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先例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案卷编号:37188389
针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工程师,寻求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第一优先移民类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提供移民签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法定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上诉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裁决,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本分析一致的新裁决。
I. 法律
本法第 203(b)(1)(A) 条向具备以下条件的移民提供签证: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媒体报道、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及领域内成就获得认可。
在申请人满足上述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裁量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结合最终裁量进行考量)。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至少三项法定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四项法定标准,即:她曾是要求杰出成就的领域内协会的会员、曾担任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曾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曾为知名组织履行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8 C.F.R. § 204.5(h)(3)(ii)、(iv)、(vi)、(v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标准和学术文章标准,但未满足另外两项主张的标准。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裁决,并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裁决。
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审理主任是否考虑了针对补件通知(RFE)提交的证据并不明确,因为审理主任的裁决仅列出初次提交时的证据,未提及或分析针对补件通知提交的证据。此外,该裁决含有将申请人领域认定为商业和创业的表述。然而,申请人的领域是工程。
因此,本办公室撤销审理主任的认定,并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量。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决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定:
审理主任的裁决予以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