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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37732 日期:2022年3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院,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讨论举证责任);另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
经重新审查,我们无法确定该申请被驳回的具体依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其他”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了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指定的非公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DOL已经确定美国缺乏足够的专业护士,并且在这些“A类表”职位上雇用非公民不会损害类似职位上美国工人的工资或工作条件。20 C.F.R. § 656.5(a)(2)。因此,DOL授权USCIS在移民签证申请程序中审理护士的A类表劳工认证申请。20 C.F.R. § 656.15(a)。因此,在本案中,USCIS不仅对移民签证申请作出裁定,还对其附带的劳工认证申请作出裁定。参见20 C.F.R. § 656.1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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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USCIS在A类表程序中的劳工认证裁定描述为“决定性的和最终的”)。
二、该决定
行政机构必须以“足以使人理解的清晰度”说明驳回理由。SEC v. Chenery Corp., 332 U.S. 194, 196 (1947)。此外,USCIS官员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驳回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
我们无法理解该申请被驳回的具体依据。该决定称:“根据该法第203(b)(3)(iii)条以其他工人身份提交注册护士申请是不适当的。该分类不支持A类表申请所需的优先类别要求。”
然而,在该决定接近结尾处,它称“最低职位要求不符合A类表申请所要求的资格。”该决定总结道:
根据该法第203(b)(3)(iii)条以其他工人身份提交的申请不符合[A类表法规]的要求。因此,根据第203(b)(3)(iii)条以其他工人身份提交的申请是不适当的,不符合A类表指定的要求,予以驳回。
我们无法确定审理主任是认定该申请不足以满足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的要求、所请求的A类表指定的要求,还是两者兼有。此外,该决定没有解释据称缺乏的具体其他工人/A类表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如果审理主任认为该申请缺乏批准的法律依据,他应当作出新决定,解释据称不符合资格的具体理由。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E.(6)(F)。相反,如果审理主任认为该申请缺乏初始证据或需要补充证据,审理主任应当发出RFE或NOID。同上。在这种情况下,在及时收到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当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