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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531153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7年)寻求作为投资移民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外国人。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I ICNCE),或其全资子公司,._____________,将为每位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可能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全职岗位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参见 8 C.F.R. § 204.6(g)(1)、(j)(4)(i)(2017年)。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在联邦法院对我们的驳回提出质疑。根据一份和解协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同意重新开案以重新考虑在案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投资移民。NCE可以是商业企业,也可以是“一家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前提是每一该等子公司从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设立的营利性活动。” 8 C.F.R. § 204.6(e)(界定“商业企业”)。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本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7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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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EB-5分类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8 C.F.R. § 204.6(i)(4)。新商业企业(NCE)可被多名各自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所依赖,前提是每名投资者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且每笔个人投资均导致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8 C.F.R. § 204.6(g)(1)。
8 C.F.R. § 204.6(j)(4)(i)的规定要求,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该等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在接下来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该等雇员将于何时被雇用。2
预期创造就业必须通过提交全面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决定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解释称,“法规所设想的全面商业计划应至少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并且“应解释业务的用工需求并包含雇用时间表,以及所有岗位的职位描述。”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指明,要成为“全面”,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允许[USCIS]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 “然而,仅结论性的主张并不能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可靠。” Id. 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 Id.
II. 分析
根据申请第5页和第6页,申请人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了500,000美元3。记录包括三份商业计划,日期分别为2016年6月、2020年10月和2021年9月。2016年商业计划第5页表明,NCE打算资助“在~~---....,,........t'地区设立一家l___J I l”。2016年商业计划第8页和第9页解释称,NCE正在寻求来自10名外国投资者的500万美元投资,以促进该酒店的设立和运营。申请人声称其投资资金已用于该~ !酒店项目的建设。
2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创造就业期自申请裁决后六个月起算。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3 申请人表明,在提交时,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已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参见 8 C.F.R. § 204.6(f)(2)(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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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9月商业计划第15页,NCE的全资子公司,I I 将雇用“至少111名新的全职”雇员来运营该l I酒店。这些雇员将担任“管理团队人员”、“前台人员”、“客房服务人员”、“行政/安保人员”、“销售人员”、“维护人员”和“餐饮服务人员”。2021年9月商业计划包含关于该l酒店项目、“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信息。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商业计划第32页至第41页提供了关于预期雇员的职责和责任、其年薪以及其大致雇用日期的信息。参见 8 C.F.R. § 204.6(i)(4)(i)(B)。
申请人表明,NCE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打算使用运营收入来补偿预期雇员。记录包括一份2016年的I I酒店管理协议,指出I O I“指导、监督、管理和运营该酒店。”该协议第10页和附件A规定,在l I I I开始运营该酒店之前,它将可以使用“酒店账户(‘运营资金’),其金额足以适当运营该酒店”,且“最低运营资金余额[将为]100,000美元。” 作为额外支持证据,申请人提供了一封2021年3月的信函,来自l I一家管理“三家全方位服务酒店,其客房数量与2021年9月商业计划中讨论的l f酒店项目相似”的公司。该2021年3月的信函解释称,根据“[T]raditional Hotel Industry研究所提供的指导,……一家与 [酒店]设施和客房数量相似的酒店的员工比率为0.625:1。”该信函得出结论,基于该比率,NCE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很可能拥有商业计划中所述的“111名员工”。除2021年3月的信函外,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 的其他文件,包括一封2021年9月的信函,讨论该事务所管理的I l多家酒店和度假村及其人员规模信息,以及关于该事务所管理酒店和度假村经验的材料。
基于在案证据,申请人已满足创造就业要求,因为他已表明对新商业企业(NCE)的每笔个人投资,包括其本人的投资,将很可能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参见 8 C.F.R. § 204.6(g)(1)。具体而言,他提交了一份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显示由于NCE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其或其全资子公司很可能在接下来两年内为每名寻求EB-5分类的外国投资者雇用至少10名合格全职雇员。参见 8 C.F.R. § 204.6(g)(1)、(i)(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III. 结论
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投资移民分类的资格。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