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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亚利桑那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两个豪华住宅社区:发回重审(2025年3月25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记录完整性及对未披露不利信息的回应机会、投资将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不成立 记录完整性及对未披露不利信息的回应机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在审查完整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阶段补充证据)后作出新决定;若无法补全缺失材料且决定部分依据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发出新的NOID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新决定若不利,须按8 C.F.R. § 103.3(a)(1)(i)提供足够详细和实质的分析。本次未批准申请,也未对岗位创造要求作出最终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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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Chief cannot supplement the record with the missing materials, and if the decision will be based in part on materials not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the Chief should issue a new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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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向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用于在亚利桑那州房地产开发两处豪华住宅社区,并据此证明将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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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he has invested $500,000 into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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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于2019年9月提交I-526表;其主张投资50万美元于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用于开发两处住宅社区。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is petition in September 2019,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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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NCE proposes to pool up to $9,000 000 from 18 immigrant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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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拒绝决定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并称项目“严重延迟且资金严重不足”,未证明具备必要许可、批准和融资;该认定部分依据“开源检索”,但决定未指明来源,记录中也没有相关材料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investment in the NCE will create at least 10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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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roject is "vastly delayed and vastly underfu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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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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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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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5年3月25日撤回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按分析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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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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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记录完整性及对未披露不利信息的回应机会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若不利决定基于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信息,须告知并提供反驳机会,8 C.F.R. § 103.2(b)(16)(i);主任须确保记录完整,包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主任考虑的其他证据,8 C.F.R. § 103.2(b)(1);参见Matter of Gibson。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对原审拒绝提出上诉,主张原审认定有误;AAO主动审查原审所依据的开源信息是否纳入记录并是否给予回应机会。

原审意见

原审以项目“严重延迟且资金严重不足”、未证明许可和融资为由拒绝,并称部分依据“开源检索”;但未指明来源,记录中无相关材料副本。

原审所称“开源检索”材料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支持项目延迟、资金不足等不利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决定未指明来源,记录中无副本;NOID中虽有描述和链接,但未并入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开源信息未纳入记录,申请人无法知悉并反驳。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Chief described and provided links to open-source information in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copies of this information were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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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引用开源信息作为不利依据,但决定未指明来源、记录中无副本;为确保记录完整和公平审查,AAO撤回决定并发回,要求补全记录,若仍依据非申请人提交材料作不利决定则须发新NOID给予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identify these sources, and the record lacks copies of any open-source materials the Chief may have revie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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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ef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suring that the record is 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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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将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须证明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尚未创造时须提交全面商业计划,Matter of Ho要求计划足够详细、可信,使USCIS能合理推断岗位创造潜力;区域中心项目可依赖合理经济方法证明间接岗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50万美元投资于新商业企业,将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项目严重延迟且资金严重不足,未证明具备必要许可、批准和融资。

商业计划及项目开发材料(两处住宅社区,17套和36套豪华住宅)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因项目性质和规模将在两年内需要至少10个合格员工。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以项目延迟、资金不足及许可融资缺失为由否定;AAO未就材料本身作实质评价,因程序缺陷发回重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未证明必要许可、批准和融资;AAO未进一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ill feature 17 luxury h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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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NCE had all necessary permits or approvals and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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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中心关联及经济方法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可通过合理经济方法计算间接岗位。
AAO 如何评价
AAO仅复述区域中心项目可依赖合理经济方法的法律框架,未对本案方法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本案经济方法的具体缺失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methodologies must be 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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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原审记录不完整、未披露开源信息而撤回决定并发回,未对岗位创造实质要求作出最终认定。AAO要求重审时审查完整记录(含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后重新决定,故本项留待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investment in the NCE will create at least 10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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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reviewing the entire record,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brief and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and issue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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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列明所依据的开源信息及其来源,以及记录中是否附有该材料副本;这是本次发回的直接程序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identify these sources, and the record lacks copies of any open-source materials the Chief may have revie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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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NOID中描述的开源信息是否已并入记录;若未并入,重审时须补全或重新给予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this information were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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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阶段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是否被纳入重审记录;AAO明确要求重审时一并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brief and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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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24855 日期:2025年3月25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此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以下个人: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外国人可投资于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第575条(2015年)修订。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NCE中的投资将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参见8 C.F.R. § 204.6(g), (j)。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依据8 C.F.R. § 204.6(j)(4)(i)的要求,申请必须证明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另见第203(b)(5)(A)(ii)条;8 U.S.C. § 1153(b)(5)(A)(ii)。就表格 I-526 的审理及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期间视为自表格 I-526 审理后六个月起算。

1 2022年3月15日,《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实质性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新增了重要的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9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审理。

原文第 2 页

依据8 C.F.R. § 204.6(j)(4)(i),为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材料,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未来两年内对合格雇员的需求将少于十(10)名,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受雇。

申请无须证明NCE已经创造了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职位。然而,在职位尚未创造的情况下,申请必须包含一份综合商业计划,证明未来两年内对至少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Matter of Ho 解释称,综合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不足以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推测更为可靠。同上。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在区域中心内投资于NCE的申请人可依赖经济方法来证明该投资将因对NCE的投资而创造间接就业,但此类方法必须合理。参见Pub. L. No. 102-395;8 C.F.R. § 204.6(e), (j)(4)(iii), (m)(7)(ii)。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使USCIS能够确定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间接就业是指在新商业企业之外持有但由新商业企业所创造的就业。其包括可能被视为“经济上直接”的就业,例如由并非新商业企业的创造就业实体直接创造的就业。其还包括经济上间接的就业,例如供应链下游的就业,或通过增加支出所诱发的就业。

申请人主张基于对与[已隐去]相关联的NCE的投资而具备资格。2 在申请第6页,申请人表示其已向NCE投资500,000美元。根据日期为2017年10月的更新版保密发行备忘录,NCE拟从18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9,000,000美元,以资助收购和开发位于亚利桑那州[已隐去]的一宗房地产。NCE打算开发和建设两个社区,[已隐去]和[已隐去],即山坡上两块相邻的[已隐去]地块。[已隐去]将建在山顶,将设有17套豪华住宅。[已隐去]将建在斜坡下部,将设有36套豪华住宅。

[已隐去]已被USCIS指定为获准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参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原文第 3 页

主管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NCE中的500,000美元投资将按8 C.F.R. § 204.6(j)(4)的要求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主管得出结论认为该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简要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NCE拥有推进其开发和建设两个住宅社区计划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批准及融资。主管还称,关于创造就业要求的不利认定部分基于“开源检索”。3 然而,该决定未指明这些来源,且记录中缺少主管可能审查过的任何开源材料的副本。如果一项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所考虑而申请人并不知悉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给予其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

为确保公平和完整地审议本办公室面前的程序,程序记录必须包含所考虑的所有证据的副本。主管负有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主管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的责任。参见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主管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后,主管应在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程序记录之外的任何文件,并作出新决定。如果主管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且如果决定将部分基于非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则主管应发出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主管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该新决定,如果不予支持,应包含对证据的足够详细和实质性的分析,以按8 C.F.R. § 103.3(a)(1)(i)的要求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3 尽管主管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描述并提供了开源信息的链接,但这些信息的副本未被纳入记录。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3-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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