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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艺术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6年3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未发补件通知是否违反正当程序、EB-2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EB-2特殊能力: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未发补件通知是否违反正当程序、EB-2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EB-2特殊能力: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EB-2特殊能力证据标准,因此不具备基础EB-2分类资格,也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未发补件通知不构成程序错误。Dhanasar三要素及最终实质审查未作实质认定,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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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in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e need not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 all three Dhanasar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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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纹身艺术家,以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职业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服务中心以记录未证明其具备特殊能力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attoo artis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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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未先发出补件通知,直接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分类;因基础EB-2资格未成立,申请人也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COP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only met one of the three required criteria; evidence ofmembership in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其满足官方学术记录、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三项标准,并主张原审未发补件通知违反正当程序、未按Dhanasar三要素分析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he meets the additional two claimed criteria of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relating to the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is is a breach of due proc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维持原审拒绝并驳回上诉;同时指出申请人在上诉阶段有机会补充记录但未补充。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note the Petitioner had the opportunity to supplement the record on appeal to respond to the deficiencies noted in SCOPS' decision; but they did no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未发补件通知是否违反正当程序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b)(8)(iii)规定,若已提交全部初始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资格,USCIS可以拒绝、要求补充信息或发出拒绝意向通知;该条赋予裁量权,并未强制要求发出补件通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未发出补件通知即拒绝,构成正当程序违反。

原审意见

原审未发补件通知,直接以已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EB-2资格为由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条文文本指出,发出补件通知属于USCIS裁量事项,法律和法规均未强制要求。原审在认定已提交证据足以显示不符合资格后直接拒绝,属于裁量范围。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原审在此程序上出错。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is regulation gives USCIS the discretion to issue an RFE, neither the Act nor the regulations compel us to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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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SCOPS erred in denying their petition without issuing an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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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取得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文凭、成绩单、学历评估以及八份课程结业证书共同证明其具备与纹身领域直接相关的正规教育和持续专业发展。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文凭等材料虽证明申请人拥有大学学位,但建筑学学位与特殊能力领域(纹身艺术)不相关,故不符合该标准。

申请人的文凭、成绩单及学历评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建筑学学士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该材料证明申请人拥有大学学位,但认为学位领域为建筑学,而非特殊能力领域纹身艺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证明建筑学与纹身艺术相关;申请人未补充两者关联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degree in architecture is in the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 tattoo arti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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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份课程结业证书及纹身工作坊参加证书(包括APT在线课程、Domestika在线课程、udemy课程等)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高级技能及对其领域的持续卓越投入,属于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术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证书本身不能证明这些在线课程提供方属于可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相比拟的教育机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缺乏关于APT、Domestika、udemy机构地位的背景信息或其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pport the record with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r other evidence reflecting status as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institution of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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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建筑学与纹身艺术两个领域相关。对于课程证书,AAO指出记录未证明APT、Domestika或udemy属于可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相比拟的教育机构,申请人也未提交背景资料说明其机构地位。因此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additional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two fields are related, therefore, we agree that this evidence does not meet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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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cates alone do not demonstrate that "APT," "Domestika," or "udemy" qualify as institutions of learning comparable to colleges, universities, and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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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专业”定义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任何职业;会员资格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加入专业协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其在美国专业纹身师联盟(APT)的会员资格及该组织的使命、结构、活动和章程,主张满足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APT会员资格证明及该组织使命、结构、活动和官方章程资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加入了专业协会,满足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组织资料后认定,APT会员资格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不符合法规对“专业”的定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显示入会最低学历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会员范围包括学徒、供应商等非学位要求群体。
核对原文依据
APT membership includes licensed tattoo artists, tattoo studio owners, apprentices and aspiring artists, industry suppliers, and health and legal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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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新审查后推翻原审认定:记录显示APT会员包括持证纹身师、纹身工作室所有者、学徒和有志艺术家、行业供应商以及健康和法律专家,并未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作为入会条件。因此该会员资格不属于法规意义上的“专业协会”,该标准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membership in APT requires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foreign equiv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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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is membership in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nd 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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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成就及其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纹身大会获奖照片及推荐信证明其获得行业认可并对纹身行业作出重大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未单独记载对该标准的认定;原审仅认定申请人满足会员资格一项标准。

带有说明文字的纹身大会获奖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行业认可及个人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照片显示申请人在两次纹身大会上获奖,但认为这仅证明个人成就,未证明对行业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照片和说明未提供纹身比赛的信息,也未说明获奖如何构成对纹身行业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hotographs and captions do not provide information on the tattoo competitions and how being awarded results in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tattoo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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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包括A-C-B-撰写的推荐信及其他类似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对纹身行业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详细描述了申请人对特定雇主的贡献,如提升客户服务、增加收入和受众、增强市场声誉,但未证明对纹身行业整体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聚焦于申请人对具体雇主的积极影响,而非对整个行业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se letters detail the contributions the Petitioner made to these specific employers, the letters do not establish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tattoo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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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大会获奖照片虽显示个人成就,但未说明比赛性质及获奖如何构成对纹身行业的重大贡献。推荐信描述的是申请人对特定雇主的积极影响(如提升客户服务、增加收入和声誉),属于对具体雇主的贡献,而非对整个纹身行业的重大贡献。因此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se awards demonstrate personal achievements, they do not establish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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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do not establish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tattoo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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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本身并不当然确立特殊能力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证据整体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其具备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标准,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拥有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e minimum required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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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that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possesses a degree of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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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未按Dhanasar三要素分析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且其满足全部三要素。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必须先确立基础EB-2分类资格;因特殊能力资格未成立,原审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并无错误。对于Dhanasar三要素本身,AAO明确保留意见,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first establish he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hile the Petitioner asserts on appeal that he meets all three of the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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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建筑学学位与纹身艺术领域关联性的证据,以及八份课程证书提供方是否属于法规意义上的学习机构;本案记录未提供机构地位背景资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pport the record with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r other evidence reflecting status as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institution oflear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APT章程及会员资格要求,重点看入会是否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本案记录显示会员范围包括学徒、供应商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membership in APT requires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foreign equival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纹身大会获奖材料是否说明比赛性质及获奖与行业重大贡献的关联,以及推荐信是否超出对具体雇主的贡献而涉及行业整体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se letters detail the contributions the Petitioner made to these specific employers, the letters do not establish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tattoo indus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实质认定,AAO明确保留意见;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三要素的否定性裁决。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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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954974 日期:2026年3月18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纹身艺术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分类。现依据8 C.F.R. § 103.3,该事项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见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水平,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若申请人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随后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裁量豁免工作邀请要求。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2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纹身艺术家,寻求证明其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EB-2分类。他主张其满足以下三项证据标准: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对其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A)、(E)和(F)。SCOPS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三项所需标准中的一项——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因此未确立EB-2分类的资格。8 C.F.R. § 204.5(k)(3)(ii)(E)。由于申请人未确立EB-2分类的资格,SCOPS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另外两项所主张的标准,即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以及对其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A)和(F)。此外,他主张该决定构成违反正当程序,因为SCOPS未发出补件通知(RFE),且该否决存在根本性缺陷,因为SCOPS未分析与 Matter of Dhanasar 相关的记录。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SCOPS在其裁量范围内适当否决了该申请。本办公室进一步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因此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EB-2分类的资格。

如上所述,SCOPS在未先发出RFE的情况下否决了申请,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这构成违反正当程序。8 C.F.R. § 103.2(b)(8)(iii) 规定,“[若]所有要求的初始证据已提交,但所提交证据未能确立资格,USCIS可以:以不符合资格为由否决该福利请求;向申请人请求更多信息或证据,或……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其拟否决该福利请求的意向……”尽管该规定赋予USCIS发出RFE的裁量权,但本法或法规均未强制要求本办公室这样做。在此,SCOPS有权裁量在未发出RFE的情况下否决申请,因其认定已提交的证据已确立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E.6(F)(1),

2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因此,申请人未证明SCOPS在未发出RFE的情况下否决其申请存在错误。3

其次,申请人主张SCOPS的否决存在根本性缺陷,因其未依据 Dhanasar 框架的三项要件分析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SCOPS认定记录未确立申请人EB-2分类的资格。该决定指出,“[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其未确立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首先确立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由于SCOPS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确立资格所需的标准,SCOPS适当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因此,申请人未证明SCOPS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条件的认定存在错误。

如上所述,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对其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A)、(E)和(F)。三项标准中的第一项要求“官方学术记录,表明其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记录包括申请人的文凭、成绩单和一份学术评估,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建筑学学士学位。SCOPS认定,尽管该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大学学位,但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的建筑学学位属于特殊能力领域——纹身艺术。申请人未提供额外证据证明这两个领域相关,因此,本办公室同意该证据不符合该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还包括各种证书,“进一步证明其在其领域的先进技能和对卓越的持续追求。”记录包含申请人完成的各种课程和参加的纹身工作坊的八份证书。例如,记录部分包括“APT”在线课程“血源性病原体”的完成证书;“Domestika”在线课程“铅笔写实肖像:光线、阴影和比例”的完成证书;以及“udemy”课程“高级纹身大师班”的完成证书。仅凭这些证书不能证明“APT”、“Domestika”或“udemy”符合与学院、大学和学校相当的教育机构资格。申请人未以背景信息或其他反映其作为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地位的证据支持记录。申请人主张,“[这些]材料共同确立了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直接相关的正规教育和持续专业发展的有力记录……”然而,记录未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字面含义,因其学位不属于特殊能力领域,且记录未

3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本有机会在上诉中补充记录,以回应SCOPS决定中指出的缺陷;但其并未补充。

原文第 4 页

证明其证书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SCOPS认定申请人符合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这一标准。8 C.F.R. § 204.5(k)(3)(ii)(E)。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记录中包含申请人作为Professional Tattooists Alliance(APT)会员的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了有关该组织的信息,如其使命、结构、活动及正式章程。“专业”(profession)一词在8 C.F.R. § 204.5(k)(2)中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记录并未证明成为APT会员要求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根据所提供的有关该组织会员资格的信息,APT会员包括持证纹身师、纹身工作室所有者、学徒和有志成为艺术家者、行业供应商以及健康和法律专家。尽管会员可能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但这并非入会要求。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我们撤销SCOPS关于申请人符合该标准的认定。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成就和重大贡献获得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记录中包含带有说明文字的照片,反映申请人在两次纹身大会上获奖。虽然这些奖项证明了个人成就,但并未证明对行业的重大贡献。例如,这些照片和说明文字未提供有关纹身比赛的信息,也未说明获奖如何对纹身行业产生重大贡献。同样,推荐信也未提供对纹身行业重大贡献的证据。例如,在A-C-B-撰写的信中,作者强调了申请人对其实纹身工作室的贡献,即提升了其客户服务。作者赞扬申请人的工作称:“得益于他的主动性和奉献精神,工作室实现了增加收入和受众的目标,此外还加强了其在市场中的声誉。”记录中还包含其他推荐信,同样谈及申请人对各自公司的积极影响。虽然这些信件详述了申请人对这些特定雇主所作的贡献,但信件并未证明对纹身行业的重大贡献。再次说明,虽然该证据证明了申请人的个人成就,例如在比赛中获奖或其对特定雇主的影响,但并未证明这些个人成就构成对整个纹身行业的重大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要求,因此不符合EB-2分类的要求。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规定的最低标准,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了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业知识。

原文第 5 页

虽然我们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全部记录。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虽然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Dhanasar分析框架下的全部三项要件,但我们保留对这些问题发表意见。由于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我们无需触及并因此保留对Dhanasar全部三项要件的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或其在其他方面符合作为基础的EB-2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因此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Form I-862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3-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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