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R232018_01B2203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18年3月2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动议提交是否及时、逾期是否因未通知律师而可豁免、EB-1A杰出人才实体资格
不成立 动议提交是否及时、逾期是否因未通知律师而可豁免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为受益人申请EB-1A杰出人才分类。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随后AAO驳回了上诉。本次AAO审理的是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拒绝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作出;申请人上诉后,AAO于2017年12月29日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并邮寄送达该不利决定。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USCIS于2018年2月21日收到。本次AAO仅审查这两项动议的及时性,未重新审理EB-1A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以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为提交日,而非申请人寄出之日。申请人主张因决定未寄给其律师而应豁免逾期,AAO审查该迟延是否合理或超出申请人控制。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并主张决定副本未邮寄给其律师。送达记录显示申请人未提交填写完整的G-28律师出庭通知;其律师此前虽曾向AAO提交信件,但未提交G-28。AAO据此认定决定已寄至申请人的登记地址。

AAO 认定

AAO认定动议于2018年2月21日收到,距2017年12月29日送达已54天,超过33天期限。律师提交信件不产生通知申请人缺少G-28的义务;决定寄至登记地址,申请人可随时转交律师。因此迟延不属合理或超出申请人控制。

裁决结果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理由均为逾期提交。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动议提交时限及送达地址问题,未讨论EB-1A杰出人才分类的任何实体标准,也未认定受益人是否具备杰出能力。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动议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不利决定的邮寄送达日期与证明;USCIS收到动议的日期戳;G-28律师出庭通知是否曾提交及提交时间;申请人登记地址与律师通信记录;33天期限的计算依据。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动议提交是否及时

证据:2017年12月29日邮寄送达不利决定;USCIS于2018年2月21日收到动议,共54天;决定载明可在33天内提交动议。

认定理由:动议须在送达后33个日历日内提交,以USCIS收到日为提交日;54天明显超过期限。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逾期是否因未通知律师而可豁免

证据:送达记录显示未提交填写完整的G-28;律师此前曾提交信件但无G-28;决定寄至申请人登记地址。

认定理由:律师提交信件不产生通知缺少G-28的义务;决定寄至登记地址,申请人可转交律师;迟延不属合理或超出申请人控制。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EB-1A杰出人才实体资格

证据:本次决定仅涉及动议及时性,未审查受益人杰出能力的任何证据。

认定理由:AAO以逾期为由驳回动议,未进入EB-1A实体标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G-B-&B- 日期:2018年3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其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出为由驳回上述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出。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7年12月29日,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该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出动议。USCIS于2018年2月21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54日。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逾期应予宽恕,因为决定的副本未邮寄给申请人的律师。然而,送达记录表明,申请人未提交填写妥当的G-28表,即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尽管申请人的律师此前曾向本办公室提交信函,但其未提交G-28表,且律师提交信函并不产生我们须通知申请人记录中无G-28表的义务。上诉决定副本已邮寄至申请人的记录地址,申请人可随时将其转交律师。因此,我们不认为提交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申请人的控制。据此,我们以逾期提出为由驳回上述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G-B-&B-, ID# 1481340 (AAO Mar. 23,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3-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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