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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软件公司运营负责人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3月1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初步证据标准:学习机构证书、特殊能力初步证据标准:服务报酬、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二要素(良好定位)、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三要素(权衡后豁免有益于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本次决定仅认定受益人满足特殊能力的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并未批准特殊能力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主任须在发回后审查全部记录并进行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若认定特殊能力成立,再重新考虑拟议就业是否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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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et preliminary, evidentiary standards for classifying the Beneficiary as a noncitiz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To ascertain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the Director must perform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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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在美国提供物流软件和服务的公司,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其运营负责人;公司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特殊能力人士,并豁免该类别通常要求的劳工证。受益人为英国公民,持有2005年BTEC计算专业高级国家证书,1997年至2010年在一家英国软件公司工作,2010年至2015年以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为该公司两家美国客户担任软件顾问,之后在美国创立申请人公司并负责其运营;申请人销售该英国公司的供应链和物流软件并支持其美国客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logistics software and services,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head of its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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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a native and 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UK), earned a Business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Council (BTEC)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in compu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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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受益人的特殊能力,也未证明其拟从事就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neither the Beneficiary's exceptional ability nor his proposed employ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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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发出补件通知,质疑受益人的高级国家证书是否构成“官方学术记录”;申请人回复时提交了其索取该证书补充文件的请求证据,但称材料未在回复截止日前到达,主任决定据此认定回复未提交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FE), the Director questioned whether the Beneficiary's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constitutes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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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find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evidentiary standard because "[n]o new evidence was submitted with the RF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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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对德州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主张主任的国家利益分析遗漏证据,且受益人符合特殊能力的初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s national interest analysis overlooked evidence and that, contrary to the decision, the Beneficiary meets preliminary evidence standards for a noncitiz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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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受益人满足特殊能力的初步证据标准,撤回主任的相反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分析的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R.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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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conclude that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d the preliminary evidence standards for a noncitiz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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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初步证据标准:学习机构证书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要求提交显示受益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Matter of O-A-, Inc. 认定“官方学术记录”不限于文凭,特殊能力人士的证书可更广泛地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受益人2005年BTEC计算专业高级国家证书及独立专业评估,主张该证书满足学习机构证书这一证据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在补件通知中质疑该高级国家证书是否构成“官方学术记录”,并在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理由为补件回复未提交新证据。

受益人2005年BTEC高级国家证书复印件,显示其在某高等教育机构完成“计算”专业课程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习机构证书,满足8 C.F.R. § 204.5(k)(3)(ii)(A)。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文件符合法规所称来自“学习机构”的“证书”,其专业与受益人领域相关,且属于显示完成全部实质性要求并获机构批准的“官方学术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曾质疑其是否属于“官方学术记录”;AAO认为补件通知未质疑真实性,也未要求原件,故该质疑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2005 BTEC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from the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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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cate is also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because it demonstrates the Beneficiary's completion of all substantive certificate requirements and the institution's approval of the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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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专业证书评估,称该证书等同于两年美国大学水平计算机技术学分

证明目的
证明该BTEC证书的学术性质与美国教育等效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叙述中提及该评估;脚注另指出EDGE数据库称BTEC高级国家证书相当于一年美国大学水平学分,与评估的两年说法存在差异,但AAO未以此差异否定证书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评估称两年学分,而EDGE称一年;AAO未指出该差异影响本项证据标准的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An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of the credential states its equivalence to two years of U.S. university-level credit in computer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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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s that a BTEC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compares to one year of U.S.- university leve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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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就索取受益人证书补充文件所提交的请求证据

证明目的
解释补件回复时未能提交补充材料的原因。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申请人提交了该请求证据,但材料未在回复截止日前到达;主任据此认定回复未提交新证据。AAO最终未依赖该补充材料,而是依据已有证书复印件认定标准满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补充材料未在补件回复截止日前到达;AAO未指出该迟延对证书复印件本身证明力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it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but stated that the materials did not arrive in time to meet the response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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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Matter of O-A-, Inc.指出“官方学术记录”不限于文凭,特殊能力人士的证书可来自更广泛的学习机构;该证书显示受益人完成全部实质性证书要求且机构批准颁发,属于官方学术记录。证书专业“计算”与受益人改进商业供应链的领域相关;补件通知未质疑证书真实性,也未依8 C.F.R. § 103.2(b)(5)要求原件,故复印件即可满足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Contrary to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e conclude that the Beneficiary's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is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and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videntiar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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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meets the evidentiary standard at 8 C.F.R. § 204.5(k)(3)(i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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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初步证据标准:服务报酬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要求提供证据表明受益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工资或其他服务报酬;法规使用“工资或其他报酬”,不限于工资。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及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与薪资调查,主张受益人的报酬表明其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未提及薪资调查,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赚取工资”或其工资表明特殊能力。

受益人2017、2018、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工资与工资加股息总收入分别为81,000美元和216,260美元、56,250美元和235,915美元、70,000美元和253,922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获得工资及其他报酬,且报酬水平表明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申报表证明受益人获得工资;并指出其收入大部分来自申请人公司净收入所派股息,但法规允许“其他报酬”,故不构成障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赚取工资;AAO认为该认定与税务申报表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the Beneficiary's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reflect the following annual amounts of wages and total incomes from combined wages and dividends: $81,000 and $216,260 in 2017; $56,250 and $235,915 in 2018; and $70,000 and $253,922 in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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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of the Petitioner and Beneficiary demonstrate his receipt of sal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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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同年度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受益人为申请公司唯一股东,其大部分报酬来自公司净收入并以年度股息形式取得

证明目的
说明受益人报酬的来源与构成。
AAO 如何评价
AAO用其说明受益人报酬主要来自股息而非工资,但结合法规“其他报酬”措辞,认为这不影响满足证据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来源结构本身存在缺失;仅主任此前聚焦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the Petitioner's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for the same years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the petitioning corporation's sole shareholder, derived most of his remuneration from the company's net income, which he received in annual divid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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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调查,称申请人公司所在地区“高级总监”平均年薪为172,000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报酬高于同地区类似职位多数人,从而表明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调查显示受益人包括工资和股息的总报酬显著高于同地区类似职位多数人;虽然受益人拟用职位名称不是“高级总监”,但该调查职位与其作为运营负责人的职责合理可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名称不完全一致;AAO认为职责可比,未认定该差异构成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FE response also included a copy of a salary survey stating an average annual salary for a "senior director" in the company's geographical area of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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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survey position reasonably compares with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as head of the Petitioner's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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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与受益人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证明其获得工资;主任聚焦“工资”有误,因为法规允许“其他报酬”,受益人的收入大部分为股息并不妨碍满足标准。薪资调查显示受益人包括工资和股息在内的总报酬显著高于同地区类似职位多数人;调查中的“高级总监”职位与受益人作为申请人运营负责人的职责合理可比,故认定报酬反映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Director errs by focusing on salaries. The evidentiary standard requires "[ e ]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commanded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which demonstrate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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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remuneration reflect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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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两步分析第二步:USCIS综合全部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 encountered 的专业水平;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特殊能力初步证据标准,进而应认定其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在认定初步证据标准不足后,未对受益人主张的特殊能力作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认定受益人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并明确主任因初步标准不足而未作最终实质审查。AAO未自行认定受益人整体上拥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而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审查全部记录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finding insufficient proof to meet the preliminary evidentiary standards,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on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exceptional ability. 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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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evaluate the evidence, and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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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第一要素要求拟议美国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对公司物流软件的知识及全球供应链经验将帮助美国大型企业创造就业、避免未来供应链中断并保障关键美国基础设施部门。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称证据“未能证明致力于解决美国计算机专业人员短缺如何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

申请人关于受益人物流软件知识、全球供应链经验及其对美国大型企业、就业、供应链中断和关键基础设施影响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未针对申请人实际提出的主张进行分析,而是回应了申请人未提出的计算机专业人员短缺问题;AAO未对第一要素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的分析与申请人实际主张不一致;AAO未进一步评价该主张的证据充分性。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of the company's logistics software and his experience with the global supply chain will help major U.S. companies create jobs, avoid future supply chain disruptions, and secure critical U.S. infrastructure s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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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的分析针对的是申请人并未提出的主张,即美国存在计算机专业人员短缺;申请人实际主张的是受益人的物流软件知识和全球供应链经验对美国大型企业、就业、供应链中断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影响。AAO未自行认定第一要素满足,而是要求主任在认定特殊能力后重新考虑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Under the first Dhanasar prong,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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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owever, did not conten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shortage of computer professio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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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二要素(良好定位)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第二要素要求受益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8 C.F.R. § 103.3(a)(1)(i)要求拒绝通知书面说明具体拒绝理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具备推进拟议事业的能力,并提交支持信和培训证书等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支持信和培训证书不能证明受益人的工作作为美国运营负责人推动了领域进步、影响了技术领域或构成成功或进展记录;并认定受益人的学术成就不足以证明其推进拟议事业的能力。

支持信和培训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工作显著成功并推动领域进步,从而表明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受益人的工作作为美国运营负责人推动了领域进步、影响了技术领域或构成成功或进展记录;AAO指出主任未清楚解释该结论的理由,但未自行重新评价这些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具体说明支持信和培训证书为何不足;AAO认为其决定缺乏具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submitted evidence of support letters and certificates of training, which he claims significantly succeeded from hi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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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ision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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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学术成就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备推进拟议事业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学术成就不足以证明该能力;AAO指出教育只是众多因素之一,主任未考虑受益人的经验、技能、知识或潜在软件客户的利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仅聚焦教育,未考虑Dhanasar所列其他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found the Beneficiary's academic accomplishments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his ability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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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未清楚解释为何认定受益人推进拟议事业的证据不足,其决定仅作概括陈述,不符合书面说明具体理由的要求。AAO还指出教育只是Dhanasar第二要素的众多考虑因素之一,主任未考虑受益人的经验、技能、知识或潜在软件客户的利益。AAO未自行认定第二要素满足,而是要求发回后重新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under Dhanasar's second prong, the Director did not clearly explain why he fou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ability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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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education is only one of many factors for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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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三要素(权衡后豁免有益于美国)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权衡后豁免正常职位邀请/劳工证要求将有益于美国;8 C.F.R. § 103.3(a)(1)(i)要求拒绝通知书面说明具体拒绝理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豁免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豁免将有益于美国,但AAO指出该决定仅作结论性陈述,未引用证据或解释推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在第三要素下仅作结论性陈述,未引用证据或解释理由,不符合8 C.F.R. § 103.3(a)(1)(i)要求拒绝通知书面说明具体理由的规定。AAO未自行认定第三要素满足,而是要求主任在认定特殊能力后重新考虑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Finally, in finding in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a waiver would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Dhanasar's final prong, the Director's decision makes conclusory statements without cit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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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plaining the Director's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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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BTEC高级国家证书复印件、独立专业评估及EDGE关于等效学分的说明时,注意AAO仅据此认定8 C.F.R. § 204.5(k)(3)(ii)(A)初步证据标准满足,并未认定该证书足以证明最终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meets the evidentiary standard at 8 C.F.R. § 204.5(k)(3)(i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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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s that a BTEC 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e compares to one year of U.S.- university leve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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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及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和薪资调查时,注意AAO将工资与股息合并为“其他报酬”评价,并以“高级总监”调查职位与运营负责人职责合理可比为前提;该比较口径不当然适用于其他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the fact that most of the Beneficiary's income constituted dividends rather than salaries does not bar him from satisfying this evidentiary stand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But the survey position reasonably compares with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as head of the Petitioner's oper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Dhanasar三要素时,注意AAO仅指出主任分析中的具体缺陷(回应未提出的主张、未解释第二要素、第三要素结论性陈述),并未认定任何Dhanasar要素已满足;发回后仍须由主任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id not conten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shortage of computer profession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makes conclusory statements without cit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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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25693532 日期:2023年3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物流软件和服务提供商,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其运营负责人。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并豁免该移民签证类别通常要求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拥有自由裁量权,若豁免“符合国家利益”,可免除劳工认证要求。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受益人的特殊能力,也未证明其拟从事的就业符合国家利益。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国家利益分析忽视了证据,并且与决定相反,受益人符合特殊能力外国人的初步证据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受益人满足了特殊能力外国人的初步证据标准。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受益人符合基础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成员,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该法第203(b)(2)(A)条。在该签证类别中,美国雇主通常必须寻求外国人的服务并获得DOL认证,以将其永久雇用于美国。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为避免需要工作邀请/劳工认证,申请人必须证明豁免该要求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

原文第 2 页

该法或法规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已建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请求的框架。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如果外国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员或特殊能力外国人的资格,若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USCIS可豁免工作邀请/劳工认证要求:

  • 该外国人拟从事的美国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他们“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预期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正常工作邀请/劳工认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受益人为英国(UK)国民和公民,获得了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BTEC)计算技术高级国家证书,并于1997年至2010年在一家英国软件公司工作。2010年至2015年,该公司的两家客户以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雇用其担任软件顾问。受益人随后在美国创立了申请人公司,并开始领导其运营。申请人在美国销售该英国公司的供应链和物流软件,并支持该公司的美国客户,其中包括汽车、铁路、化工和物流行业的大型跨国公司。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具备“流程执行技术,在全球多式联运供应链市场工作”领域特殊能力外国人的资格。

A. 特殊能力

特殊能力一词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业知识程度。”8 C.F.R. § 204.5(k)(2)。在评估特殊能力时,USCIS采用两步分析法。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首先,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类型证据中的至少三种:

  • 显示外国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
  •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显示外国人在拟从事职业中拥有至少10年全职经验;
  •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该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 外国人获得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的证据;
  •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或
  •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原文第 3 页

8 C.F.R. § 204.5(k)(3)(ii)。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容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通过提交“可比证据”来确立资格。8 C.F.R. § 204.5(k)(3)(iii)。

在分析的第二部分——最终实质审查——USCIS评估所有证据,整体考虑申请。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该机构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业知识程度。同上。

B. 证据标准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证明了受益人满足一项证据标准:显示其在拟从事职业中拥有至少10年经验的信件。参见 8 C.F.R. § 204.5(k)(3)(ii)(B)。然而,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我们认定受益人至少满足另外两项证据标准。

  • 拥有学习机构的证书

首先,申请人提交了学术记录,显示受益人拥有与其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习机构证书。参见 8 C.F.R. § 204.5(k)(3)(ii)(A)。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2005年英国BTEC高级国家证书的副本。该证书表明其在高等教育学院完成了“计算技术”课程。对该证书的独立专业评估表明其相当于美国大学计算机技术两年学分。1

在补充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质疑受益人的高级国家证书是否构成“官方学术记录”。参见 8 C.F.R. § 204.5(k)(3)(ii)(A)。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其请求补充受益人证书相关文件的证据,但表示材料未及时到达以满足回复截止日期。审理主任的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证据标准,因为“[RFE回复中未提交新证据]。”

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我们认定受益人的高级国家证书是官方学术记录,并满足证据标准的要求。在USCIS采纳为对所有机构雇员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中,我们在高级学位专业人员类似证据要求中考虑了“官方学术记录”一词。参见 Matter of O-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3 (AAO Apr. 17, 2017)(引用 8 C.F.R. § 204.5(k)(3)(i))。我们认定“‘官方学术记录’不限于文凭”,并指出,对于特殊能力外国人,

1 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是一个在线资源,联邦法官认定其为外国教育等效性的可靠来源,该数据库指出BTEC高级国家证书相当于一年美国大学学分。参见 Am. Ass'n of Collegiate Registrars & Admissions Officers (AACRAO), EDGE, "About EDGE," https://www.aacrao.org/edge/about-edge;另参见 Viraj, LLC v. U.S. Att'y Gen., 578 Fed. Appx. 907, 910 (11th Cir. 2014)(将EDGE描述为“受尊重的信息来源”)。

原文第 4 页

对于特殊能力,USCIS可更广泛地接受“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同上,第*3页,第*3页注3。此外,学院或大学无需向特殊能力外国人颁发学术证书。相反,特殊能力外国人的证书可更广泛地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参见 8 C.F.R. § 204.5(k)(3)(ii)(A)。

受益人的高等教育国家证书副本符合8 C.F.R. § 204.5(k)(3)(ii)(A)的证据标准。与该规定一致,该文件构成来自“一所学习机构”的“证书”。此外,该证书的学习领域——“计算”——“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因为受益人在其改善商业供应链的领域中使用计算机软件。该证书也是一份“官方学术记录”,因为它表明受益人完成了所有实质性证书要求以及该机构对该证书的批准。见Matter of O-A-, 第*4页。此外,补证通知(RFE)未指出任何怀疑该证书真实性的理由,也未根据8 C.F.R. § 103.2(b)(5)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因此,受益人的高等教育国家证书副本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证据标准。

  • 服务报酬

此外,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服务报酬表明其具有特殊能力。见8 C.F.R. § 204.5(k)(3)(ii)(D)。受益人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反映了以下年度工资数额以及工资与股息合计的总收入:2017年为81,000美元和216,260美元;2018年为56,250美元和235,915美元;2019年为70,000美元和253,922美元。同年的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表明,受益人作为申请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大部分报酬来源于公司净收入,他以年度股息的形式获得该收入。申请人的补证通知回复还包括一份薪资调查副本,其中载明该公司所在地理区域“高级总监”的平均年薪为172,000美元。

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提及该薪资调查,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赚取了工资”或证明其工资表明特殊能力。但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证明其获得了工资。此外,审理主任将重点放在工资上属于错误。证据标准要求“证据表明该外国人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工资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着重号为后加)。因此,受益人的大部分收入构成股息而非工资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其满足该证据标准。

此外,该调查表明,受益人就其服务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和股息——大幅高于其地理区域内类似职位的大多数其他人,表明其具有特殊能力。受益人在申请人处拟任的职位名称并非调查中所述的“高级总监”。但该调查职位与受益人作为申请人运营负责人的职责具有合理可比性。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受益人的报酬反映了特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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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特殊能力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

C. 最终实质审查

在认定证据不足以满足初步证据标准后,审理主任未对受益人主张的特殊能力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评估证据,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D. 国家利益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主张的特殊能力,则审理主任应随后重新考虑拟议就业是否符合国家利益。

根据Dhanasar第一项要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该决定称,证据“未能证明致力于解决美国计算机专业人员短缺如何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

然而,申请人并未主张美国存在计算机专业人员短缺。相反,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对公司物流软件的知识及其在全球供应链方面的经验将帮助美国大型公司创造就业、避免未来的供应链中断,并保障美国关键基础设施部门。

此外,根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审理主任未清楚解释为何其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推进拟议事业的能力。见8 C.F.R. § 103.3(a)(1)(i)(要求拒绝通知“以书面形式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该决定称:

受益人提交了支持信和培训证书作为证据,其声称这些从其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功。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受益人作为美国运营负责人的工作推动了该领域的进步、影响了技术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工作构成成功或进步的记录。

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的学术成就不足以证明其推进拟议事业的能力。但教育仅是考虑因素之一。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90页。审理主任未考虑受益人的经验、技能或知识,或潜在软件客户的利益。同上。

最后,在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根据Dhanasar最后一项要件豁免将有利于美国时,审理主任的决定作出结论性陈述,而未引用证据

原文第 6 页

或解释审理主任的推理。见8 C.F.R. § 103.3(a)(1)(i)(要求拒绝通知“以书面形式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着重号为后加)。

III. 结论

申请人已满足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初步证据标准。为确定是否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该类别的资格,则审理主任应随后重新考虑拟议就业是否符合国家利益。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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