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824582 日期:2020年3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经营一家巴西风味牛排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churrasqueiro,即烧烤厨师。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之拟付工资的所需能力。
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之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1
I. 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
1 在提交本上诉后,申请人提交了另一份I-140表格申请,且USCIS已为受益人批准该申请。第二份申请向其提供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职位,并请求相同的签证分类。出于审慎考虑,我们可将缺乏实际意义的上诉作为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见,例如,Matter of Luis,22 I&N Dec. 747, 753 (BIA 1999)。然而,申请人的第二份申请包含一份在本申请之劳工申请之后提交的经认证劳工申请。因此,第二份申请的优先日期晚于本申请,故而本上诉若获批准可能导致受益人更早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由于本上诉仍具有实际意义,我们不会将其作为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
原文第 2 页
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签证分类。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拟付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记录显示申请人雇用人数少于100人。因此,其支付能力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每年是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拟付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拟付工资,USCIS将考虑该企业产生的年度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金额是否足以支付拟付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Matter of Sonegawa,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2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churrasqueiro职位的拟付工资为每年32,500美元。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截至本上诉提交时,申请人2019年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因此,就本决定而言,我们仅考虑该公司在2017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和2018年的支付能力。3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工资。但工资记录副本和IRS表格W-2(工资与税务报表)表明,受益人于2018年10月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且该公司当年向其支付了6,094.27美元。该金额未达到或超过每年32,500美元的拟付工资。因此,仅基于已支付工资,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2017年或2018年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尽管如此,我们认可申请人在2018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并将其从年度拟付工资中扣除。因此,就2018年而言,该公司仅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26,405.73美元。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及同年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然而,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反映负
2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Rivzi v. Dep't of Homeland Sec.,37 F.Supp.3d 870, 883-84 (S.D. Tex. 2014),aff'd,627 Fed. App'x. 292 (5th Cir. 2015)。 3 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依据8 C.F.R. § 204.5(g)(2),申请人必须提交2019年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原文第 3 页
年度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金额。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足以在2017年支付拟付工资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
申请人还提交了其2018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该申报表反映净收入为137,239美元。该金额超过当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与年度拟付工资之间的差额。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在2018年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因此,基于对已支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的审查,记录证明申请人具备在2018年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但在2017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不具备该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2017年第四季度损益表证明其当年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该报表表明,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申请人产生净收入77,669.78美元。该金额超过每年32,500美元的拟付工资。申请人因此主张,自申请优先日期2017年10月27日起,其已证明在2017年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然而,USCIS政策不允许申请人按比例折算其在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的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相反,申请人必须在所有相关年度证明其在整年内具备支付全额拟付工资的能力。如本案所示,申请人的净收入可能在短期内剧烈波动。经济衰退或企业季节性等因素可能极大影响短期利润。为尽量减少可能扭曲企业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收入波动,USCIS审查至少一年期间产生的净收入。在此,尽管申请人声称第四季度盈利,但该公司的财务记录显示2017年年度亏损超过70,000美元。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第四季度报表经过独立审计。因此,记录未能证明该报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如前所述,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我们可考虑其已支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之外的因素。根据Sonegawa案,我们可考虑: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年数;其雇员人数;其业务增长;其发生的非典型损失或费用;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受益人是否替代现有雇员或外包服务;或影响其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Matter of Sonegawa,12 I&N Dec. 第614-15页。
记录显示,申请人自20064年以来持续经营业务,并且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其雇用了35人。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还反映出2017年至2018年的年收入有所增加。然而,与Sonegawa案中的申请人不同,本案申请人并未证明其发生了异常损失或费用,或拥有一个
4 申请人主张其自2000年起经营业务。然而,USCIS和在线政府记录表明,一家独立公司自2000年起经营该餐厅,直至申请人于2006年成立。见德克萨斯州公共账户审计长,“应税实体查询”,https://mycpa.cpa.state.tx.us/coa/(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9日)。
原文第 4 页
在其行业中的杰出声誉。记录也未证明受益人替代了现有雇员或外包服务。因此,根据Sonegawa案的综合情况,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III. 结论
上诉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拟付工资的能力。因此,本院将维持对申请的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