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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8844818 日期:2020年3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保险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在美国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国际法律顾问兼公司事务、理赔与合规副总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曾受其委内瑞拉关联公司雇用担任行政职务。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国外担任行政职务,他在该处担任外国关联公司总裁的特别顾问兼法律顾问。
首先,申请人提交了足够详细的受益人国外职责描述,表明他主要从事符合资格的职责。该职位描述证明他指导外国关联公司的法律事务,制定法律政策和战略,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决策权。此外,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及支持性证据反映,受益人指导法律部门管理的权限延伸至法律与财务执行副总裁及其下属员工,还包括对另一名执行副总裁、一名董事及其各自在公司管理以及财产与再保险部门员工的间接权限。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外国实体在这些部门人员配置的充分证据,以支持认定受益人已免于实质性参与运营和行政事务。最后,记录显示受益人直接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在外国关联公司执行委员会任职,并且仅接受其上级的一般监督和指导。
总之,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该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行政职务。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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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