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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0452555 日期:2024年3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区域免疫测定和临床化学专家。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学历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主任决定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之后又提交了三份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全部四份动议。此事现因第五份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a)。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新的事实或证据。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四份动议时,我们已考虑了申请人的法律论证,以及为支持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额外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并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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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1 具体而言,主任认定劳工证载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是所提供职位的主要最低学历要求,且不接受任何替代的学历与经验组合。我们同意主任的意见,申请人对以下事实亦无异议:记录反映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相当于两年半的本科学习,其不具备此类学位,因此不符合所述的主要最低学历要求。
在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第三和第四份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该动议未能按照8 C.F.R. § 103.5(a)(3)的要求证明我们在驳回其第二份及后续动议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复议动议重复了法律论证,并援引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查和处理过的非约束性权威依据。
通过这第五份动议,申请人再次质疑我们先前不利决定的正确性,并声称我们在维持否决本申请方面一直存在错误。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我们未考虑劳工证的所有文字,包括其声称指明替代最低要求的文字。申请人还声称,我们先前的决定未处理记录中的所有证据,特别是由______________准备的受益人学历和经验评估。
在上诉及先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劳工证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指明了所提供职位的替代最低学历要求,该部分部分载明:“[申请人]将接受由合格评估服务机构准备的或按照8 CFR § 214.2(h)(4)(iii)(D)进行的学历等效评估。”2 主任指出,申请人依据8 C.F.R. § 214.2(h)(4)(iii)(D)是错误的,因为该条款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论点并指出:“然而,劳工证所要求的最低学历和经验并未因第H.14部分的文字而改变……劳工证的明文规定不支持申请人所称的意图,即以低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来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我们在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时再次处理了这一论点,指出“劳工部未被告知受益人寻求依赖替代的学历与经验组合。”在其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除表达对我们决定的不同意外,并未阐明或证明我们如何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相反,申请人不同意
1 在就业为基础的移民中,雇主首先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受益人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2 8 C.F.R. § 214.2(h)(4)(iii)(D)的规定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提供了若干等同于完成大学学位的选项,其中包括认定通过学历、专业培训和/或工作经验的组合已获得同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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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敦促我们“在案件的审理中纳入可接受的替代要求”。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声称我们先前的决定未处理由 College准备的受益人学历和就业经验评估。然而,该评估在我们驳回上诉时已被具体讨论。我们指出,该评估的结论是受益人拥有“相当于两年半本科课程”的学历,且该学历与其超过15年的计算机科学和工程经验相结合,等同于美国地区认证的本科级别项目或机构的计算机科学和工程学士学位。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该评估如何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的主要最低学历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且不接受学历与经验的组合。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再次重复了已在我们先前决定中处理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