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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0924197 日期:2022年3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及网络安全产品经销商,寻求依据L-1A非移民身份(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公司内部调派人员)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运营总监。《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经理、高管或涉及特殊知识的职位,且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
申请人对延期申请被否决提出上诉,我们于2021年2月在一份九页的决定中驳回了该上诉,该决定处理了申请的实质问题及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该上诉决定的封面页告知申请人其有权在指定期限内依据8 C.F.R. § 103.5的规定提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
2021年4月,申请人对我们2021年2月的上诉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于2021年8月驳回了该上诉,因为不存在允许对上诉决定提出上诉的规定。在该决定中,我们指出对上诉驳回提出异议的正确方式是通过动议,但驳回通知的封面页未包含任何关于动议权利的提及。1
本事项现基于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1 此外,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包含新事实和支持性证据。8 C.F.R. § 103.5(a)(2)。正如我们在2021年8月的驳回通知中指出的,申请人2021年4月的提交未包含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因此,即使申请人将该提交标注为动议而非上诉,该提交也不会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我们注意到,法规未规定允许申请人提交额外证据以补充先前提交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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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该动议并非寻求对第二次上诉被驳回提出异议。相反,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将“不利决定日期”指定为“02/10/2021”。在随附的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陈述:“本重新开案动议是针对……2021年2月10日作出的上诉驳回而撰写。”因此,申请人寻求对我们2021年2月驳回申请人原始上诉的决定进行审查。该动议于2021年9月提交,远超出允许期限,即使考虑到我们作出上诉决定时实施的提交灵活性。2
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逾期提交予以宽恕。参见8 C.F.R. § 103.5(a)(1)(i)。在此,申请人提交动议的延迟既不合理也非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2021年2月的驳回通知已适当告知申请人其提出动议的权利及截止日期。我们未表明我们的上诉决定可被上诉,申请人试图继续上诉的行为并未暂停或重置提交及时动议的有限期限。
由于该动议系逾期提交,且未证明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必须依据8 C.F.R. § 103.5(a)(4)的要求驳回该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2 该灵活性允许受影响当事人在不利决定作出后60日内提交上诉或动议。参见https://www.uscis.gov/news/alerts/uscis-extends-flexibility-for-responding-to-agency-request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