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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S- 公司案 日期:2019年3月21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服务企业,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高级专业人员:项目管理”的临时雇佣。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认定申请人未经授权将受益人指派至与申请中所示不同的实体或组织。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明显的事实错误,并坚持认为受益人已获批准的 L-1A 雇佣条款和条件没有重大变更。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支持上诉。
审理主任最初于2017年10月批准了申请及受益人请求的身份延期。此后,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试图通过行政实地走访核实受益人雇佣情况被认定为未成功之后,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原因是发现受益人在申请人于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中所指明地点以外的一个地点工作。
具体而言,申请人在申请中指明受益人将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的客户工作场所工作。当一名移民官员走访该地点并与[已隐去]交谈时,[已隐去]告知受益人正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的一个地址工作。
针对 NOIR,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经理的一封信函,解释[已隐去]和[已隐去]两个地点均属于[已隐去]的客户工作场所,且受益人一直根据需要在两个地点工作。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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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C-S- 公司案
申请人表示,受益人的雇佣没有重大变更,且他继续为[已隐去]管理申请及支持文件中所述的同一客户项目。
在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指明受益人将根据与[已隐去]的协议工作,但似乎“他将在[已隐去]为[已隐去]工作”。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被允许被重新指派至[申请人]寻求并获得批准的组织以外的组织”。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审理主任在认定[已隐去]与受益人之间存在雇主-雇主关系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坚持认为受益人一直持续为申请人工作,并未被重新指派至另一组织。我们同意,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直接为[已隐去]而非为申请人工作,或认定其已被重新指派至不同实体或组织,缺乏依据。
申请人进一步指出,“看来移民局似乎在暗示申请人本应提交修改申请以申报地址变更。”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无论是法规、条例还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均未明确规定 L-1 雇主在受益人每次被调派至新工作场所为同一雇主履行相同或类似职责时都必须提交修改申请。¹ 受益人间歇性地被指派至同一客户拥有的不同工作场所,不需要提交修改申请,也不构成其与申请人已获批准的 L-1A 雇佣条款的重大变更。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该申请的批准被不当撤销。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关于 C-S- 公司案,ID# 2861761(AAO 2019年3月21日)
8 C.F.R. § 214.2(l)(7)(i)(C) 规定:
申请人应向提交原始申请的服务中心提交修改申请并缴纳费用,以反映已获批准关系的变更、根据空白申请增加合格组织、雇佣身份变更(即从专业知识职位变更为管理职位),或任何会影响受益人根据该法第 101(a)(15)(L) 条资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