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34474 日期:2023年3月2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美甲设计艺术家和美甲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驳回了申请,认定她未能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能证明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该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原文第 2 页
即8 C.F.R. § 204.5(h)(3)(i)至(x)所列标准(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确立了8 C.F.R. § 204.5(h)(3)(i)至(x)所列标准中的三项,具体为:1)根据8 C.F.R. § 204.5(h)(3)(ii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存在与其工作相关的关于她的已发表材料;2)根据8 C.F.R. § 204.5(h)(3)(iv),她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3)根据8 C.F.R. § 204.5(h)(3)(vi),她撰写了其领域内的学术文章。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初步标准。
由于申请人提交了所需的初步证据,本办公室将评估她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能证明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利益。
申请人是一名俄罗斯本地人,声称自己是一位获奖美甲艺术家以及美甲和美足艺术大师。申请人主张她通过引入印章、喷绘和美甲处理方面的创新方法和技巧为行业做出了贡献。记录显示,申请人因其工作获得了国际赞誉,包括在俄罗斯、意大利、纽约、波兰和荷兰举行的七项国际美甲和美容比赛中赢得14个奖项。支持性证据表明,这些奖项由其领域内国际行业专家的混合群体颁发。证据进一步显示,申请人是国际东欧美容协会(IEEBA)的成员,且来自
原文第 3 页
该组织主席的一封推荐信认可她作为美甲艺术行业评判者、讲师和教练对该领域所做的贡献。
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几篇在线文章,突出显示她是其所在国家该领域的领先人物,并提供了文件反映她作为代表和评判者广泛参与国际美甲和美容比赛,包括在纽约、日本、美国、卡塔尔、埃及和俄罗斯的比赛。申请人作为评判者广泛参与国际美甲和美容比赛,与其他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一起,表明她是其所在国家美甲设计和美甲行业的领军人物。
申请人还提交了多封来自美甲设计行业知名人士的推荐信,这些推荐信可信地讨论了她在该领域的贡献和赞誉、先进且新颖的美甲设计技术、创新美甲教学课程和大师班的创建、对美甲疾病和治疗的先进知识,以及美观且视觉上有趣的美甲设计。所提供的支持信表明,申请人很可能在其所在国家的美甲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且来自世界各地的行业领袖证明她在该领域的赞誉。同样,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反映她向行业贸易文章贡献了五篇学术文章。所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支持以下结论:申请人曾在俄罗斯一家专门的美甲设计中心担任美甲设计讲师这一领导职务,并且她为该等项目讲授课程、举办工作坊和研讨会,并开发了创新教育材料。
基于这些关于申请人成就和所获认可的证据,以及上文未讨论的其他证据,她已证明其作为美甲设计艺术家和美甲师的杰出能力,并确立她拥有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全部证据表明,申请人所具备的专业水平与以下结论一致: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并且她拥有所需的持续赞誉。参见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她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她还证明了持续的国家和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获得认可。最后,申请人已表明她打算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其工作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因此,申请人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