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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486869 日期:2022年3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生物伦理学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尽管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但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且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本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本程序中提交的事实,本程序包括原始申请。重申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事实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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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如上所述,我们认定记录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两个方面,即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1 然而,我们认定记录不满足Dhanasar第二项要件——即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因为其培训和经验在提交申请时不完整或尚未发生。我们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此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在合并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下文分别处理该合并动议。
A. 重新开案动议
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证据包括以下内容:(1) 来自 大学临床生物伦理研究所所长的信函;(2) 来自I 大学 主任的信函;(3) 来自大学I I 中心的信函;(4) 邀请申请人加入大学 加拿大研究团队的信函;以及(5) 2019年和2021年发表、引用 I I申请人工作的文章。
如我们在此前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签证申请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签证申请不得在申请人依据一套新事实变得符合资格后的未来日期获批。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
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的任何证据均不能确立资格,因为所有这些证据呈现的是申请人2018年提交申请时尚不存在的事实。来自I 大学的信函涉及申请人2019-2021年间的博士后研究金,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同样,来自 I大学的信函涉及记录证明申请人于2021年从事的工作,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同样,来自大学I I的信函涉及申请人于2020年从事的工作,并提供2021-22年的任命,所有这些均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此外,邀请加入大学I I加拿大研究团队的信函日期为2021年11月,远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文章发表于2019年和2021年,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尽管该证据可在支持新提交申请时予以考虑,但由于其全部呈现的是提交申请时不存在的一套事实——工作、培训、经验、对申请人工作的引用——因此不能确立提交申请时的资格。见 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
由于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新事实均不能确立提交申请时的资格,重新开案动议未能证明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见 8 C.F.R. § 103.5(a)(2)。2
1 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8-91 (AAO 2016),关于该三项要件的阐述。 2 此外,就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仅重申记录中已存在的关于申请人培训和经验的信息(该等信息发生于申请提交日期之后)而言,其不构成 8 C.F.R. § 103.5(a)(2) 所要求的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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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议动议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引用了Dhanasar中的两段文字:“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教育、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以及]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以及:
我们认识到,预测可行性或未来成功可能给申请人和USCIS官员带来挑战,且许多创新和创业努力尽管有明智的计划和胜任的执行,最终可能全部或部分失败。因此,我们不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事业更有可能最终成功。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申请人主张其在提交时已“达到[其]教育追求的顶峰”,且其有“明确规划以推进[其]职业生涯”,尽管其“计划可能未如其申请中计划的那样实现”。申请人还主张其以优势证据标准满足Dhanasar的要求。
就Dhanasar第二项要件而言,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提交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因此,申请提交后产生的任何有利地位改善在确立提交时资格方面不具有说服力。见 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尽管申请人无需证明某项事业是否更有可能最终成功,但申请人仍必须证明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无论该事业的最终结果如何。基于我们此前决定中讨论的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本案中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未能在动议中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且我们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3 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由于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满足Dhanasar第二项要件,我们无需处理其是否满足Dhanasar第三项要件。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3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请我们注意其在提交申请时已完成的教育。然而,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已确认这一点,指出:“申请人拥有与拟议事业一致的教育背景,但其培训在提交申请时仍不完整。”我们进一步讨论了截至申请提交日期申请人尚未完成的培训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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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二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自由裁量事项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在其他方面不具备该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