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R192018_01D7101

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18年3月1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动议提交时限、L-1A实体资格
不成立 动议提交时限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销售保险柜的公司,请求以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延长受益人的临时工作,职位为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随后上诉被驳回。本次AAO审理的是上诉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L-1A延期申请;上诉人提出上诉,AAO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并邮寄送达;上诉人随后提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USCIS于2018年2月5日收到。记录显示2018年1月17日曾有一次动议提交被USCIS接收但被退回。本次AAO仅审查这两项动议是否及时提出,未重新审理L-1A资格实体问题。

争议标准

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提交日期以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为准,而非申请人邮寄之日。被退回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动议于2018年2月5日被USCIS收到,距2017年12月12日送达日55天;另有一次2018年1月17日的提交被接收后退回,即使保留该日期也距送达日36天。原文未讨论L-1A实体资格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本次动议于2018年2月5日收到,超过33天期限;2018年1月17日被退回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且即便保留也已超过33天。因此两项动议均属逾期提交。

裁决结果

AAO拒绝重新开案动议,并拒绝复议动议。裁决仅基于程序时限,未触及L-1A申请的实体优劣。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动议提交时限及被退回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的程序问题;未评价公司关系、受益人职责、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职位是否符合L-1A要求,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推断。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看:2017年12月12日决定及邮寄送达证明、2018年1月17日被退回提交的接收与退回记录、2018年2月5日动议的USCIS收件记录,以及动议中是否主张例外或说明迟延原因。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动议提交时限

证据:2017年12月12日邮寄送达的不利决定;USCIS于2018年2月5日收到动议,距送达55天;2018年1月17日提交被接收后退回,即使保留该日期也距送达36天。

认定理由:法规要求动议在送达后33个日历日内提交,提交日期以USCIS收到为准;被退回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故两项动议均逾期。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L-1A实体资格

证据:原文仅说明公司销售保险柜、受益人拟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未审查公司关系、职责或资格证据。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仅处理动议是否及时,未对L-1A实体资格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QNNS- (USA) INC. 案  日期:2018年3月19日

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之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销售保险箱,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类别,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上述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之日起 33 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 USCIS 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7年12月12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 33 日内提交动议。USCIS 于 2018年2月5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 55 天。我们注意到,记录显示 USCIS 于 2018年1月17日收到但拒绝了此前一次动议提交尝试。然而,被拒绝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即使该动议保留 2018年1月17日的收件日期,该日期亦为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 36 天。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QNNS- (USA) Inc., ID# 1410129 (AAO Mar. 19,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3-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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