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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17519 日期:2021年3月24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根据申请第1页和第2页,申请人在[已隐去]投资了500,000美元1,该[已隐去]2与一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联,即NCE,[已隐去]3。申请人最初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商业计划表明,NCE计划开发[已隐去]项目,这是一个位于佛罗里达州[已隐去]附近的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3月的私募配售备忘录指出,NCE寻求从200名外国国民投资者处筹集最多100,000,000美元,以促进该项目的开发。备忘录第3页规定,“每位500,000美元的投资者将获得NCE普通股的0.002500%所有权”。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于2015年1月汇给NCE的资金4符合“资本”的法定定义,因为这些资金来源于他从其姐妹[已隐去]处获得的无担保贷款。见8 C.F.R. § 204.6(e)(定义“资本”)(2015年)。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复议和重新开案动议,再次认定其资金不构成“资本”,因为他是通过无担保贷款从[已隐去]处获得这些资金的。
1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见8 C.F.R. § 204.6(f)(2)(2015年)。 2 2015年3月的私募配售备忘录表明,NCE的管理成员为[已隐去]。
3 区域中心是一个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8 C.F.R. § 204.6(e)。 4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题为“实例类型与传输”的银行记录,称其于2015年1月20日向NCE电汇了5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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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就审理主任的决定向我们提出上诉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Zhang v. USCIS, 978 F.3d 1314, 1319 (D.C. Cir. 2020)判决,该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定,即“在EB-5签证项目下,贷款收益属于现金而非债务”,且贷款收益符合“资本”的法定定义。鉴于Zhang判决,申请人已证明其从[已隐去]处获得的收益构成现金,因而符合8 C.F.R. § 204.6(e)下“资本”的法定定义。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已通过满足其他资格要求而证明其符合EB-5分类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已隐去]贷款给其投资于NCE的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确立案卷中的商业计划是全面且可信的,并确认NCE在今后两年内很可能需要不少于10名合格员工。5 见8 C.F.R. § 204.6(j)(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规定“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另见8 C.F.R. § 204.6(g)(1)(规定NCE“可由多名投资者用作[EB-5]申请的依据……前提是每位个人[投资者]的投资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十个全职职位”)。
此外,USCIS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已批准其他投资者基于其对NCE的投资而提交的EB-5申请。USCIS政策规定,“在USCIS先前已评估并批准某项投资的某些方面的情况下,USCIS在流程的后期阶段通常遵从该有利裁定。”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6,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6。然而,“在后续程序中,USCIS不遵从先前的有利裁定,例如,当作出有利裁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证据,或先前的有利裁定被认定在法律上存在缺陷时。”同上。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考虑USCIS在本案中是否应遵从关于非个性化资格标准的先前有利裁定。见同上(指出USCIS“对每位潜在移民投资者的合法资金来源和其他个性化资格标准进行重新审查”)。
基于我们上述讨论的理由,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按照本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5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