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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M-T-B-M-案 日期:2019年3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教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决定,如果符合国家利益,则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的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驳回了其随后的复议动议。1 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基于下述理由,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为正确提交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动议。如果决定系邮寄送达,则动议必须在33天内提交。见8 C.F.R. § 103.8(b)。提交日期并非递交日期,而是附有适当签名和所需费用的实际收到日期。见8 C.F.R. § 103.2(a)(7)(i)。
关于天数计算,8 C.F.R. § 1.2规定:
计算本章规定的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提起上诉)的期限时,天数应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但如计算所得期间的最后一日适逢星期六、
1 见关于M-T-B-M-案,ID# 14485(AAO 2015年11月19日)及M-T-B-M-案,ID# 11023(AAO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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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T-B-M-案
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该期间应延展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当日结束。
II. 分析
我们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上诉决定,并适当通知申请人其有33天时间提交动议。USCIS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即决定作出后第34天。因此,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了其复议动议。
在我们驳回其初次动议后,申请人提交了第二份复议动议。她主张其初次动议的延迟提交“并非故意”。2 此外,她主张感恩节系法定节假日,“在计算33天时应予排除”,因此其初次动议系“及时提交”。
申请人的解释与法规条文不一致,且无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或USCIS政策支持。8 C.F.R. § 1.2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应计入期间计算,除非该法定节假日适逢所分配期间的最后一日。当期间的最后一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时,该期间应延展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当日结束。同上。就申请人的逾期动议而言,所分配提交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15年12月22日,并非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感恩节法定节假日。
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为她未能证明我们此前基于其提交初次动议时记录在案的分析存在错误。此外,当前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认定系基于对法律、法规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动议未能表明我们此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推翻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关于Skirball Cultural Ctr.案,25 I&N Dec. 799, 806(AAO 2012)。在此,该举证责任未获满足。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关于M-T-B-M-案,ID# 2521194(AAO 2019年3月20日)
2 申请人未援引任何关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复议动议的非故意失败的法规例外。我们注意到,8 C.F.R. § 103.5(a)(1)描述了有限情形,在此情形下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可作为酌情事项予以宽恕,但该条未包含针对复议动议的此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