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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37236838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制造保温产品的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将其新办公室1的受益人临时聘为其销售和业务发展总监。《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位,也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受雇于同一职位。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了该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前所述,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了申请人的先前上诉,因为我们的记录显示,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其未在30个日历日内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和/或支持上诉的额外证据。2 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明任何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2 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由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提交,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在表格 I-290 中,申请人声称其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支持上诉的额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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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不利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因此不符合上诉的要求。8 C.F.R. § 103.3(a)(1)(v)。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9月17日向“适当的服务中心”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并于2024年9月18日送达。申请人声称其已提供联邦快递的证据以证明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确如所述提交。
如前所述,本动议的范围限于我们此前的决定,即在本案中,我们是否适当地以简易程序驳回了申请人的先前上诉。经审查,我们认定我们的简易驳回是适当的。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9月(即在我们2024年12月作出简易驳回决定之前)向“服务中心”提供了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以满足上诉要求。3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其未提供任何支持性证据(包括所声称的运输文件)以证实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系及时寄送。申请人亦未详细说明其将所声称的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寄往何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记录(包括我们自己的记录)均未反映在2024年9月收到申请人的任何文件,也未反映在我们2024年12月作出简易驳回决定之前收到任何文件。因此,证据表明,在我们作出简易驳回决定时(即上诉提交之日起三个多月后),我们更可能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差异和模糊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先前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当时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8 C.F.R. § 103.3(a)(1)(v)。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我们注意到,表格 I-290B 说明中与第2部分相关的“具体说明”部分规定,当申请人选择第1.b项表明其将在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时,该材料必须“直接寄送至 AAO”。截至我们作出简易驳回决定之日,没有记录显示我们收到了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