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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司机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3月20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满足形式与证据要求、复议动议:先前上诉驳回是否基于错误法律适用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满足形式与证据要求、复议动议:先前上诉驳回是否基于错误法律适用或政策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因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或证据;并驳回复议动议,认定先前驳回上诉并无错误,申请人未证明AAO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也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职位所需经验。本次程序仅处理两项动议,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也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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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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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受益人(Beneficiary)提交I-140表格,寻求以第三优先职业移民“其他工人”类别(INA第203(b)(3)(A)(iii)条)将其担保为卡车司机;该类别适用于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邀请。劳工证显示职位要求12个月卡车司机经验,并在入职30天内取得商业驾驶执照(CDL),且不接受替代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truck d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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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ffered position required 12 months of experience as a truck driver and a commercial driver's license (CDL) within 30 days from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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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申请最初获批;随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职位最低要求,并进一步认定受益人为主张移民签证而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was initially approved.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subsequently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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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予以驳回;但AAO撤回了主任关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ater filed an appeal we dismissed. However, we withdre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e Beneficiary had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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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案件现以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回到AAO;申请人在I-290B表第2部分勾选1.f.表示拟同时提交两项动议,但仅提交了讨论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支持重新开案的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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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only submitted a brief discuss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and did not submit any new evidence to support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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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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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满足形式与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须基于事实理由,说明将在重开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AAO仅可批准满足这些条件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动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I-290B表第2部分勾选1.f.,表示拟同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I-290B表第2部分勾选1.f.

证明目的
表明申请人意图同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勾选表明意图,但认为勾选本身不构成重新开案所需的新事实或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任何支持重新开案的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lected 1.f. indicating that it intended to file both a motion to reopen an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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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支持复议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书面论证意见仅讨论复议动议,未包含重新开案所需的新事实或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重新开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nly submitted a brief discuss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and did not submit any new evidence to support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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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勾选1.f.表明意图同时提交两项动议,但指出其仅提交讨论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任何支持重新开案的新证据。因缺乏新事实与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is based on factual grounds and must ( 1) state the new facts to be provided in the reopened proceeding; and (2) be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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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only submitted a brief discuss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and did not submit any new evidence to support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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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上诉驳回是否基于错误法律适用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8 C.F.R. § 103.5(a)(1)(i)将复议权限限于申请人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考虑受益人在波兰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卡车司机经验,仅因该经验未列入劳工证;并称当时尚无文件佐证,故受益人列出了较近的经验;申请人认为法规没有要求不考虑劳工证之外的经验,并提交两份波兰军队出具的就业证明(其中一份在上诉时提交),主张AAO未充分考虑该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受益人在DOS面谈后于2019年10月签署的声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该声明系领事官员胁迫签署,不应作为否定经验的依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受益人签名形成其知悉并同意声明内容的强推定(Matter of A.J. Valdez),申请人仅有无依据的主张,未证明胁迫。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证明领事官员施压或恐吓;且受益人随后在动议中同意将该段经验从记录中删除,进一步削弱可信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acknowledges that he signed a statement following his DOS interview in October 2019, under the threat of penalty for knowingly making a false statement, affirming that he did not work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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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o not want to repeat and we agree to omit this proof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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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军队出具的两份就业证明(2019年10月与2021年3月)及2005年签发的欧洲驾照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1992年4月至1993年10月期间在波兰军队担任卡车司机,具备所需一年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两份证明存在多处矛盾:2019年证明称职位为“driver”,2021年证明称“Driver, with a specialization: truck driver (with a load of up to 24 tons)”;出生日期分别显示1975年与1972年;2019年证明含指挥官姓名而2021年证明未含。AAO据此对文件真实性存疑,且两份文件均未载明具体职责,也无同期服役或驾驶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件间职位描述、出生日期、签署人信息不一致;无同期证据;未说明具体职责;未证明全职驾驶卡车满一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are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two submitted certifi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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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unresolved discrepancies leave uncertainty as to the authenticity of these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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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cates reflect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a driver, and perhaps specialized in driving trucks "with a load of up to 24 tons," but they do not set forth his specific duties in this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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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申请中受益人未披露波兰军队卡车司机经验

证明目的
申请人解释称当时尚无文件佐证,故仅列较近经验;主张法规不要求仅考虑劳工证所列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劳工证申请说明要求列出“过去3年内担任的所有工作”及“任何其他使外籍人士符合该职位机会资格的经验”,受益人未披露该经验使主张可信度存疑(Matter of Leung)。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劳工证中披露该段经验,且未提供合理解释为何遗漏“任何其他合格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tion's instructions require the listing of "all jobs the alien has held during the past 3 years" and "any other experience that qualifies the alien for the job 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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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所载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某雇主卡车司机经验

证明目的
作为受益人满足12个月卡车司机经验的依据之一。
AAO 如何评价
受益人在DOS面谈后签署声明承认该段经历不实,申请人在动议中同意将该经验从记录中删除,AAO不再考虑该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受益人自认该经历不实并撤回,无法作为合格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no longer consider this experience with __ claimed i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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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先前驳回并无错误:受益人签署声明承认劳工证所载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为某雇主从事卡车司机工作的经历不实,签名形成其知悉并同意内容的强推定,申请人仅以无依据的主张称遭领事官员胁迫,不足以推翻。申请人又在动议中表示同意将该段经验从记录中删除,AAO不再考虑该经验,但该撤回与签署声明使受益人的主张可信度受到严重质疑。对于波兰军队经验,AAO指出受益人未在劳工证中披露,且两份军队证明在职位描述、出生日期和签署人姓名上存在矛盾,又无同期证据或具体职责说明,故不足以证明其满足所需一年经验,亦不足以克服记录中的重大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res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signature on the statement creates a strong presumption that he knew its contents and assented to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disclose this claimed experience i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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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nd Beneficiary have submitted conflicting a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at he was employed for the required one year with the Polish military between April 1992 and October 1993 as clai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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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案动议是否附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以及I-290B表勾选1.f.与实际提交材料是否一致;勾选意图本身不满足8 C.F.R. § 103.5(a)(2)的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is based on factual grounds and must ( 1) state the new facts to be provided in the reopened proceeding; and (2) be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针对AAO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程序记录证据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提交新证据;复议标准限于决定时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两份波兰军队证明在职位名称、出生日期、签署人信息上的具体差异,以及是否存在同期服役或驾驶记录;AAO以这些矛盾及缺乏同期证据认定真实性存疑。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unresolved discrepancies leave uncertainty as to the authenticity of these docu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申请说明中关于“过去3年内所有工作”及“任何其他合格经验”的披露要求,以及受益人未披露波兰军队经验的事实;该遗漏被AAO用于质疑主张可信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tion's instructions require the listing of "all jobs the alien has held during the past 3 years" and "any other experience that qualifies the alien for the job 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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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34526 日期:2023年3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为卡车司机。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就业类移民签证类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移民签证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offer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该申请最初获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该职位的最低要求。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受益人为了获取移民签证而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我们予以驳回。然而,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有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仅可批准符合这些标准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我们注意到,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第2部分中,申请人选择了1.f.,表明其打算同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然而,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讨论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二、复议动议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的复议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正确费用的表格I-290B),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驳回申请人的先前上诉时,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列职位所需的经验。1 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即受益人仅在美国国务院(DOS)领事官员施压后才撤回其先前的工作经验。我们强调,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如所称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海外受雇于[已隐去]担任全职卡车司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领事官员施压或恐吓其承认该工作经验“与事实不符”。此外,我们认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声称的1992年4月至1993年10月在波兰军队担任卡车司机的经验,因为其未按要求在劳工证中披露该经验。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仅因受益人在波兰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卡车司机经验未列入劳工证而不予考虑,属于错误。申请人声称,该经验未列入劳工证是因为当时尚无法获得证实该经验的文件,导致受益人列出了更近期的经验。申请人称,法规或条例中并无要求我们不考虑劳工证所列之外经验的依据,并主张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波兰军队担任卡车司机所需的经验。申请人指出波兰陆军出具的两份就业证明,其中一份系在上诉时提供,并主张我们未充分考虑该证据。

经审查,我们认定驳回申请人的先前上诉并无错误。首先,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受益人承认其在2019年10月DOS面谈后签署了一份声明,该声明是在明知虚假陈述将受处罚的威胁下作出的,确认其并未如劳工证所称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受雇于[已隐去]担任卡车司机。受益人在该声明中进一步声明“在此期间我在经营自己的生意[已隐去]”。申请人继续主张受益人系被DOS领事官员胁迫签署该声明,并被威胁称若其不签署该声明,“其本人及其前雇主将面临法律后果”。然而,受益人签名出现在该声明上,产生了其知悉声明内容并同意该声明的强有力推定。See Matter of A.J.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1 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劳工证表明所提供职位要求12个月卡车司机经验以及就业后30天内取得商业驾驶执照(CDL)。劳工证进一步反映,不接受对该所需经验的任何替代。

原文第 3 页

  • 。因此,申请人和受益人仅凭其无支持的断言,未能证明其向DOS领事官员所作的声明系受胁迫。

此外,申请人和受益人似乎放弃了其关于应考虑该工作经验以证明其所需经验的主张。例如,申请人在动议中称“我们不想重复,我们同意从记录中省略[已隐去]的该经验证明。”因此,我们将不再考虑劳工证中所称的[已隐去]该经验。然而,受益人签署声明承认该工作未发生且现又放弃该主张的行为,对其陈述造成了严重质疑。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Id.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申请人关于我们未充分考虑受益人声称的1992年4月至1993年10月在波兰军队担任卡车司机经验的主张。再次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受益人未在劳工证中披露该声称的经验。我们强调,申请表的说明要求列出“外籍人士在过去3年内担任的所有工作”以及“使外籍人士符合该工作机会资格的任何其他经验”(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我们认定,受益人军事卡车驾驶经验在劳工证申请中的遗漏,使该声称的先前经验受到质疑。See Matter of Leung, 16 I&N Dec. 12, 14 (Distr. Dir. 1976), disapp'd of on other grounds by Matter of Lam, 16 I&N Dec. 432, 434 (BIA 1978)(认定调整身份申请中额外合格经验的主张不可靠,因其未在劳工证申请中陈述该经验)。

所提供的与受益人声称在波兰军队担任卡车司机工作相关的证据,不足以克服记录中讨论的重大差异。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两份翻译的“证明”,分别由[已隐去]的“军事补充指挥部”于2019年10月和2021年3月出具,以及一份2005年签发的欧洲驾驶执照。然而,两份提交的证明之间存在差异。例如,2019年10月出具的证明表明受益人受雇于波兰军队担任“司机”,而2021年3月出具的证明反映其担任“司机,专业:卡车司机(载重不超过24吨)”职位。这一差异使人对受益人是否全职受雇为卡车司机产生疑问,因为这表明其工作可能还包括驾驶各种汽车,而非全职驾驶卡车。

此外,2019年10月的证书显示受益人的出生日期为 I 11975,"而2021年3月的证书显示其出生日期为 11972。"同样, 2019年的证书反映其由"[已隐去]军事补给司令部司令"签署 I I并包含该司令的姓名,而2021年3月的后一份证书 未包含签署司令的姓名。总之,这些未解决的差异使 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92。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均未反映受益人服兵役或 其作为卡车司机具备所需一年经验的同期证据。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在指出缺陷和不一致之后创建的证据将不被视为 独立和客观的证据。同上。

申请人提供的军事证书也未说明受益人在其声称与波兰军队 担任卡车司机期间的具体职责。例如, 证书反映受益人是司机,或许专门驾驶"载重 高达24吨"的卡车,但未列明其在该岗位的具体职责。因此,这些证书 不足以确认——特别是结合记录中其他已指出的重大 差异考虑时——受益人具备履行其拟议 美国职位所述职责所需的经验。2 例如,所提供的证书不仅未具体说明 受益人为波兰军队驾驶时履行的具体职责,而且他本人或记录中 几乎没有其他关于其在该声称岗位所履行职责的说明。再次,正如我们 已指出的,也没有其声称作为卡车司机服兵役所需一年的同期证据。

因此,总之,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交了相互冲突且不充分的证据 以证实其如所称于1992年4月至 1993年10月期间在波兰军队受雇满所需一年。此外,该证据不足以克服记录中的其他 重大差异,包括受益人向DOS提交的签名声明,其中他承认 其在劳工证上伪造了所声称的卡车驾驶经验。基于这些理由,我们认定 我们驳回申请人先前上诉是正确的,因为其未能证明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 与适用法律或政策不一致。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2 劳工证第H.11节表明该职位的职责包括:

驾驶卡车。卸货卡车。检查车辆以确保机械安全和应急 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遵循运输危险 货物的适当安全程序。检查货物以确保货物安全。按照适用的州和联邦法规,维护工作时间或车辆服务 或维修状态的日志。使用 绳索、垫块、链条、绑带或遮盖物固定货物以便运输。长途路线:CA、AZ、FL、IL,受雇后30天内取得CDL。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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