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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科技咨询公司副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26年3月18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将以经理能力受雇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支持上诉,认定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将以经理能力雇用受益人。本次决定仅解决上诉所提出的经理能力问题;申请人未主张高管能力,该问题未在本案中审理。上诉获支持意味着原审拒绝被推翻,但不构成对未审理事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it will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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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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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that it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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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科技行业的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受益人申请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延长其在美国担任副总裁的临时工作。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以经理身份雇用受益人;本次上诉唯一争议是受益人是否将从事经理能力工作。申请人未主张高管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extend the Beneficiary's temporary employment as its vice president under the 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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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le issue presented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it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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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that it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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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29表,请求延长受益人以L-1A身份在美国担任副总裁的临时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L-IA Manager or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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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ks to extend the Beneficiary's temporary employment as its vice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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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服务中心的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了42页说明信,详述受益人角色、职责和具体任务,印度直接及间接下属的职责、学历,十名主要在美国以虚线汇报的员工情况,以及相关公司组织架构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SCOP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cluded a 42-page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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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以经理能力雇用受益人;决定强调受益人的直接下属在印度,并认为她不能仅因在美国实际居留并为申请人及客户执行日常操作性任务而无直接下属就符合L-1A经理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it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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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Beneficiary's direct subordinates are based in 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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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服务中心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SCOP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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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服务中心未考虑其详细说明和证明文件,该文件意在说明直接和间接下属如何使受益人无需从事日常操作性任务,尽管下属工作地点分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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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SCOPS did not consider its detailed explanation and sup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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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将以经理能力受雇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经理能力指在组织中主要管理组织或其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一项基本职能;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对所管理职能拥有人事行动或职能的权限;并对所负责活动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副总裁将继续管理与超大规模云服务公司的合作,监督数字产品管理及销售和账户增长战略的实施;其角色涉及跨多条业务线和地区的战略与领导职责,并有结构化、多元化的团队支持;直接和间接下属虽分布在不同地点,但可使她免于日常操作性任务。

原审意见

服务中心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以经理能力雇用受益人;强调受益人的直接下属在印度,认为她不能仅因在美国实际居留并为申请人及客户执行日常操作性任务而无直接下属就符合L-1A经理资格;并认为申请人在补件时对职位描述作了重大修改,且职位描述过于宽泛,无法说明受益人的日常工作。

补件时提交的42页说明信

证明目的
详述受益人角色、职责和具体任务,直接及间接下属的职责和学历,十名主要在美国以虚线汇报的员工情况,以及相关组织架构图,以证明受益人从事经理能力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服务中心似乎因认定申请人对申请时职位描述作了重大修改、且职位描述“过于宽泛”而低估了该信中的信息;AAO审查后认为记录支持未作实质性修改,职位描述也不过于宽泛,足以传达其日常任务主要是管理性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说明信本身存在缺失;AAO指出服务中心的相反结论基于对职位描述的不完整阅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SCOP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cluded a 42-page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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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conclusion to the contrary appears to be based on an incomplete reading of the job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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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直接、间接和虚线汇报下属的详细职责说明,以及关于监督方式的解释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通过结构化沟通、协作工具和仪表板、任务下放及按时间区优化的流程来监督和控制地理上分散的下属,从而免于日常操作性任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解释可信,并有内部公司文件证明受益人使用这些方法管理包括美国间接下属和印度团队在内的分散团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组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provided a detailed duty description for each of the Beneficiary's direct, in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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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techniques to oversee her geographically distributed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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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描述及职责时间分配

证明目的
说明受益人作为副总裁的职责范围及时间分配,包括“团队管理”占20%的时间。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补件只是增加细节,未改变职责范围或时间分配;职位描述整体表明受益人超过一半时间用于监督下属经理、监督人员和/或专业人员,而“团队管理”职责本身属于合格管理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职位描述存在缺失;AAO认为服务中心关于职位描述被重大修改和过于宽泛的结论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s changing her areas of responsibility or the amount of time allocated to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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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ay-to-da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subordinate personnel is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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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内部公司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组织中的管理位置、业务单元管理职责,以及其使用协作工具和流程监督分散团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表明受益人管理申请人组织内的一个业务单元,并对所负责活动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内部文件证明其监督方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组证据存在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and, relevant company organizational ch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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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otherwise indic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manages a business unit within 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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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记录支持申请人未对职位描述作实质性修改,补件只是增加细节,未改变职责范围或时间分配;职位描述也不过于宽泛,足以表明受益人日常任务主要是管理性质。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将为雇主或客户执行日常操作性任务,也未显示没有下属可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操作性任务;其职责要求对产品、合作和销售战略及举措进行高层监督。申请人还就每名直接、间接和虚线汇报下属提供了详细职责说明,并可信地解释了受益人如何通过结构化沟通、协作工具和仪表板、任务下放以及按时间区优化的流程来监督和控制下属,内部公司文件也证明她使用这些方法管理地理上分散的团队。关于“团队管理”仅占20%时间的问题,AAO认为该等职责本身属于第101(a)(44)(A)(iii)条下的合格管理职责,且受益人的日常监督和控制职责并不限于这些任务,职位描述整体表明她超过一半时间用于监督下属经理、监督人员和/或专业人员。记录还表明她管理申请人组织内的一个业务单元,并对所负责活动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it made no substantial revisions to the Beneficiary's job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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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job description was not overly broad and suffici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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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so provided a detailed duty description for each of the Beneficiary's direct, in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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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ay-to-da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subordinate personnel is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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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otherwise indic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manages a business unit within 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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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42页说明信与申请时职位描述,比较职责范围和时间分配是否实质变化;AAO认为仅增加细节不构成实质修改。
    核对原文依据
    added additional detail to the initial description but did not change the underlying responsibilities or allocation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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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直接、间接和虚线汇报下属的职责说明及内部协作工具记录,确认其监督和控制职责是否贯穿职位描述,而非仅限“团队管理”20%的时间。
    核对原文依据
    her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ies are conveyed throughout her position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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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仅审查经理能力,未审理高管能力;不得将上诉获支持理解为对高管能力或其他未审理事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issue presented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it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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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40905728 日期:2026年3月18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技术行业的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延长受益人作为其副总裁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以管理身份雇佣受益人。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SCOPS予以驳回。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上诉中提出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其将以管理身份雇佣受益人。1

“管理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一种职务安排,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该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该组织的部门或分支;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对所管理的职能拥有对人事行动或职能的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法第101(a)(44)(A)条。

1 申请人未主张其将以该法第101(a)(44)(B)条、8 U.S.C. § 1101(a)(44)(B)所定义的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称,受益人作为副总裁,将继续管理与超大规模云服务公司(;;;;;in=c=lu=d=i=n=-..----------------- 管理其_______,产品套件和.____ _.驱动的行业解决方案的数字产品管理,并监督这些领域的销售和客户增长战略及举措的实施。申请人解释称,她的角色涉及跨多个业务线和地区的战略和领导职责,并有一个结构化和多元化的团队支持。

SCOPS在其决定中强调,受益人的直接下属位于印度,并认定她“不能仅仅因为身在美国并为[申请人]和客户执行日常实操任务且没有直接下属,就符合L-1A公司内部经理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未考虑其详细的解释和支持性文件,这些材料旨在证明受益人的直接和间接下属如何使她无需从事日常实操任务,尽管他们的工作地点在地理上分散。

申请人对SCOPS证据请求(RFE)的回复包括一封42页的信函,其中提供了:受益人角色、职责和具体职务的详细描述;关于其位于印度的直接和间接下属的角色、职责和教育资格的详细信息;关于十名主要位于美国的虚线汇报雇员的类似详细信息;以及相关的公司组织架构图。然而,SCOPS似乎基于以下结论对该信函中的信息不予采信:申请人对应申请时提交的职位描述做了重大变更,以及其认定职位描述“过于宽泛,无法传达”受益人在日常工作中所做工作的任何理解。

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其未对受益人的职位描述做出实质性修改,例如改变其职责领域或分配给每个领域的时间量。SCOPS的相反结论似乎基于对职位描述的不完整解读,该描述在初始描述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细节,但未改变基本职责或时间分配。

本办公室也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职位描述并非过于宽泛,且充分传达了受益人日常工作主要是管理性质。记录未显示(如SCOPS所认定的)受益人将为雇主或其客户“执行日常实操任务”,或她没有可用的下属来执行与其职责领域相关的实操任务。如记录中所述并支持的那样,这些职责需要对产品、合作伙伴关系和销售战略及举措进行更高层次的监督,而非参与向客户销售或交付解决方案。

申请人还提供了受益人每位直接、间接和虚线汇报下属的详细职务描述,以及关于她如何通过结构化沟通、使用协作工具和仪表板、委派实操任务以及使用时区优化工作流程来监督和控制下属的可信解释。申请人的解释得到了内部公司文件的佐证,这些文件证明受益人使用

原文第 3 页

这些技术来监督其地理上分散的团队,该团队包括位于美国的间接下属以及SCOPS所提及的印度团队。

SCOPS还认定受益人不能符合“人事经理”2的资格,因为其职位描述表明她将仅分配20%的时间用于“团队管理”职责。受益人的“团队管理”职责仅限于管理招聘和雇用流程、在其他人事相关领域行使自由裁量权、设定绩效目标和进行绩效评估,所有这些均属于该法第101(a)(44)(A)(iii)条规定的合格管理职责。然而,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的那样,受益人对下属人员日常监督和控制的职责并不限于这些“团队管理”任务。相反,她的监督职责贯穿于其整个职位描述中,因此本办公室可以认定,她超过一半的时间很可能从事对下属经理、主管和/或专业人员的监督,符合该法第101(a)(44)(ii)条。3

最后,记录还表明受益人在申请人组织内管理一个业务部门,并且她对其拥有权限的活动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见该法第101(a)(44)(i)和(iv)条。总体而言,记录表明受益人将履行“管理身份”法定定义中规定的高层职责,并且她很可能主要履行这些管理职责,而非与其他雇员一起执行普通实操活动。See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

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将以管理身份雇佣受益人。因此,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2 “管理身份”的法定定义允许“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两种类型。见该法第101(a)(44)(A)条。人事经理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而职能经理主要管理组织内的“基本职能”。见该法第101(a)(44)(A)(ii)条。 3 受益人的直接下属包括一名助理副总裁、高级经理、经理、高级产品分析师和高级医疗保健业务分析师。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3-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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