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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免疫分析与临床化学专员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3月25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五次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第五次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第五次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重新全面审理原申请;AAO明确不会重新裁决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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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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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作为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拟聘职位为区域免疫测定和临床化学专家。原申请要求该职位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and service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n area immunoassay and clinical chemistry speci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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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述最低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the minimum education requirements sta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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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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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之后又提交三次复议动议,AAO驳回了全部四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followed by three motions to reconsider, and we dismissed all four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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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案现为申请人第五次复议动议,AAO予以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ifth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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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五次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复议动议不审议新事实或新证据。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AAO在维持拒绝时持续犯错,称AAO未考虑劳工证的全部语言(包括其主张构成替代最低要求的语言),也未处理记录中的全部证据,特别是受益人的学历和经验评估。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劳工证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作为主要最低学历,且不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记录显示受益人的外国学位仅相当于两年半本科学习,因此不满足该要求。

劳工证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中关于接受合格评估服务或依8 C.F.R. § 214.2(h)(4)(iii)(D)出具的学历等效评估的语言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该语言构成拟聘职位的替代最低学历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维持原审和先前决定意见,认为该语言不改变劳工证要求的最低学历;申请人援引的8 C.F.R. § 214.2(h)(4)(iii)(D)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不能支持其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劳工证未告知劳工部受益人拟依赖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申请人也未说明该语言如何改变主要最低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noted that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8 C.F.R. § 214.2(h)(4)(iii)(D) is misplaced as it is applicable to the H-lB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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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学院出具的受益人学历和工作经验评估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该评估证明受益人通过教育和工作经验组合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且AAO先前未处理该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评估已在上诉驳回决定中具体讨论;评估结论为受益人拥有相当于两年半本科课程,加上超过15年计算机科学和工程经验,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但申请人未解释该评估如何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述主要最低学历要求,即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且不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组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评估所依据的组合等效路径与劳工证明确不接受组合的学历要求不一致;申请人未建立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this evaluation demonstr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primary, minimum education requirement sta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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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除表达对先前决定的不同意外,未说明或证明AAO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只是重复已在上诉和先前动议中提出并处理过的论点。AAO还说明,劳工证H.14部分关于接受学历等效评估的语言并未改变劳工证所要求的最低学历,且申请人援引的8 C.F.R. § 214.2(h)(4)(iii)(D)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因此,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审议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AAO不会重新全面审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intent to accept less than a U.S. bachelor's or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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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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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所载主要最低学历要求及是否明确排除教育和工作经验组合,并对照受益人外国学位相当于两年半本科学习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whose foreign degree is equivalent to two and one-half years of undergraduate study, does not possess such a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H.14部分原文与8 C.F.R. § 214.2(h)(4)(iii)(D)的适用类别;本案AAO认定该规定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不能据此改变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的劳工证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s misplaced as it is applicable to the H-lB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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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学历和经验评估的结论口径;该评估采用教育加经验组合等同于学士学位的路径,而劳工证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且不接受组合,二者比较口径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bination of this education and his over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compu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s equivalent to a bachelor's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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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0452555 日期:2024年3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区域免疫测定和临床化学专家。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学历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主任决定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之后又提交了三份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全部四份动议。此事现因第五份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a)。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新的事实或证据。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四份动议时,我们已考虑了申请人的法律论证,以及为支持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额外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并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

原文第 2 页

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1 具体而言,主任认定劳工证载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是所提供职位的主要最低学历要求,且不接受任何替代的学历与经验组合。我们同意主任的意见,申请人对以下事实亦无异议:记录反映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相当于两年半的本科学习,其不具备此类学位,因此不符合所述的主要最低学历要求。

在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第三和第四份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该动议未能按照8 C.F.R. § 103.5(a)(3)的要求证明我们在驳回其第二份及后续动议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复议动议重复了法律论证,并援引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查和处理过的非约束性权威依据。

通过这第五份动议,申请人再次质疑我们先前不利决定的正确性,并声称我们在维持否决本申请方面一直存在错误。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我们未考虑劳工证的所有文字,包括其声称指明替代最低要求的文字。申请人还声称,我们先前的决定未处理记录中的所有证据,特别是由______________准备的受益人学历和经验评估。

在上诉及先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劳工证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指明了所提供职位的替代最低学历要求,该部分部分载明:“[申请人]将接受由合格评估服务机构准备的或按照8 CFR § 214.2(h)(4)(iii)(D)进行的学历等效评估。”2 主任指出,申请人依据8 C.F.R. § 214.2(h)(4)(iii)(D)是错误的,因为该条款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论点并指出:“然而,劳工证所要求的最低学历和经验并未因第H.14部分的文字而改变……劳工证的明文规定不支持申请人所称的意图,即以低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来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我们在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时再次处理了这一论点,指出“劳工部未被告知受益人寻求依赖替代的学历与经验组合。”在其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除表达对我们决定的不同意外,并未阐明或证明我们如何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相反,申请人不同意

1 在就业为基础的移民中,雇主首先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受益人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2 8 C.F.R. § 214.2(h)(4)(iii)(D)的规定适用于H-1B非移民类别,提供了若干等同于完成大学学位的选项,其中包括认定通过学历、专业培训和/或工作经验的组合已获得同等学位。

原文第 3 页

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敦促我们“在案件的审理中纳入可接受的替代要求”。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声称我们先前的决定未处理由 College准备的受益人学历和就业经验评估。然而,该评估在我们驳回上诉时已被具体讨论。我们指出,该评估的结论是受益人拥有“相当于两年半本科课程”的学历,且该学历与其超过15年的计算机科学和工程经验相结合,等同于美国地区认证的本科级别项目或机构的计算机科学和工程学士学位。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该评估如何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的主要最低学历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且不接受学历与经验的组合。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再次重复了已在我们先前决定中处理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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