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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313322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完井与油井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后,因申请人未作答复而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相关部分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的批准。”关于经通知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曾表示:
在 Matter of Estime 案中……本委员会指出,当发出通知时记录在案的证据,若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构成对该签证申请的否决时,撤销签证申请意向通知即系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适当发出。若在作出决定时记录在案的证据,包括申请人为反驳撤销意向通知而提交的任何证据或解释,将足以构成此种否决,则撤销决定将获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BIA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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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识到某申请被错误批准,其本身即构成撤销移民申请批准的充分且良好的理由。同上。签证申请的批准并不赋予申请受益人任何权利,因为签证申请的批准仅是签证申请程序中的初步步骤。同上,第589页。受益人并不因申请获得批准而当然有权获得移民签证。同上。此外,撤销只能以撤销意向通知中的指控为依据,且申请人仅有义务对该等指控作出答复。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BIA 1988)。一般而言,若申请人未能对适当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及时提出解释或反驳,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将获维持。同上,第570页。
在审查记录并认定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类别¹且符合8 C.F.R. §§ 205.2(a)、(b)及§ 103.8(a)(1)的规定后,审理主任于2024年8月7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并给予申请人33天时间提交答复。在该33天期限届满后,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并强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未收到任何答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存在通知缺失”,该缺失“违反了法定要求及申请人的宪法正当程序权利”,因为“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均未收到撤销意向通知,从而使申请人丧失了在撤销前对指控作出答复的机会”。申请人还称“没有邮寄证明以表明USCIS遵守了其送达义务”。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确已遵守有关送达USCIS通知和决定的适用规定,将撤销意向通知(NOIR)和撤销通知(NOR)邮寄至申请人记录在案的律师及申请人(由其记录在案的律师转交)最后已知地址。参见8 C.F.R. §§ 103.8(a)(1)、205.2(b)、(c)及292.5(a)。邮寄送达于邮寄时即完成。8 C.F.R. § 103.8(b)。另见 Wah Yuet (USA) Inc. v. Ashcroft, No. CV 04-9145 CAS (SSx), 2006 WL 8430892, *7 (C.D. Cal. Apr. 13, 2006)(“INS[即前移民与归化局]将撤销意向通知邮寄至Wah Yuet最后已知地址时,即已适当完成送达。”)。虽然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称其收到了撤销通知(NOR),但未收到邮寄至同一地址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但对USCIS系统的审查表明,该撤销意向通知并未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USCIS。
一项既确立的原则是,在无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政府机构的行为附有合法性推定”。参见 U.S. Postal Serv. v. Gregory, 534 U.S. 1, 10 (2001)(引用 United States v. Chem. Found., 272 U.S. 1, 14-15 (1926))。这一“合法性推定”推定USCIS记录中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并因此推定审理主任已通过邮寄送达撤销意向通知。²
¹ 本办公室注意到,撤销意向通知并非基于申请人所不知的不利信息,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处理申请人有关8 C.F.R. § 103.2(b)(16)的主张。 ² 由于审理主任确已向申请人及其记录在案的律师提供通知,本办公室将不处理申请人关于“USCIS未能提供适当通知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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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适当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提交答复,本办公室将维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