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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设计师与美甲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支持(2023年3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初步证据标准是否满足、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赴美继续工作及未来实质利益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支持上诉,撤销原审拒绝决定,认定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分类资格。本次决定解决了初步证据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问题,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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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俄罗斯籍美甲设计艺术家及美甲师,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主张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记录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nail design artist and manicur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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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a native of Russia asserting that she is an award-winning nail artist and master of the manicure and pedicure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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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拒绝申请,认为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for the classification, but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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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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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并进一步认定其整体证据足以证明杰出能力,决定支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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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初步证据标准是否满足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规定,如无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须提供符合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发表材料、担任评委、撰写学术文章等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具体为8 C.F.R. § 204.5(h)(3)(iii)发表材料、(iv)担任评委、(vi)学术文章。

发表材料、担任评委记录、学术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十项初步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已认定满足三项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予以同意。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was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er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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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原审认定,确认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因此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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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3),需综合全部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认可,并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14项国际美甲美容比赛奖项、担任国际比赛评委、获得行业领袖推荐信、发表学术文章并担任讲师,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证明其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14项国际美甲美容比赛奖项

证明目的
证明国际认可及行业顶尖地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奖项由国际行业专家混合颁发,支持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winning 14 awards at seven international nail and beauty competitions in Russia, Italy, New York, Poland, and the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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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美甲美容比赛评委及代表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行业领导地位及国际参与。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广泛担任国际比赛评委表明其是本国美甲设计及修甲行业的领军人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wide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in international nail and beauty competitions, along with other representatives from around the world, indicates that she is a leading figure in the nail design and manicure industry in he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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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名人士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贡献、声誉及行业影响力。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推荐信可信地讨论了申请人的贡献、先进技术、创新课程及专业知识,表明其在本国美甲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并获全球行业领袖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vided support letters indicate that it is 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wide influence in her country's nai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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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篇行业学术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学术贡献及行业认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向行业贸易文章贡献了五篇学术文章,支持其杰出能力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reflecting that she contributed five scholarly articles to trade articles 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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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俄罗斯专业美甲设计中心讲师及开发教育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领导角色及教育贡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证据支持申请人担任讲师、举办讲座、工作坊和研讨会并开发创新教育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vided evidence further supports a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worked in a leading role as a nail design lecturer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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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东欧美容协会会员资格及主席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行业认可及贡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协会主席推荐信认可申请人作为评委、讲师和教练的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further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East European Beauty Association (IE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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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本国的领先地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在线文章突出申请人作为本国领域领先人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everal online articles highlighting her as a leading presence in the field in he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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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综合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俄罗斯、意大利、纽约、波兰、荷兰等地获得14项国际奖项,广泛担任国际比赛评委,获得行业领袖推荐信,并发表五篇学术文章及担任讲师,整体证据足以证明其持续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her burden of proof to establish,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she is eligible for the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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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stablishes that the Petitioner possesses a level of expertise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a concluding that she is one of a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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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继续工作及未来实质利益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203(b)(1)(A)条要求申请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打算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且工作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对此项的单独否定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在结论中认定申请人已表明打算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且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shown that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working in her area of expertise and that her work will substantially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pro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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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并支持上诉,效力为认定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分类,而非仅程序性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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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原审已认定满足三项初步标准,本次争议集中于最终实质审查中的持续声誉及领域最顶端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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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34474 日期:2023年3月2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美甲设计艺术家和美甲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驳回了申请,认定她未能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能证明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该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原文第 2 页

即8 C.F.R. § 204.5(h)(3)(i)至(x)所列标准(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确立了8 C.F.R. § 204.5(h)(3)(i)至(x)所列标准中的三项,具体为:1)根据8 C.F.R. § 204.5(h)(3)(ii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存在与其工作相关的关于她的已发表材料;2)根据8 C.F.R. § 204.5(h)(3)(iv),她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3)根据8 C.F.R. § 204.5(h)(3)(vi),她撰写了其领域内的学术文章。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初步标准。

由于申请人提交了所需的初步证据,本办公室将评估她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能证明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利益。

申请人是一名俄罗斯本地人,声称自己是一位获奖美甲艺术家以及美甲和美足艺术大师。申请人主张她通过引入印章、喷绘和美甲处理方面的创新方法和技巧为行业做出了贡献。记录显示,申请人因其工作获得了国际赞誉,包括在俄罗斯、意大利、纽约、波兰和荷兰举行的七项国际美甲和美容比赛中赢得14个奖项。支持性证据表明,这些奖项由其领域内国际行业专家的混合群体颁发。证据进一步显示,申请人是国际东欧美容协会(IEEBA)的成员,且来自

原文第 3 页

该组织主席的一封推荐信认可她作为美甲艺术行业评判者、讲师和教练对该领域所做的贡献。

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几篇在线文章,突出显示她是其所在国家该领域的领先人物,并提供了文件反映她作为代表和评判者广泛参与国际美甲和美容比赛,包括在纽约、日本、美国、卡塔尔、埃及和俄罗斯的比赛。申请人作为评判者广泛参与国际美甲和美容比赛,与其他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一起,表明她是其所在国家美甲设计和美甲行业的领军人物。

申请人还提交了多封来自美甲设计行业知名人士的推荐信,这些推荐信可信地讨论了她在该领域的贡献和赞誉、先进且新颖的美甲设计技术、创新美甲教学课程和大师班的创建、对美甲疾病和治疗的先进知识,以及美观且视觉上有趣的美甲设计。所提供的支持信表明,申请人很可能在其所在国家的美甲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且来自世界各地的行业领袖证明她在该领域的赞誉。同样,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反映她向行业贸易文章贡献了五篇学术文章。所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支持以下结论:申请人曾在俄罗斯一家专门的美甲设计中心担任美甲设计讲师这一领导职务,并且她为该等项目讲授课程、举办工作坊和研讨会,并开发了创新教育材料。

基于这些关于申请人成就和所获认可的证据,以及上文未讨论的其他证据,她已证明其作为美甲设计艺术家和美甲师的杰出能力,并确立她拥有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全部证据表明,申请人所具备的专业水平与以下结论一致: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并且她拥有所需的持续赞誉。参见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她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她还证明了持续的国家和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获得认可。最后,申请人已表明她打算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其工作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因此,申请人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裁定: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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