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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31927 日期:2024年3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电影行业的内容创作者和制片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1 本法第203(b)(2)(B)(i)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2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3 若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
1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本办公室无需处理该分类的单独要求。 2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3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适用于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情形。6 USCIS 政策手册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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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体上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4
本办公室认可并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即该决定错误地引用了杰出能力个人。然而,该错误至多属于无害错误。一般参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关于无害错误或笔误的案例)。在此,审理主任依据8 C.F.R. § 204.5(k)(3)(ii)(A)-(F)的特殊能力标准而非8 C.F.R. § 204.5(h)(3)(i)-(x)的杰出能力标准适当审查了证据,认定其仅满足8 C.F.R. § 204.5(k)(3)(ii)(A)项下的一项标准。由于申请人未就审理主任关于其未满足8 C.F.R. § 204.5(k)(3)(ii)(B)-(F)标准的结论提出异议,本办公室视为放弃。5
由于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含六项标准中的一项,其未能确立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因此,本办公室无需就申请人是否作为裁量事项符合资格或依据Dhanasar分析框架是否值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相应地,本办公室保留这些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论所不必要的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4 若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确立其值得“符合国家利益”的职位邀请要求的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 5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