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R202017_02B6203

便利店预备厨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17年3月20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未回应NOID而放弃、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职位是否为真实职位及亲属关系披露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便利店,拟以第三优先其他劳工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位为预备厨师。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上诉人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为由拒绝。AAO在初步审查后另发现,上诉人总裁是受益人的叔叔,而劳工证过程中似乎未披露该亲属关系。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上诉人提出上诉。AAO在本次上诉审查中先发出意图驳回通知(NOID),指出亲属关系未披露及真实职位问题,并给予33天答复期。截至裁决日上诉人未回应,本次范围仅为该上诉,未进入重开或复议程序。

争议标准

核心程序标准是上诉是否因未回应NOID而依8 C.F.R. § 103.2(b)(13)被视为放弃。实体层面涉及上诉人自优先日起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以及未披露总裁与受益人叔侄关系是否影响劳工证对受益人影响力与控制程度的评估、所提供职位是否为真实职位。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I-140申请及德州服务中心拒绝所依据的工资支付能力材料;AAO还审查了USCIS记录和公开信息,用以显示上诉人总裁与受益人的叔侄关系。原文未列明具体财务文件种类或金额,也未显示上诉人提交了回应NOID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未在33天期限内回应NOID,因此上诉应被简易驳回为放弃。关于工资支付能力、亲属关系未披露、真实职位及可能构成重大事实虚假陈述等实体问题,AAO未在本次裁决中作出最终认定。

裁决结果

上诉依8 C.F.R. § 103.2(b)(13)被简易驳回为放弃。该结果不表示I-140获批,也不等于对原拒绝理由或NOID所指问题的实体维持。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未回应NOID导致的上诉放弃,未确立工资支付能力、真实职位或劳工证披露义务的实体规则。AAO关于亲属关系与真实职位的表述属于NOID中的关注事项,不是本次最终裁决。

阅读提示

核对NOID的送达日期与33天答复期、上诉人是否提交任何回应、I-140所附工资支付能力材料,以及劳工证中关于总裁与受益人亲属关系的披露记录。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未回应NOID而放弃

证据:AAO发出的意图驳回通知(NOID),给予33天答复期;截至裁决日记录显示上诉人未回应。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未在期限内回应NOID,依8 C.F.R. § 103.2(b)(13)将上诉简易驳回为放弃。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所依据的记录;原文未列明具体财务文件。

认定理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为由拒绝,但AAO本次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

职位是否为真实职位及亲属关系披露

证据:USCIS记录和公开信息显示上诉人总裁是受益人的叔叔;劳工证过程中似乎未披露该关系。

认定理由:AAO在NOID中指出未披露亲属关系可能妨碍劳工部评估受益人的影响力与控制程度,因而未认定真实职位;但该事项未在本次裁决中最终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D-A-K- LLC 案 日期:2017年3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备菜厨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2(b)(3)(A)(iii)。这一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2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签证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自签证申请的优先日期起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依据 8 C.F.R. § 103.2(b)(13) 以放弃为由简易驳回上诉。

在我们对记录的初步审查之后,我们向申请人发出了拟驳回通知(NOID)。该NOID告知申请人,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和公开可得信息的审查表明,其总裁是本事项中受益人的叔叔,且申请人似乎未在劳工证过程中承认这一亲属关系。认定省略此类信息将阻止美国劳工部评估受益人对该工作机会的影响和控制程度,我们告知申请人,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是真实的工作机会。我们进一步告知申请人,在劳工证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总裁与受益人之间的家庭关系,将根据该法第212(a)(6)(C)(i)条被视为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并可能导致劳工证无效。20 C.F.R. § 656.30(d)。

该NOID给予申请人33天时间作出回应。我们告知申请人,如果其未对该NOID作出回应,我们可能驳回上诉。截至本决定之日,申请人尚未作出回应。因此,上诉将以放弃为由简易驳回。

原文第 2 页

关于 D-A-K- LLC 案

命令:依据 8 C.F.R. § 103.2(b)(13),上诉以放弃为由简易驳回。

关于 D-A-K- LLC 案,ID# 80122(AAO 2017年3月20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3-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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