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7531346
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裁决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下称《法》)第 203(b)(5) 条、8 U.S.C. § 1153(b)(5)(2017 年)寻求投资移民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外国人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向一家新的商业企业投入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岗位。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管拒绝该申请的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该新的商业企业(下称 NCE)或其全资子公司 [已隐去] LLC 将可能为每一位寻求 EB-5 分类的投资者创造至少 10 个合格雇员的全职岗位。参见 8 C.F.R. § 204.6(g)(1)、(j)(4)(i)(2017 年)。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在联邦法院对我们的驳回提出异议。根据和解协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同意重开本案,以重新考虑在案证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案所涉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该上诉。
I. 法律
外国人若向一家 NCE 投入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投资移民。NCE 可以是商业企业,也可以是「一家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前提是每一该等子公司均从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设立的营利性活动」。8 C.F.R. § 204.6(e)(「商业企业」的定义)。
寻求 EB-5 分类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岗位。8 C.F.R. § 204.6(i)(4)。一家 NCE 可被多名各自寻求 EB-5 分类的投资者所依赖,前提是每名投资者均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所需金额,且每一笔个人投资均产生至少 10 个合格雇员的全职岗位。8 C.F.R. § 204.6(g)(1)。
8 C.F.R. § 204.6(j)(4)(i) 规定,为证明岗位创造,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材料,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该等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表明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在未来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该等雇员将于何时被雇用。2
预期岗位创造必须通过提交一份全面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裁决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解释称,「法规所设想的全面商业计划至少应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且「应说明业务的用工需求,并包含雇用时间表以及所有岗位的职位说明」。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明确,要成为「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 [USCIS] 能够就岗位创造潜力得出合理推断」。「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并不能使 [USCIS] 判断岗位创造预测是否比一厢情愿的猜测更为可靠。」Id. 该裁决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II. 分析
根据申请第 2 页,申请人向 NCE 投入了 500,000 美元。3 记录中包含三份商业计划,日期分别为 2016 年 6 月、2020 年 10 月和 2021 年 9 月。2016 年商业计划第 5 页表明,NCE 拟为在 [已隐去] 地区设立一家 [已隐去] 提供资金。2016 年商业计划第 8 页和第 9 页解释称,[已隐去] 正寻求来自 10 名外国投资者的 500 万美元投资,以促成 [已隐去] 的设立和运营。申请人主张其投资资金已用于 [已隐去] 酒店项目的建设。
根据 2021 年 9 月商业计划第 15 页,NCE 的全资子公司 [已隐去] LLC 将雇用「至少 111 名新的全职」雇员来运营 [已隐去] 酒店。这些雇员将担任「管理团队人员」、「前台人员」、「客房服务人员」、「行政/安保人员」、「销售人员」、「维护人员」和「餐饮人员」。2021 年 9 月商业计划包含有关 [已隐去] 酒店项目、「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信息。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商业计划第 32 至 41 页提供了预期雇员的职责与责任、其年薪以及大致雇用日期的信息。参见 8 C.F.R. § 204.6(i)(4)(i)(B)。
申请人表明,NCE 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使用 [已隐去] 酒店的运营收入来支付预期雇员的薪酬。记录中包含一份 2016 年 [已隐去] 酒店管理协议,其中指出 [已隐去] LLC 的职责是「指导、监督、管理和运营该酒店」。该协议第 10 页及附件 A 明确,在 [已隐去] LLC 开始运营该酒店之前,其将可以使用「金额足以妥善运营该酒店的酒店账户(『运营资金』)」,且「最低运营资金余额 [为] 100,000 美元」。
作为补充支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封 2021 年 3 月来自 [已隐去] 的信函,该公司管理「三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酒店,其客房数量与 2021 年 9 月商业计划中讨论的 [已隐去] 酒店项目相似」。该 2021 年 3 月信函解释称,根据「《传统酒店业研究》提供的指引,……一家与 [已隐去] 酒店设施和客房数量相似的酒店,其员工比率为 0.625:1」。该信函结论称,基于这一比率,NCE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将可能有「111 名员工」,与商业计划所述一致。除 2021 年 3 月信函外,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 [已隐去] 的其他文件,包括一封 2021 年 9 月信函,其中讨论了该公司管理的多家酒店和度假村及其人员规模信息,以及有关该公司管理酒店和度假村经验的材料。
基于在案证据,申请人已满足岗位创造要求,因其已证明对 NCE 的每一笔个人投资(包括其本人的投资)将很可能产生至少 10 个合格雇员的全职岗位。参见 8 C.F.R. § 204.6(g)(1)。具体而言,其提交了一份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表明由于 NCE 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其或其全资子公司将可能在未来两年内为每一名寻求 EB-5 分类的外国投资者雇用至少 10 名合格全职雇员。参见 8 C.F.R. § 204.6(g)(1)、(i)(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III. 结论
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投资移民分类的资格。
裁定
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