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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X-C-USA T- CORP 案 日期:2018年3月2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大型吨位打印机进口商和销售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经理的临时雇佣。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否决申请的决定基于若干事实错误,应因此被推翻。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下文讨论进行进一步程序。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能力”雇佣受益人。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运营,以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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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X-C-USA T- Corp 案
涉及新办公室的 L-1A 申请延期时,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在上一年度及延期申请下的职责说明;描述新运营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所设职位数量和类型的证据;其财务状况的证据;其在上一年度一直开展业务的证据;以及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符合资格关系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该证据必须证明,在延期申请下,受益人将受雇于该法第 101(a)(44)(A) 和 (B) 条所定义的经理或高管职位。
二、分析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负有明确义务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该义务包括告知申请人为何证据未满足该法第 291 条规定的举证责任。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机会在上诉中有意义地质疑该裁定)。
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若干事实错误,并表明审理主任忽视了与受益人资格相关的实质性证据。因此,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否决的具体理由,且申请人未获得对其证据的有意义分析,以作为其上诉的依据。
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提交受益人的职位描述,但忽视了作为初始支持证据第22号附件提交的一份详尽的受益人职责描述。审理主任最终在否决决定中分析的职位描述,是在回应补件通知(RFE)时提供的,并非受益人的职位描述,而是属于一名下属雇员的。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在任何部分都不是基于对受益人所述工作职责的分析。
此外,审理主任在决定中部分描述了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图,并认定受益人将仅监督一名雇员。然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及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的组织架构图和支持证据显示,公司有四名雇员隶属于受益人,而该决定似乎并非基于对这一相关证据的完整审查。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
然而,目前构成的记录包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符合所寻求利益的资格。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交的职位描述虽然详尽,但非常宽泛,并未在申请人业务的背景下描述受益人的实际日常职责。尽管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关于受益人职责的额外信息,但该描述与提交申请时提供的描述几乎没有相似之处,且记录未包含关于受益人在运营第一年结束时具体职责的一致且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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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X-C-USA T- Corp 案
我们还将公司第一年的人员配备计划(在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中描述)与其运营第一年结束时的实际组织结构进行了比较。人员配备计划表明,申请人打算在初始运营年度内雇佣一名副经理、一名进出口经理、一名销售经理、一名技术员和一名会计。申请人表示,其已配备销售营销经理、电子商务经理、销售代表和高级技术员的职位,但未解释由谁履行进出口或会计职能。
申请人表示其正在填补额外职位,并提交了来自 Indeed.com 的招聘信息副本。这些招聘信息——分别为技术支持专员、高级销售代表和电子商务专员——相当详细,但这些拟设职位所列的工作职责与申请人所述业务性质不一致。该证据引发了关于其是否提供了对其业务性质和范围的完整描述的问题。例如,申请人称其进口和销售大幅面打印机,并提供了与该类业务活动相关的证据。然而,其高级销售代表职位的招聘信息写道“加入企业和教育市场的市场领导者!”,其中未提及打印机或印刷,表明申请人从事的是不同行业。申请人还表示其以虚构名称‘ ’运营其电子商务部门,但除虚构名称证书外,未提交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证据。
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在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彻底审查和分析后,能够就受益人是否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的问题适当地作出初步裁定。审理主任应要求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X-C-USA T- Corp. ID# 1091365 (AAO Mar.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