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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营销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3月2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且依当时记录不正确、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动议是否附有司法程序声明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且依当时记录不正确、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人士资格、动议是否附有司法程序声明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的程序与实体要求是否满足,未重新对EB-2基础分类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出初次全面审理;因基础分类资格未确立,Dhanasar分析未被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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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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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provided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does not overcome the grounds underlying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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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销售与营销官身份提交I-140(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主张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ales and marketing offic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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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neither qualified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nor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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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也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led the matter to us, and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w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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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以相同理由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dismissed on the same grounds a subsequently fil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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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交复议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2年8月3日驳回,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有误,且因未确立基础分类资格,未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later motion to reconsider4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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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O August 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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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再次提交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并附书面论证意见;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后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motion to reopen an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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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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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1)(i)要求显示“proper cause”,审查范围限于“the prior decision”。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其符合基础分类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且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重新开放动议的具体意见。

重新开放动议及所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符合基础分类资格并请求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也未附文件证据证明基础分类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支持基础分类资格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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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重新开放动议中未陈述新事实,也未提交文件证据证明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的基础分类。因此该动议不满足重新开放的法定要求,AAO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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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且依当时记录不正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不同意先前决定,并主张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且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复议动议的具体意见。

复议动议及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先前决定错误并请求复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仅重复不同意先前决定,未指出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也未证明依当时记录决定不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也未证明依当时记录决定不正确。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it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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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表示不同意先前决定,未证明该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也未证明依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因此复议动议不满足法定要求,AAO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sagrees with our prior decision bu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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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定义“advanced degree”为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至少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视为等同硕士学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至少十年专业工作经验可满足高级学位要求,或工作经验与教育资历组合可等同学士学位。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且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具体意见。

关于工作经验的主张及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十年专业工作经验可满足高级学位要求,或经验与教育组合可等同学士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主张混淆了H-1B等其他类别的法规语言与EB-2法规要求;EB-2法规不允许仅以工作经验或经验与教育组合等同学士学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中缺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文件证据;无此学位则无法认定学士后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rs to conflate language concerning requirements found in regulations applicable to other employment-based visa class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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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and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that he has a master's or higher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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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混淆了其他就业移民类别的法规语言与EB-2分类要求;EB-2要求先取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再加至少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记录中没有文件证明申请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无法认定其任何工作经验属于学士后经验,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未确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s require, in part, receipt of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a degree that is the foreign equivalent, followed by at least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experience in the speci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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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documentation to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ossesses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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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定义特殊能力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3)(ii)要求至少满足六类证据中的三类。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各项标准的具体评价。

申请人关于特殊能力的主张及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文件证据、未就主张的标准提出具体论证,也未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满足六类证据中任何一项标准,且未提供新证据或具体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claim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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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如先前决定所述,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任何一项标准;申请人未提供新文件证据、未就主张的标准提出具体论证,也未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因此特殊能力人士资格未确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e meets any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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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offer specific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claimed criteria, or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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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在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申请人须证明(1)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申请人有能力推进该事业;(3)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原文未记载原审对Dhanasar各要素的具体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分类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认定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没有意义,未对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该事项因基础资格未通过而未被审理,不构成对三要素的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underlying visa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or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further discussion of the Dhanasar analysis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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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是否附有司法程序声明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ii)要求动议附有声明,说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或正成为任何司法程序的对象,以及法院、性质、日期和状态或结果;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动议不能获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程序要求的意见。

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整体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请求重新开放和复议先前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动议未附法规要求的司法程序声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关于不利决定是否涉及司法程序的声明。
核对原文依据
In addition to the deficiencies noted abov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clude the required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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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脚注中指出,除上述缺陷外,申请人未包含法规要求的司法程序声明,因此其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该程序缺陷独立于实体资格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clude the required statement; therefore, his motion does not meet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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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是否存在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文件证据;EB-2高级学位路径要求先有该学位,再加至少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仅凭工作经验或经验与教育组合不能等同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evidence of such a degree,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any of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qualifies as post-baccalaureate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就8 C.F.R. § 204.5(k)(3)(ii)(A)-(F)中具体标准提交文件证据和针对性论证;AAO指出本次动议未提供新文件证据或具体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offer specific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claimed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是否附有8 C.F.R. § 103.5(a)(1)(iii)要求的司法程序声明;该声明是动议可受理的程序要求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103.S(a)(l )(iii) requires the motion to be "[a]ccompanied by a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or not the validity of the unfavorable decision has been or is the subject of any judicial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国家利益豁免申请,Dhanasar三要素因基础EB-2分类资格未确立而未被实质审理;本次决定不构成对三要素的实体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discussion of the Dhanasar analysis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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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33946 日期:2023年3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和营销官,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以及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也未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1或特殊能力个人,也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工作邀请的国家利益豁免。2 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3 我们驳回了后来提交的复议动议4,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由于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我们未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因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1 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该主张。2 见 (AAO 2021年1月27日)。 3 见 (AAO 2021年8月19日)。 4 见 (AAO 2022年8月3日)。

原文第 2 页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证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同上。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个人。该法第203(b)(2)条。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级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非公民]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

专业指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入境最低要求的职业。

此外,8 C.F.R. § 204.5(k)(3)(ii)的规定列出了证明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指出,在申请人已证明符合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5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6

5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2019年8月28日)(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6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原文第 3 页

II. 分析

首先,我们注意到对任何动议的审查都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以下事项:(1) 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以及(2) 重新审议我们决定的正当理由。我们指出,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

A. 重新开案动议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8 C.F.R. § 103.5(a)(2)。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先前的决定,但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也未证明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即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

正如申请人在其先前复议动议所附书面论证意见中所述,申请人再次错误地主张“至少十年的专业工作经验可满足高级学位要求”。申请人似乎将适用于其他职业移民签证分类的要求规定中的措辞7与8 C.F.R. § 204.5(k)中EB-2分类的要求相混淆。虽然申请人主张仅工作经验或经验与教育资历的组合可被视为等同于学士学位,但EB-2分类并非如此;该规定部分要求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随后在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工作经验。记录中未包含证明申请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的文件。8 此外,在没有此类学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的任何经验符合学士学位后经验。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7 比较8 C.F.R. § 214.2(h)(4)(iii)(D)(为H-1B分类目的定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在教育或经验的组合可等同于学士学位的情况下,该法和规定明确如此规定。见该法第214(i)(2)(C)条,8 U.S.C. § 1184(i)(2)(C)(允许H-1B工人拥有“等同于完成[学士]学位的专业领域经验”);另见8 C.F.R. § 214.2(h)(4)(iii)(C)(4)(H-1B工人可拥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专业培训和/或逐步负责的经验”)。与本案所寻求移民分类相关的规定不包含类似措辞。 8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反映,其拥有硕士或更高学位。

原文第 4 页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属于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问题,如先前决定所述,记录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F)项下的任何标准。此外,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说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书面证据、未就所主张的标准提出具体论点,也未指出任何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错误。尽管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但其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获得所请求的分类。

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签证分类,进一步讨论Dhanasar分析将无实际意义。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即驳回其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此为8 C.F.R. § 103.5(a)(3)所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所提供的证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也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上述动议必须被驳回。9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9 8 C.F.R. § 103.5(a)(1)(iii)的规定要求动议须"附有一份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须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程序的状态或结果。"除上述指出的缺陷外,申请人未包含所要求的陈述;因此,其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参见8 C.F.R. § 103.5(a)(4)。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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