意见

主任已认定第三要素未满足;未就第二要素作出不利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未满足已足以处理上诉,故明确保留对第二、第三要素上诉论点不作裁决,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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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初次提交时对拟议事业的描述与补件回复中商业计划的事业描述是否一致;本案AAO以提交时资格为边界,补件回复中的新事业未被作为本次国家重要性认定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two different descriptions for her fields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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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nnot retroactively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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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行业统计数据与申请人具体事业影响之间的对应关系;AAO明确行业重要性不等于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in which the Petitioner wil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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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第二、第三要素在本案中为保留未审理事项,不能据本决定推断其已被认定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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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5674041 日期:2023年3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理(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理,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 203(b)(2)(B)(i) 条。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须另行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系“符合国家利益”。同上。

尽管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但本办公室在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在确立 EB-2 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自由裁量权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三项要件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1) 申请人的拟议

¹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尚待确定的其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其拟议事业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要件中的实质价值部分,但她“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此为 Dhanasar 第一要件的要求),“也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此为 Dhanasar 第三要件的要求)。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第一要件即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着眼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着眼于“外籍人士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最初,申请人表示她将担任营销总监,专攻巴西旅游,服务于美国旅游和旅游业。申请人主张,基于其在巴西旅游业丰富的营销经验,她“将能够为[美国]公司与巴西公司之间提供直接联系”,并将提供“旅游和旅游业的咨询服务”。为进一步说明其基于拟议事业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性质,她提供了推荐信、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信,以及一份专家意见书,内容涉及其学位、其作为旅游和旅游业营销总监的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以及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她“未能就其在行业内作为[营]销[总]监打算做什么提供具体说明”。审理主任解释称,若不对申请人的拟议事业作进一步详述,申请人便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出了不同的事业,即营销经理和创业,在佛罗里达州[已隐去]地区创办一家名为[已隐去]的新食品企业。申请人解释称,该食品企业将专营“健康饮食[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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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鲜、无麸质、易于准备的食物,为本地和游客顾客“创造难忘的体验”。申请人打算在三年内打造一个全美认可的品牌并将其特许经营,并在五年内使该企业及其品牌成为“[美国]具有竞争力和被认可的集团”。随补件回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说明该企业的市场机会,包括疾病的普遍上升以及 COVID-19 疫情对“无麸质产品使用量”的影响,原因是“消费者对健康与保健相关关切日益上升”。申请人打算“通过将[营]销[管]理与[创]业相结合,加强和改善与美国消费者的关系……[这]样[她]将能够进入健康食品产品细分领域发展的关键领域,而这些领域……尚未被潜在开发。”

在否决申请的決定中,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事业领域,即旅游和旅游业营销总监,具有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要件所规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解释称,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企业将对地区或全国人口产生影响,且影响程度与国家重要性相符”;“她的特定工作将对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以及“其拟议事业工作将产生潜在预期影响”。

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涉及申请人对其事业领域提供了两种不同描述:最初在申请中表示她将担任旅游和旅游业营销总监,后来在补件回复中表示她将担任拟设立的新食品公司和品牌企业的营销经理和创业者。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对于该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具有实质意义。见 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 17 I&N Dec. 248 (Reg'l Comm'r 1978);另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90。USCIS 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见 8 C.F.R. § 103.2(b)(1)。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 USCIS 要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5;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时,申请人引入了新的拟议事业,而非证明初始申请中所述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提出的新计划,以及在本上诉中主张的内容,描述了关于拟议事业的一套新事实。申请人作为新食品公司和品牌企业营销经理和创业者的拟议事业是在提交日期之后提出的,不能追溯确立资格。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对拟议事业作出了不允许的实质变更。若对初始批准请求作出重大实质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申请,而非寻求批准一项缺乏记录事实支持的申请。见 8 C.F.R. § 103.2(b)(1)。因此,在上诉中,本办公室将考虑记录是否证明初始提交时所述的拟议事业,即旅游和旅游业营销总监,具有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认定其不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Dhanasar案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程度,因为这些活动不会对其所在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原文第 4 页

第893页。在此,我们认定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最初所描述的拟议事业能够充分超出其雇主或企业及其客户群的范围,从而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程度影响旅游和旅游业,或更广泛地影响美国经济。除了一般性主张之外,她并未证明其最初提议作为专攻巴西旅游的美国旅游和旅游业营销总监所从事的工作,提供了有助于其行业进步的原创性创新,或对其领域具有其他更广泛的影响。

尽管申请人提供了有关旅游和旅游业全球增长的经济影响的信息和统计数据,2 但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申请人将从事工作的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申请人拟议的具体事业及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9页。此外,她未能充分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为我国带来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虽然申请人的初始陈述反映了她向美国旅游和旅游业提供营销专业知识的意图,但她未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证据来证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此外,对拟议事业的后续重大变更不能追溯性地确立申请时的资格,且记录中关于拟议事业基本性质的信息存在矛盾。

申请人还援引其专业知识和以往项目的成功记录来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然而,其教育和先前经验是Dhanasar第二项要件下的考量因素,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人士本人”。同上。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拟议工作的国家重要性。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申请人的拟议工作不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在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她未能确立其有资格或 otherwise 在自由裁量权下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量。

命令:上诉被驳回。

2 尽管我们可能未讨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整个记录。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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