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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204589 日期:2022年3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 - O)
申请人是一家艺人代理及制作公司,寻求将受益人(一名女演员)归类为在电影或电视制作方面具有杰出成就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此O-1分类使非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其在该行业的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使用。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上诉。随后,我们驳回了一项复议动议。1 现该事项基于第二项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就本案相关而言,该法第101(a)(15)(O)(i)条为在电影和电视制作方面具有经证实的杰出成就记录、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确立了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包括以下定义:“就电影和电视制作而言,按行业通常定义,杰出成就指在电影或电视行业中非常高的成就水平,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水平,以至于该人被公认为电影或电视领域中的杰出、显著或领先人物。”
其次,DHS法规规定了证明个人杰出成就记录的证据标准。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受益人获得或被提名特定领域中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8 C.F.R. § 214.2(o)(3)(v)(A)。如果申请人确实提供了此信息,则其必须提交足够的合格证据,以满足
1 参见 In Re: 18645879(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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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14.2(o)(3)(v)(B)(1)-(6)所列六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该标准是否已满足的机制。”)。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记录的整体情况和证据质量是否显示在电影和电视行业中的杰出成就。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 (v)。2
此外,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A. 程序历史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v)(A)的证据标准,她还进一步认定,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与五项替代法规标准相关的证据,即8 C.F.R. § 214.2(o)(3)(v)(B)(1)、(2)、(3)、(5)和(6),但申请人未满足这五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证据满足这五项标准,外加一项与8 C.F.R. § 214.2(o)(3)(v)(B)(4)中重大商业或评论界好评成功相关的额外标准。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v)(B)(1)-(3)的标准。此外,我们的决定指出,由于申请人在审理主任面前(无论是在提交申请时还是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均未主张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v)(B)(4)标准的资格,我们不会在上诉裁决中考虑此主张。3 此外,我们对8 C.F.R. § 214.2(o)(3)(v)(B)(5)和(6)的标准保留裁定,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4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的决定,但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的决定。
2 另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其中我们认定,“真相不是仅由证据数量决定,而是由其质量决定。” 3 参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否决前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为记录提供该证据,我们将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基于首席面前的诉讼记录裁决上诉”);另参见 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 4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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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议动议
如前所述,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参见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提出了与其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相同的论点,并重述和描述了其在六项主张标准下提交的证据。然而,申请人未论证或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复议动议所要求的。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犯错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比较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5(“[A]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动议方必须具体说明在上诉中提出但被错误裁决或在我们初始决定中被忽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此外,我们的决定分析并解释了先前动议中涉及的证据和论点为何不符合法规要求。
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因为它未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参见8 C.F.R. § 103.5(a)(3)。特别是,申请人未引用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法规、条例、具有约束力的联邦法院判决、USCIS政策声明或其他适用权威来确立先前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由于申请人未提出此类错误指控,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三、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5 O-S-G-涉及移民上诉委员会面前的复议动议,受8 C.F.R. § 1003.2(b)(1)管辖,该条规定:“复议动议应通过具体说明先前委员会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来陈述动议理由,并应由相关权威支持。”这些要求与8 C.F.R. § 103.5(a)(3)中的要求基本相似,因此适用相同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