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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29534883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非营利医疗系统,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医疗技术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此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提出了真实的工作邀请,也未能证明其意图按照劳工证的条件和条款聘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看来受益人实际上受雇于/将实际受雇于……一个相关但独立的法律实体。”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任何美国雇主,如果“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聘用一名外国人”,均可提交移民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C.F.R. § 204.5(c)。申请人必须意图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件和条款聘用受益人。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申请被拒,理由是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不打算以全职住家方式聘用受益人担任家政工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并不争议受益人目前是其子公司的雇员,且目前从该子公司领取薪资。然而,申请人坚持认为记录表明其向受益人提供的工作邀请仍然有效且真实。申请人强调,其无需证明目前正在聘用受益人,而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打算将来聘用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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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受益人目前受雇于其子公司并不构成认定申请人不打算聘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的依据。申请人无需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聘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
经对证据重新审查,包括解释申请人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各实体非营利地位的证据,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尽管受益人被实际分配在其子公司设施工作,申请人仍具有作为受益人实际雇主的意图和能力。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