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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24855 日期:2025年3月25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此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以下个人: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外国人可投资于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第575条(2015年)修订。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NCE中的投资将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参见8 C.F.R. § 204.6(g), (j)。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依据8 C.F.R. § 204.6(j)(4)(i)的要求,申请必须证明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另见第203(b)(5)(A)(ii)条;8 U.S.C. § 1153(b)(5)(A)(ii)。就表格 I-526 的审理及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期间视为自表格 I-526 审理后六个月起算。
1 2022年3月15日,《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实质性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新增了重要的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9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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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8 C.F.R. § 204.6(j)(4)(i),为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材料,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未来两年内对合格雇员的需求将少于十(10)名,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受雇。
申请无须证明NCE已经创造了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职位。然而,在职位尚未创造的情况下,申请必须包含一份综合商业计划,证明未来两年内对至少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Matter of Ho 解释称,综合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不足以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推测更为可靠。同上。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在区域中心内投资于NCE的申请人可依赖经济方法来证明该投资将因对NCE的投资而创造间接就业,但此类方法必须合理。参见Pub. L. No. 102-395;8 C.F.R. § 204.6(e), (j)(4)(iii), (m)(7)(ii)。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使USCIS能够确定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间接就业是指在新商业企业之外持有但由新商业企业所创造的就业。其包括可能被视为“经济上直接”的就业,例如由并非新商业企业的创造就业实体直接创造的就业。其还包括经济上间接的就业,例如供应链下游的就业,或通过增加支出所诱发的就业。
申请人主张基于对与[已隐去]相关联的NCE的投资而具备资格。2 在申请第6页,申请人表示其已向NCE投资500,000美元。根据日期为2017年10月的更新版保密发行备忘录,NCE拟从18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9,000,000美元,以资助收购和开发位于亚利桑那州[已隐去]的一宗房地产。NCE打算开发和建设两个社区,[已隐去]和[已隐去],即山坡上两块相邻的[已隐去]地块。[已隐去]将建在山顶,将设有17套豪华住宅。[已隐去]将建在斜坡下部,将设有36套豪华住宅。
[已隐去]已被USCIS指定为获准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参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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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NCE中的500,000美元投资将按8 C.F.R. § 204.6(j)(4)的要求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主管得出结论认为该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简要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NCE拥有推进其开发和建设两个住宅社区计划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批准及融资。主管还称,关于创造就业要求的不利认定部分基于“开源检索”。3 然而,该决定未指明这些来源,且记录中缺少主管可能审查过的任何开源材料的副本。如果一项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所考虑而申请人并不知悉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给予其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
为确保公平和完整地审议本办公室面前的程序,程序记录必须包含所考虑的所有证据的副本。主管负有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主管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的责任。参见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主管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后,主管应在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程序记录之外的任何文件,并作出新决定。如果主管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且如果决定将部分基于非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则主管应发出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主管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该新决定,如果不予支持,应包含对证据的足够详细和实质性的分析,以按8 C.F.R. § 103.3(a)(1)(i)的要求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3 尽管主管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描述并提供了开源信息的链接,但这些信息的副本未被纳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