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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2261401 日期:2021年3月2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1 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2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更有可能系申请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成员。记录包括该外国实体的证据、其地址、在申请人中的所有权百分比(100%),以及该外国实体对申请人所作出资的证据。申请人还在上诉时提交了补充证据,确认其由唯一成员拥有和控制。由于该外国实体拥有申请人100%的股权,我们能够根据记录中的证据确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要素,并认定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
1 见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2 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