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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95958 日期:2024年3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经营一家便利店/加油站,并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助理店长。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美国企业可以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为所提供职位具备合格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不公正地贬低了受益人通过在海外经营自己的企业而获得合格经验的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已证明受益人作为独资经营者的合格经验。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的工作;并且非公民在该工作中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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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4)。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海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a)条。
II. 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DOL认证的所提供职位的所有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工作的最低要求。USCIS既不能忽视认证条款,也不能施加未声明的要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申请人的劳工证规定,所提供助理店长职位的最低要求为两年“在所提供职位”或“经理、业主或相关”职业的经验。劳工证规定该职位既不要求教育也不要求培训。
在劳工证上,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他在印度的汽车企业获得了超过16年的全职合格经验。他陈述他曾工作:
- 约五年九个月,作为一家企业的业主/经理,从2014年10月至2020年1月劳工证提交时;以及
- 约十年十一个月,作为另一家企业的业主/经理,从2000年1月至2010年12月。
为证明所主张的合格经验,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8 C.F.R. § 204.5(l)(3)(ii)(A)。该信函必须包含雇主的名称、地址和职务,并描述受益人的经验。同上。“如果此类证据不可获得,与外籍人士经验相关的其他文件……将被考虑。”8 C.F.R. § 204.5(g)(1)。
申请人提交了一封2020年的信函,来自受益人2014年至2020年工作的企业。该信函陈述其作为该企业全职业主/经理的职责,并有其签名和职务。审理主任认定该信函不足以证明受益人主张的合格经验,称该自我签署的文件不是“独立客观证据”。
在审理申请时,USCIS“必须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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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审理主任适当地质疑了受益人信函的可信度。作为本程序中的一方,受益人对申请的批准有利益关系,可能存在偏见。因此,如同其在劳工证上的证明一样,其信函本身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合格经验。见,例如,Matter of Mawani, Inc., 2008-INA-00101, *5 (BALCA Mar. 18, 2009)(引文省略)(“外籍人士的断言,若无文件支持,不能证明其满足雇主的实际最低要求。”)1
然而,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印度政府机构的各种商业登记文件,日期在2014年至2018年之间,将受益人确定为该企业的所有者/业主。2 审理主任认定这些登记文件不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的职责。但这些政府文件构成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他在该期间拥有并管理该企业。
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受益人企业两家供应商的信函。这些信函:表明供应商从2015年至2020年向受益人的企业供货;将其确定为企业经理;并陈述他订购用品并向供应商付款。记录中还包含八份税务发票副本,显示供应商在2017年和2018年与受益人的企业有业务往来。
没有任何单一证据能够单独证明受益人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在其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但综合起来,这些材料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足以表明他如其所称全职管理该企业。
审理主任还认定“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履行了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H部分所主张的职责。”但审理主任错误地要求证明受益人履行劳工证H.11问题所列所提供职位职责的经验。就劳工证而言,“在所提供职位的经验”一词意味着“履行工作机会关键职责的经验,特别是H.11问题所列的职责。”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4 (BALCA Oct. 24, 2011)(引文省略)。但申请人的劳工证并未将合格经验限于在所提供职位的经验。如前所述,除了在所提供职位的经验外,劳工证还表明该公司接受作为“经理、业主或相关”职业的经验。因此,如果申请人证明受益人作为经理、业主或相关职业的必备经验,他无需具备履行劳工证所列确切工作职责的经验。
申请人的证据充分证明受益人作为经理或业主的可接受替代经验。印度登记证书将其确定为该企业的
1 即使受益人的信函不符合8 C.F.R. § 204.5(l)(3)(ii)(A)作为“雇主”信函的要求,申请人已证明此类信函不可获得。由于受益人雇用自己,单独的雇主无法提供信函。见 8 C.F.R. § 204.5(g)(1)(允许在雇主信函不可获得时考虑其他证据)。 2 印度的独资企业可以在政府机构登记。见,例如,Cleartax,“印度独资企业登记——程序与优势”,https://cleartax.in/s/sole-proprieto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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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业主。此外,供应商的信函将其确定为企业经理,并陈述他从他们那里订购用品并向他们付款。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印度会计师的信函,陈述该会计师从2014年至2020年编制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并将受益人确定为该企业的全职经理。3
III. 结论
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命令:上诉获支持。
3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据称是受益人2014年至2019年期间前雇员的信函。但是,由于记录中缺乏证明该企业曾雇用该所称前员工的文件证据,我们认为该信函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