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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员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25年3月18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医疗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真实职位邀请及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的意图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支持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原审关于真实职位邀请及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意图的拒绝理由;AAO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意愿和能力作为受益人的实际雇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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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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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非营利医疗系统,作为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职业移民中的专业人士(medical technologist,医疗技术员)。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理由是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受益人作出了真实职位邀请,或申请人打算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并称受益人实际上由/将由一个相关但独立的法律实体雇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not-for-profit healthcare system,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edical technolog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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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ade a bona fide job offer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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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对受益人作出真实职位邀请,也未证明申请人打算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主任称受益人实际上由/将由一个相关但独立的法律实体雇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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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上诉中申请人不争辩受益人目前是其子公司雇员并从子公司领取薪资,但主张记录显示其对受益人的职位邀请仍然开放且真实,并强调无需证明目前正在雇用受益人,只需证明打算未来雇用。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ispute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currently an employee of its subsid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审查

    AAO对包括解释申请人与子公司关系及两实体非营利地位的文件在内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意愿和能力作为受益人的实际雇主,尽管受益人实际被安排在其子公司设施工作;AAO撤销主任决定并支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it has the intention and ability to serve as the Petitioner's actual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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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真实职位邀请及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的意图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任何美国雇主如“desiring and intending to employ an alie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可提交移民申请;申请人必须打算按随附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目前受雇于其子公司并由子公司支付薪资,并不妨碍其职位邀请仍然开放且真实;申请人无需证明目前正在雇用受益人,只需证明打算未来雇用。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真实职位邀请或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的意图,称受益人实际上由/将由一个相关但独立的法律实体雇用。

解释申请人与子公司关系及两实体非营利地位的相关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两实体的非营利地位,从而支持申请人作为实际雇主的意图和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在重新审查中纳入并考虑这些文件,据此认定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意愿和能力作为受益人的实际雇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等文件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relevant documentation expla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titioner and its subsidiary and evidence specific to the entities' non-profi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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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目前受雇于子公司并从子公司领取薪资的事实

证明目的
原审主任据此认为受益人实际上由相关但独立的法律实体雇用;申请人在上诉中不争辩该事实,但主张这不影响职位邀请的真实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受益人目前受雇于子公司并不构成认定申请人无意雇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的依据,因为申请人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前无需实际雇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事实本身存在缺失;AAO仅否定其作为拒绝依据的推论。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need not employ a beneficiary in an offered position until he or she obtains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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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受益人目前受雇于子公司本身不足以认定申请人无意雇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因为申请人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前无需实际雇用。经重新审查,包括解释申请人与子公司关系及两实体非营利地位的文件,AAO认定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意愿和能力作为实际雇主,尽管受益人实际被安排在子公司设施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Beneficiary's current employment with its subsidiary does not provide a basis for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ntend to employ him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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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it has the intention and ability to serve as the Petitioner's actual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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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阶段提交的解释申请人与子公司关系及两实体非营利地位的文件,以及AAO据此认定申请人作为实际雇主的意图和能力的论述;该认定以优势证据为标准,不表示对其他未审理事项作出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of the evidence, including relevant documentation expla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titioner and its subsid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拒绝所依据的“受益人实际上由/将由相关但独立法律实体雇用”的表述,以及AAO关于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前无需实际雇用的说明,以区分“当前雇用状态”与“未来雇用意图”两个不同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it appears the beneficiary is actually employed by/will actually be employed by ... a related but separate legal ent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 petitioner need not employ a beneficiary in an offered position until he or she obtains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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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29534883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非营利医疗系统,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医疗技术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此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提出了真实的工作邀请,也未能证明其意图按照劳工证的条件和条款聘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看来受益人实际上受雇于/将实际受雇于……一个相关但独立的法律实体。”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任何美国雇主,如果“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聘用一名外国人”,均可提交移民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C.F.R. § 204.5(c)。申请人必须意图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件和条款聘用受益人。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申请被拒,理由是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不打算以全职住家方式聘用受益人担任家政工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并不争议受益人目前是其子公司的雇员,且目前从该子公司领取薪资。然而,申请人坚持认为记录表明其向受益人提供的工作邀请仍然有效且真实。申请人强调,其无需证明目前正在聘用受益人,而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打算将来聘用受益人。

原文第 2 页

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受益人目前受雇于其子公司并不构成认定申请人不打算聘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的依据。申请人无需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聘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

经对证据重新审查,包括解释申请人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各实体非营利地位的证据,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尽管受益人被实际分配在其子公司设施工作,申请人仍具有作为受益人实际雇主的意图和能力。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3-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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