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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486462 日期:2021年3月2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家具设计及批发商,寻求依据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 L-1A 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首席执行官(CEO)的临时雇佣。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在送达撤销意向通知(NOIR)后撤销了该批准。在撤销通知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及额外支持证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本法第 291 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将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并采取行动。
一、法律框架
A. 撤销权限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雇佣受益人。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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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美国。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雇佣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规定,L-1A 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予以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正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说明以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
B. L-1A 非移民类别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连续一年雇佣受益人。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寻求延长涉及新办公室的 L-1A 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在上一年度及延长期申请下的职责说明;描述新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及所任职位数量和类型的证据;其财务状况的证据;其在上一年度已开展业务的证据;以及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符合资格关系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
二、分析
审理主任在 NOIR 中的陈述指出了提交时记录中的缺陷,足以依据 8 C.F.R. § 214.2(l)(9)(iii)(A) 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其撤销申请批准的意向。审理主任援引了 8 C.F.R. § 214.2(l)(9)(iii)(A)(5) 中的撤销理由,并基于对记录的审查认定申请批准涉及重大错误。
当前的 L-1A 新办公室延长期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提交。在审理主任的撤销决定中指出,受益人于2018年3月23日首次以 L-1A 身份入境美国,并称“虽然通常要求您证明截至申请提交之日已满足所有资格要求,但在本新办公室延长期案件中,USCIS 将审查截至2019年3月22日美国业务的发展状况。”审理主任进一步表示,“这使您有机会证明,在您的组织获得整整一年时间发展美国业务后,新办公室能够支持一名高管。”此外,当该决定讨论提交时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时,审理主任讨论了针对 NOIR 提交的证据,并指出“您提供的工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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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2019年10月和11月,因此不能证明您截至2019年3月22日的人员配置水平。”因此,审理主任审查的是截至2019年3月22日申请人的资格,而非自本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提交之日起的资格。
USCIS 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其寻求的福利的资格。参见 8 C.F.R. § 103.2(b)(1)。签证申请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而获批,也不得在申请人或受益人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具备资格后获批。参见 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 17 I&N Dec. 248, 249 (Reg'l Comm'r 1978)。申请人不得为使其有缺陷的申请符合 USCIS 要求而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鉴于本案中审理主任错误地更改了资格日期,我们必须根据现行规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
因此,我们将把本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审查申请人自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提交之日起的证据。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