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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324130 日期:2025年3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台主持人,寻求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第一优先移民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必需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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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赞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四项监管标准,即:他获得了领域内卓越的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有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曾担任同领域或相关领域他人作品的评判,以及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获得了高薪。8 C.F.R. § 204.5(h)(3)(i), (iii), (iv), (ix)。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标准。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决定。
在评估所有主张的标准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各相应标准的要求,因为就每项标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这不是评估这些标准的相关考虑因素。8 C.F.R. § 204.5(h)(3)(i)-(x);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指出审理人员不应在初步标准分析中就对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作出认定)。
因此,本办公室撤销审理主任的认定,并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本办公室对发回重审后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