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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井与油井工程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3月1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
不成立 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德州服务中心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本次上诉实际解决的是NOIR送达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人未回应是否足以维持撤销;AAO未重新全面审理杰出能力资格本身,也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不满足杰出能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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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o revoke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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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完井与油井工程师,寻求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德州服务中心最初批准后,经撤销意向通知(NOIR)程序撤销批准,申请人就撤销决定提起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ompletions and wells engine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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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after issuing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when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res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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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最初批准了该杰出能力I-140申请;原文未记载批准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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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2024年8月7日,主任签发撤销意向通知(NOIR),给予申请人33天回应期;该通知基于记录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NOIR on August 7, 2024, and afforded the Petitioner 33 days to submit a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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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33天期限届满后,因USCIS未收到任何回应,主任撤销了申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the petition following the expiration of this 33-day period, emphasizing that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had received no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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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的撤销决定向AAO提起上诉,主张未收到NOIR、通知送达失败,并称没有邮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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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re was a failure of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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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允许在存在“良好且充分理由”时随时撤销已批准的申请;依Matter of Ho及Matter of Estime,若记录在NOIR签发时未经解释和反驳即足以支持拒绝,则NOIR适当;若申请人对适当签发的NOIR未及时解释或反驳,撤销通常维持。送达依8 C.F.R. §§ 103.8(a)(1)、205.2(b)、(c)、292.5(a),邮寄完成即视为送达完成(8 C.F.R. § 103.8(b));政府行为享有 regularity 推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NOIR送达失败,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均未收到,因而剥夺了回应机会,并称没有邮寄证明显示USCIS履行了送达义务。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已按最后已知地址向代理律师和申请人(由律师转交)邮寄NOIR和撤销通知,33天期限内未收到回应,故撤销批准。

USCIS系统记录及邮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NOIR和撤销通知已按最后已知地址向代理律师和申请人送达。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USCIS系统后认定NOIR未被退回为无法投递,并据此认定邮寄送达符合规定;AAO还援引Wah Yuet案说明向最后已知地址邮寄即适当完成送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系统记录本身存在缺失;AAO承认申请人称收到撤销通知但未收到NOIR,但认为该陈述不足以推翻 regularity 推定。
核对原文依据
a review ofUSCIS systems indicates that the NOIR was not returned to USCIS as undelive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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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未收到NOIR及无邮寄证明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送达失败、回应机会被剥夺,从而撤销不应维持。
AAO 如何评价
AAO未采纳该主张,指出记录显示已向代理律师和申请人邮寄NOIR与撤销通知,且邮寄完成即送达完成;申请人关于收到撤销通知但未收到NOIR的说法不能推翻政府行为 regularity 推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申请人的陈述与同一地址收到撤销通知的事实并存,但未提供清晰证据反驳系统邮寄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petitioner nor the petitioner's legal counsel received the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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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that he received the NOR, but not the NOIR which was mailed to the same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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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USCIS系统记录认定NOIR和撤销通知均邮寄至代理律师及申请人最后已知地址,且NOIR未被退回为无法投递;邮寄完成即完成送达。申请人虽称收到撤销通知却未收到寄往同一地址的NOIR,但AAO适用政府行为 regularity 推定,认为没有清晰相反证据推翻系统记录所载的邮寄事实。由于NOIR系适当签发且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回应,AAO维持撤销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Director did comply with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 for service ofUSCIS notices and decisions by mailing the NOIR and notice ofrevocation (NOR) to both the Petitioner's attorney ofrecord and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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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esumption of regularity attaches to the action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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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properly issued NOIR, we will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o revoke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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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限于撤销程序中的NOIR送达与未回应,不涉及对杰出能力证据的重新实质审查;核对材料时应区分NOIR邮寄记录、撤销通知及申请人回应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NOIR on August 7, 2024, and afforded the Petitioner 33 days to submit a respon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Service by mail is complete upon ma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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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明确未处理与8 C.F.R. § 103.2(b)(16)相关的论点,也未处理正当程序主张,因为认定主任已向申请人和代理律师提供通知;这些事项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that "USCIS's failure to provide proper notice violated the petitioner's due proces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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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313322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完井与油井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后,因申请人未作答复而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相关部分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的批准。”关于经通知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曾表示:

在 Matter of Estime 案中……本委员会指出,当发出通知时记录在案的证据,若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构成对该签证申请的否决时,撤销签证申请意向通知即系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适当发出。若在作出决定时记录在案的证据,包括申请人为反驳撤销意向通知而提交的任何证据或解释,将足以构成此种否决,则撤销决定将获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BIA 1987))。

原文第 2 页

审理主任认识到某申请被错误批准,其本身即构成撤销移民申请批准的充分且良好的理由。同上。签证申请的批准并不赋予申请受益人任何权利,因为签证申请的批准仅是签证申请程序中的初步步骤。同上,第589页。受益人并不因申请获得批准而当然有权获得移民签证。同上。此外,撤销只能以撤销意向通知中的指控为依据,且申请人仅有义务对该等指控作出答复。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BIA 1988)。一般而言,若申请人未能对适当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及时提出解释或反驳,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将获维持。同上,第570页。

在审查记录并认定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类别¹且符合8 C.F.R. §§ 205.2(a)、(b)及§ 103.8(a)(1)的规定后,审理主任于2024年8月7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并给予申请人33天时间提交答复。在该33天期限届满后,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并强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未收到任何答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存在通知缺失”,该缺失“违反了法定要求及申请人的宪法正当程序权利”,因为“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均未收到撤销意向通知,从而使申请人丧失了在撤销前对指控作出答复的机会”。申请人还称“没有邮寄证明以表明USCIS遵守了其送达义务”。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确已遵守有关送达USCIS通知和决定的适用规定,将撤销意向通知(NOIR)和撤销通知(NOR)邮寄至申请人记录在案的律师及申请人(由其记录在案的律师转交)最后已知地址。参见8 C.F.R. §§ 103.8(a)(1)、205.2(b)、(c)及292.5(a)。邮寄送达于邮寄时即完成。8 C.F.R. § 103.8(b)。另见 Wah Yuet (USA) Inc. v. Ashcroft, No. CV 04-9145 CAS (SSx), 2006 WL 8430892, *7 (C.D. Cal. Apr. 13, 2006)(“INS[即前移民与归化局]将撤销意向通知邮寄至Wah Yuet最后已知地址时,即已适当完成送达。”)。虽然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称其收到了撤销通知(NOR),但未收到邮寄至同一地址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但对USCIS系统的审查表明,该撤销意向通知并未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USCIS。

一项既确立的原则是,在无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政府机构的行为附有合法性推定”。参见 U.S. Postal Serv. v. Gregory, 534 U.S. 1, 10 (2001)(引用 United States v. Chem. Found., 272 U.S. 1, 14-15 (1926))。这一“合法性推定”推定USCIS记录中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并因此推定审理主任已通过邮寄送达撤销意向通知。²

¹ 本办公室注意到,撤销意向通知并非基于申请人所不知的不利信息,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处理申请人有关8 C.F.R. § 103.2(b)(16)的主张。 ² 由于审理主任确已向申请人及其记录在案的律师提供通知,本办公室将不处理申请人关于“USCIS未能提供适当通知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主张。

原文第 3 页

由于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适当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提交答复,本办公室将维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3-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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