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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33946 日期:2023年3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和营销官,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以及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也未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1或特殊能力个人,也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工作邀请的国家利益豁免。2 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3 我们驳回了后来提交的复议动议4,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由于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我们未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因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1 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该主张。2 见 (AAO 2021年1月27日)。 3 见 (AAO 2021年8月19日)。 4 见 (AAO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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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证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同上。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个人。该法第203(b)(2)条。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级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非公民]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
专业指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入境最低要求的职业。
此外,8 C.F.R. § 204.5(k)(3)(ii)的规定列出了证明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指出,在申请人已证明符合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5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6
5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2019年8月28日)(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6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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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首先,我们注意到对任何动议的审查都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以下事项:(1) 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以及(2) 重新审议我们决定的正当理由。我们指出,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
A. 重新开案动议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8 C.F.R. § 103.5(a)(2)。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先前的决定,但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也未证明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即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
正如申请人在其先前复议动议所附书面论证意见中所述,申请人再次错误地主张“至少十年的专业工作经验可满足高级学位要求”。申请人似乎将适用于其他职业移民签证分类的要求规定中的措辞7与8 C.F.R. § 204.5(k)中EB-2分类的要求相混淆。虽然申请人主张仅工作经验或经验与教育资历的组合可被视为等同于学士学位,但EB-2分类并非如此;该规定部分要求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随后在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工作经验。记录中未包含证明申请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的文件。8 此外,在没有此类学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的任何经验符合学士学位后经验。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7 比较8 C.F.R. § 214.2(h)(4)(iii)(D)(为H-1B分类目的定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在教育或经验的组合可等同于学士学位的情况下,该法和规定明确如此规定。见该法第214(i)(2)(C)条,8 U.S.C. § 1184(i)(2)(C)(允许H-1B工人拥有“等同于完成[学士]学位的专业领域经验”);另见8 C.F.R. § 214.2(h)(4)(iii)(C)(4)(H-1B工人可拥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专业培训和/或逐步负责的经验”)。与本案所寻求移民分类相关的规定不包含类似措辞。 8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反映,其拥有硕士或更高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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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属于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问题,如先前决定所述,记录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F)项下的任何标准。此外,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说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书面证据、未就所主张的标准提出具体论点,也未指出任何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错误。尽管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但其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获得所请求的分类。
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签证分类,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将无实际意义。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即驳回其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此为8 C.F.R. § 103.5(a)(3)所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所提供的证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也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上述动议必须被驳回。9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9 8 C.F.R. § 103.5(a)(1)(iii)的规定要求动议须"附有一份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须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程序的状态或结果。"除上述指出的缺陷外,申请人未包含所要求的陈述;因此,其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参见8 C.F.R. § 103.5(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