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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339956 日期:2024年3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专攻室内设计的材料工程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EB-2),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基础签证分类资格,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申请人打算在佛罗里达州经营一家企业_________,并担任首席材料工程师,提供室内设计服务,专注于“使用生物材料和工程技术创造更健康、更经济的室内设计”。审理主任认定,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申请人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1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审理主任指出:“总体而言,[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企业将对地区或全国人口产生影响,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符的程度。她也未证明其特定工作将对室内设计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概述了相关证据,并分析了申请人的事业为何不符合Dhanasar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
1 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根据第二项要件,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议事业,但证据不支持其事业在权衡之下将有利于美国豁免工作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即第三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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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全部记录,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所有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美国上诉法院,认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其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性地总结并重申了此前已提交记录的证据,例如其职业的益处和生物设计行业的重要性、其资质以及其拟议企业所声称的经济影响。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不仅“错误地适用了更高的证明标准”,而且“未能正确适用Matter of Dhanasar确立的法律框架”并“未能考虑所提供证据的整体”。然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证据或令人信服的论据以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
关于本事项中的证明标准,申请人必须以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每一项资格要求达到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本办公室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Id. at 376;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在此,经重新审查,审理主任适当权衡了全部证据,以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但认定证据整体缺乏证明价值。
在Dhanasar中,本办公室指出“我们寻找更广泛的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全国甚至全球影响。”Id. at 889。申请人声明她将提供“新的创新解决方案,使住宅和办公室更健康”以及“尚未在美国使用的创新材料,以我的生物材料和生物设计技术尽可能以最佳方式应用它们”。然而,在评估申请人的个人陈述、专家意见书以及讨论生物设计、生物材料和可持续性重要性的各种文章和报告后,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能佐证申请人的主张。审理主任指出:
USCIS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在室内设计领域产生足够超出其组织影响范围的更广泛影响,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程度。也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拟开展的特定工作提供原创创新,有助于其事业领域的进步,或在其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
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对证据的评估。申请人的个人陈述未有意义地分析其特定事业如何满足Dhanasar所定义的国家重要性,且记录中不包含独立、客观的证据以证实其主张。专家意见解释了生物设计行业的重要性,并推测该行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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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讨论申请人的特定事业及其影响,且缺乏有说服力的细节。未指明领域内具体影响的概括性结论性陈述几乎没有证明价值。见 1756, Inc. v.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D.C. 1990)(认定机构在移民福利裁决中无需采信结论性主张)。
在Dhanasar中,本办公室还指出“[一]项事业如果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的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据此,审理主任评估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并认定预计五年内雇用八名员工并不表明Dhanasar所设想的“对国家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Id. 此外,除商业计划中的主张外,申请人未提供关于任何可直接归因于其活动的预计美国经济影响或就业创造的佐证信息或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以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仅考虑其作为企业家的角色,“而非同时将其作为专攻室内设计的材料工程师进行评估”。然而,申请人的主张不具说服力,因为审理主任将其事业认定为“首席材料工程师/企业家”,并在评估其商业计划之外,分析了其事业是否提供有助于其作为首席材料工程师事业领域的原创创新。
最后,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在本案中始终保持一种错误模式”,表明“缺乏对细节的关注”,且该决定“多次错误地将[申请人]的拟议事业称为人力资源或房地产领域,而非信息技术领域。”2 然而,申请人未具体说明此类错误发生在何处,以及此类错误如何实质性地影响了该决定。
总之,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作为首席材料工程师或作为企业主的事业将产生超出其客户范围的更广泛影响,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程度影响行业或更广泛的美国经济。因此,该申请将继续被否决。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这是Dhanasar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的要求,她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因此,进一步分析其在Dhanasar所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将无实际意义。3
命令:上诉被驳回。
2 尽管申请人提出主张,我们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并未发现此类错误。我们进一步指出,信息技术并非申请人所从事的领域。 3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裁决对结果而言并无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