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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413845 日期:2024年3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治疗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提交了上诉。她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一个方框,声明“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已附上”。随表格I-290B提交的证据包括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一份更新的个人陈述以及已在案卷中的证据副本。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指出“你未针对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中的具体认定作出回应,你的书面论证意见也未主张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在动议中,申请人表示:“在我的上诉信中,我选择不指出先前决定中的错误或缺陷……我的目标是更完整、更全面地说明我从事和促进具有国家重要性服务的真实意图。”她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已在案卷中的证据副本。申请人还提交了在菲律宾[已隐去]完成三门课程的证据,时间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1
1 申请人未解释该证据的相关性。申请人也未解释,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人自2019年入境以来未曾离开美国的情况下,她如何能在菲律宾的一所机构完成这些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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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事实或新证据。
在请求对国家利益豁免工作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从而值得对工作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该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然而,他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事业;也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我们简易驳回申请人初次上诉时,面前的案卷并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存在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因此,简易驳回上诉并无错误。
申请人未主张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是基于对法律和/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也未指出具体错误,或解释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如何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并重述其初始主张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此处的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2 另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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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引用了已在案卷中的证据。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动议中再次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错误。已提交证据中的缺陷已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被识别和讨论。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未能克服这些缺陷,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因此,申请人未陈述以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不足以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