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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0636788 日期:2022年3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在国家重要性方面符合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所述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以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所列动议要求为由予以驳回。1
现本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2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不
1 我们在此事项中最近的决定为ID# 17574494(AAO 2021年9月15日)。 2 重新开案或复议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理由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相同。见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负有“沉重负担”。见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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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我们上一次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提交材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同上。
二、重新开案动议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重新提交先前已提供的证据或重述先前已陈述的事实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新事实还必须与不利决定的理由相关。
在我们2021年9月作出的先前决定中,我们重申了在上诉中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未能证明其符合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资格。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我们将先前的动议决定限于对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分析,因为处理其在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没有建设性目的,因为这不能改变动议的结果。3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她在动议中未提出新的事实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引用了先前提交的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予以考虑。我们纳入先前对被驳回的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及所提供证据的分析。因此,申请人未就其在国家利益豁免方面的资格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三、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3 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