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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5858187 日期:2021年3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地板清洁和修复服务公司,寻求以L-1A非移民分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在美国担任管理成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此前已批准了根据8 C.F.R. § 214.2(l)(3)(v)的“新办公室”条款提交的一份先前申请。1 在本申请中,申请人寻求根据新办公室条款获得第二年。审理主任拒绝了申请人将该申请视为第二份新办公室申请的请求,而是将该申请视为延长先前新办公室申请有效期的请求。审理主任驳回了该延期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原新办公室在其运营第一年后现在能够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
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主张申请人可以代表同一受益人提交第二份新办公室申请。我们驳回了该上诉,因为法规仅规定新办公室的L-1身份为一年。我们还认定,申请人在2017年4月提交本申请时已不再符合新办公室的资格。
申请人提交了复议动议,主张第二份新办公室申请可以获得批准,因为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此类批准。我们驳回了该动议,认定新办公室申请的范围由法规明确允许的内容决定,而非由法规未禁止的内容决定。此事现因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1 “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法规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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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部分批准该动议,部分驳回该动议。原申请仍维持被驳回状态。
一、法律
为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参见8 C.F.R. § 214.2(l)(3)(v)。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二、分析
申请人此前于2016年1月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审理主任于2016年4月14日批准了该申请,授予受益人L-1A身份至2017年4月13日。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提交了本申请,并请求根据新办公室条款再获得一年期限,即从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申请人主张其仍符合新企业资格,部分原因是其商业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原因是该公司直到2016年7月才开始开展业务。
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存在阻止受益人立即履行其工作职责并执行其在新办公室申请中提交的商业计划的特殊情况的证据”。在对该决定的上诉中,申请人称“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提交第二份新[办公室]L-1A申请”,因此申请人“应当能够提交第二份新办公室申请,并获得另一个完整的L-1A资格年度,而无需考虑证明情有可原情况的必要性”。我们驳回了该上诉,指出:“根据新办公室申请的规定,不存在提供‘另一个完整的L-1A资格年度’的条款,无论是否存在情有可原的情况。”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主张法规并未明确排除作为新办公室的第二个完整年度。我们驳回了该动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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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福利只能在法规和条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获得批准。法规无需明确禁止作为新办公室的第二年;它们并未明确允许第二年。新办公室条款属于法规性质,而非法律性质。因此,缺乏关于作为新办公室第二年的法规条款即排除了第二年的批准。
现在,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有可原情况……导致业务运营延迟”,因此申请实体“截至2017年4月11日仍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我们将部分批准该动议,以考虑这些新证据。经考虑,如下文所述,新证据不足以支持批准该申请。
申请人称受益人的配偶在2016年3月至7月期间接受了医疗治疗,受益人“花了很多时间照顾她”。申请人提交了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账单副本,显示受益人的配偶于2016年3月9日、4月6日、5月4日、6月1日和7月14日接受了未指明的医疗服务。
最重要的是,这一新证据并未涉及或推翻我们的关键认定,即“根据新办公室申请的规定,不存在提供‘另一个完整的L-1A资格年度’的条款,无论是否存在情有可原的情况”。因此,新证据不能、也无法证明申请人符合本程序中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此外,新证据证明每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但未显示这些就诊如何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开展业务的能力。记录中的发票显示,申请人在2016年上述几个日期之前或之后不久提供了服务,包括5月5日的“地毯清洁”、5月29日的“地板剥离和打蜡”以及2016年7月12日的“陶瓷砖修复”。申请人未指明由谁提供这些服务。如果受益人亲自清洁和修复这些地板,则他是在履行公司的核心职能,而非以管理或行政身份监督这些职能。如果由他人(下属或承包商)提供这些服务,则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受益人间歇性的不可用会干扰他人执行必要任务的能力。
此外,我们注意到,这种新近依赖医疗账单的做法与先前声称无需“证明情有可原情况”的主张形成对比。而且,新证据与申请人最初关于延迟开始业务运营的解释完全无关。在先前的提交中,申请人未提及医疗问题。相反,申请人声称业务直到完成“购买设备、确保办公场所、获得保险和雇用员工”后才能开始。受益人本人声称,公司的“初始商业计划是为高档房主提供基本清洁服务”,但由于难以吸引新客户,“2017年3月,我们放弃了清洁业务,转向开发天然石材地板清洁/修复业务”。受益人的陈述未提及医疗问题延迟了业务发展。
该动议还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其他较小修订。例如,记录中包含2016年3月和4月的几份发票,描述了为以下对象提供的具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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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的客户,例如为位于___ ___ ___佛罗里达州的一家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办公室地毯地面清洁”服务。最初,申请人将这些文件描述为“[致]客户的发票”。在其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此前将这些已开具发票的活动描述为“零星的小型清洁工作”。现在,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首次主张这些活动“并非服务,而是机器测试……。当时有几次试验性测试,既针对设备,也针对付款方式。”这不仅仅是申请人选择在先前四个场合(初始提交;对证据请求的答复;上诉;以及复议动议)不予披露的信息。相反,这一新主张与对同一证据的先前描述相冲突。这些未解决的矛盾引发了更广泛的可信度问题。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在我们的初始上诉裁决中,我们指出:
对于为特定申请人工作的特定受益人,法规仅规定在新办公室享有为期一年的L-1A身份。新办公室身份取决于在更充分地建立业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如果在该年结束时,新办公室尚未取得该进展,则该缺陷构成终止该移民福利的理由,而非延长该福利。
申请人就其声称的业务活动启动延迟所作的不一致解释,不改变我们此前的结论。
新证据还包括一封来自俄亥俄州一位民选官员的信函,该官员为其在佛罗里达州的“投资房产”聘请了申请公司的服务。该个人赞扬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并表示:“太多的纳税人资金被浪费在仅仅因为技术细节而追究在美国辛勤工作、守法的移民身上。”本案并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仅仅因为技术细节”而“追究”申请人或受益人的事项。申请人选择代表受益人申请福利从而启动本程序,而证明受益人符合该福利要求的责任在于申请人。写信人的意见并不构成批准该申请的实质性依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克服驳回其上诉或其先前动议的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将基于上述理由部分被驳回。申请人仍将被拒绝。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部分获准,部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