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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34249 日期:2025年3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受益人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受益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尽管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但我们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据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符合国家利益”的职位offer要求酌情豁免是应当的。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889(AAO 2016)规定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¹ 参见 Flores v. Garland,72 F.4th 85,88(第五巡回法院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为,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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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在适用Dhanasar框架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拟从事事业的实质性价值,且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以及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在本案分析中(往往以结论性方式)错误陈述事实、错误描述和遗漏证据,并错误适用Dhanasar框架。”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在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关于国家重要性的分析中,以及在Dhanasar框架第三项要件关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的分析中,犯了“若干关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未对记录中的证据进行审查或分析申请人提出的论点。申请人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足以确立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参见8 C.F.R. § 103.3(a)(i)。该解释应足以让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比较 Matter of M-P-,20 I&N Dec. 786(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经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未适当分析所提交的证据,因此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在描述拟从事事业时,审理主任的决定称“[自]申请人拟利用其主题专业知识、高等教育背景以及在 的职位,推动先进计算领域的创新,具体是在数据工程中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技术方面,通过开发可扩展、高效且符合隐私要求的数据处理系统的尖端技术和架构。其工作侧重于提高数据管道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原文如此),从而促进稳健的数据分析和商业智能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其旨在变革 商业营销的技术栈,确保无缝数据集成和庞大数据集的有效利用。”审理主任随后在否决申请的决定中指出,“申请人拟担任律师,分析案件的可能结果,运用法律先例知识。”记录显示,本办公室审理的事项不涉及为 工作的自申请人或律师。此处,正如审理主任随后在否决申请的决定中正确指出的,申请人的使命是基于先进热力学、转子发动机技术和集成混合电动平台开发紧凑高效的电力系统;受益人受雇于申请人担任高级建模与仿真工程师;受益人的拟从事事业是“为军事应用开发新型重油燃料和混合动力发动机,从概念到生产。”
此外,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未证明为申请人工作并提供专业知识将“通过增加收入、雇用美国工人以及对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无疑有利于美国。”然而,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均从未作出此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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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在初始提交时以及回应证据请求(RFE)时所提供证据的概述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其未提及为支持申请而提供的文件,包括证明为美国国防部(申请人主张为其主要“客户”)工作的合同授予证据;申请人为回应RFE中审理主任提出的缺陷而提交的补充信函;以及证明受益人出版物和演示的文件。这些错误令人质疑审理主任的分析是否基于对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审查和考虑。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这主要基于一项结论,即他们未证明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符合国家重要性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然而,申请人明确主张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其侧重于关键和新兴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并增强国家安全,并指出了记录中为支持这些主张而提交的证据。
审理主任对Dhanasar框架第三项要件的分析存在类似缺陷。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此分析时,我们可以评估以下因素:鉴于该个人的资格性质或拟从事事业,其获得职位offer或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有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种情况下,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证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同上,第890-91页。此处,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的,审理主任未承认或分析申请人就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所提交的证据。相反,审理主任得出了结论性裁定,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除了包含事实错误外,审理主任的否决通知未给予申请人合理机会在上诉中提供具体回应以可能克服否决依据。
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作出新的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包括为支持本上诉而提交的文件,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依据Dhanasar框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福利。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