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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QNNS- (USA) INC. 案 日期:2018年3月19日
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之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销售保险箱,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类别,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上述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之日起 33 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 USCIS 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7年12月12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 33 日内提交动议。USCIS 于 2018年2月5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 55 天。我们注意到,记录显示 USCIS 于 2018年1月17日收到但拒绝了此前一次动议提交尝试。然而,被拒绝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即使该动议保留 2018年1月17日的收件日期,该日期亦为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 36 天。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QNNS- (USA) Inc., ID# 1410129 (AAO Mar. 1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