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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料理厨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18年3月26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最低经验要求(24个月日本料理厨师经验)、另一家餐厅2000年至2001年经历的可信度与劳工证列明要求、EB-3技术工人分类资格(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上诉人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不成立 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最低经验要求(24个月日本料理厨师经验)、另一家餐厅2000年至2001年经历的可信度与劳工证列明要求、EB-3技术工人分类资格(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上诉人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日韩餐厅,为受益人申请EB-3技术工人分类,拟聘其为日本料理厨师。劳工证要求该职位至少具备24个月“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劳工证记载受益人于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韩国一家餐厅担任日本料理厨师以满足该要求。移民局外勤办公室从该餐厅人力资源部门获得的信息显示,受益人仅于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2月9日在该餐厅工作九个月。

程序经过

该I-140申请最初获批准;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于2017年3月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上诉人对NOIR作出回应后,主任作出撤销批准的决定,并认定上诉人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上诉人随后提出本次上诉,并提交新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是撤销批准决定及上诉理由,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争议标准

受益人必须在优先日(2013年4月8日)满足劳工证的全部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参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EB-3技术工人分类要求受益人至少具备两年培训或经验,且申请须附证明其满足劳工证要求的证据,8 C.F.R. § 204.5(l)(3)(ii)(B)。申请人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仅作解释或调和不足以满足要求,参见Matter of Ho;对证据任一方面的怀疑也会影响其余证据的可信度。故意虚假陈述须同时具备向美国授权官员作出虚假陈述、故意作出、且事实重要三项要件。

提交的证据

劳工证及餐厅业主2010年3月23日出具的雇佣信,用以证明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的厨师经历;受益人在回应NOIR时的信件,重申上述工作期间;韩国另一家餐厅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称其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任寿司厨师;上诉时提交一名自称1999年至2009年在该公司子公司任团队经理者的宣誓书,称受益人先兼职(每周40小时以上)、后全职(每周50小时以上)、再兼职,并称兼职员工不留记录;该经理本人2001至2004年的NTSK收入与就业证明;该另一家餐厅业主2017年出具的补充声明;餐厅业主、总裁及一名神职人员的品德与专业能力证明信。缺失受益人本人的NTSK收入证明、NPS养老金记录、工资单、雇主工资记录及税务记录;该另一家餐厅的经历未列入劳工证。

AAO 认定

AAO认定记录未解决受益人工作期间的不一致:所提交的NTSK等客观文件针对的是宣誓书作者而非受益人;即便2003年7月前NPS对小雇主非强制,上诉人仍未解释为何受益人2003年下半年在该餐厅工作却无任何NPS记录。关于另一家餐厅的经历,该工作未在劳工证K部分列明,2017年才准备的声明缺乏同期佐证,进一步削弱可信度。因此受益人未证明具备劳工证要求的两年合格经验,也不符合EB-3技术工人分类。但AAO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关于上诉人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认定,并撤回该认定。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主任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被撤回,但撤销批准所依据的经验不足结论维持,受益人仍不符合劳工证最低经验要求及技术工人分类资格。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所载24个月经验要求;不构成对其他EB-3申请或类似厨师职位申请的处理规则。AAO明确未讨论的事项包括:劳工证本身的有效性、雇主支付能力、职位是否属技术工人以外的其他类别,以及除经验与虚假陈述外的其他资格要素。撤回虚假陈述认定不等于批准申请。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包括:劳工证K部分所列工作经历与受益人回应NOIR信件、上诉宣誓书之间的期间差异;该餐厅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的九个月全职期间;受益人本人缺失的NTSK收入证明、NPS记录、工资单与税务记录;另一家餐厅2017年声明及工作经验证明的出具时间与同期佐证;宣誓书作者本人NTSK文件与受益人文件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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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最低经验要求(24个月日本料理厨师经验)

证据:劳工证记载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韩国餐厅任日本料理厨师;餐厅业主2010年3月23日雇佣信;移民局外勤办公室从该餐厅人力资源部门获得的九个月(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2月9日)雇佣确认;受益人回应NOIR的信件;上诉时提交的团队经理宣誓书;该经理本人2001至2004年NTSK收入与就业证明;缺失受益人本人的NTSK、NPS、工资单、工资记录与税务记录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未解决工作期间的不一致;所提交的NTSK等客观文件针对宣誓书作者而非受益人;即便2003年7月前NPS对小雇主非强制,仍未解释受益人2003年下半年在该餐厅工作却无任何NPS记录;因此未证明受益人具备两年合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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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家餐厅2000年至2001年经历的可信度与劳工证列明要求

证据:韩国另一家餐厅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称受益人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任寿司厨师;上诉时该餐厅业主2017年补充声明;劳工证K部分未列明该经历;缺失受益人本人NTSK收入证明、NPS记录、工资单、工资记录与税务记录

认定理由:该工作未在劳工证K部分列明,尽管该部分要求列出过去三年工作及任何其他使受益人合格的经验;2017年才准备的声明缺乏同期佐证,削弱可信度;因此未证明受益人在该餐厅获得任何合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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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技术工人分类资格(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

证据:劳工证最低要求为24个月所提供职位经验;上述经验证据与不一致之处

认定理由:因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两年经验或培训,故不符合8 C.F.R. § 204.5(l)(3)(ii)(B)的技术工人分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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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证据:主任在撤销决定中的认定;上诉时提交的新文件,包括宣誓书、NTSK文件、餐厅业主2017年声明;全部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审查全部相关证据后认为记录不支持上诉人或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故撤回主任的该项认定;该认定不满足故意虚假陈述的三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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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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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S-G-S-CORP. 案 日期:2018年3月2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日本和韩国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为日本厨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最初获得批准。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未能充分解释有关受益人过往就业的证据不一致之处,并且故意虚假陈述了受益人的工作经历。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如基础劳工证所要求的两年日本厨师经验,从而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主张审理主任所引用的证据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声称证据证明了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业为基础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从事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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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S-G-S-Corp. 案

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基于良好和充分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有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USCIS必须在进行书面撤销通知之前,向申请人发出其意图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给予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见8 C.F.R. § 205.2(b)和(c)。

二、分析

A. 所需经验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案中的劳工证规定,日本厨师职位的最低要求是所提供职位24个月的经验。劳工证称,受益人凭借其自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韩国一家餐厅担任日本厨师的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作为受益人在该餐厅就业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餐厅老板的信函,日期为2010年3月23日。

该申请最初获得批准,但审理主任于2017年3月发出了意图撤销(NOIR)批准的通知。审理主任指出,劳工证声称受益人自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受雇于该餐厅担任日本厨师,这与USCIS官员最近从该餐厅获得的信息相冲突,该信息确认受益人曾是先前雇员,但仅限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2月9日的九个月期间。审理主任表示,似乎应撤销先前对该申请的批准,因为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经验要求。

针对NOIR,申请人提交了一封受益人的信函,重申其声称自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该餐厅担任日本厨师,以及一份来自韩国某机构的“工作经验证明”,称受益人自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在该处担任寿司厨师。

在收到申请人对NOIR的回应后,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审理主任表示,USCIS外地办事处的官员于2016年1月联系了该餐厅,并从其人力资源办公室获得信息,称该餐厅在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的九个月期间雇用了受益人,

1 I-140表格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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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S-G-S-Corp. 案

而非劳工证和受益人在回应NOIR的信函中所声称的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的更长期间。审理主任还认定,来自该机构的证明缺乏可信度,因为其中所称的经验未在劳工证中由受益人列出。审理主任指出,未提交任何客观文件证据来证明受益人在该餐厅或该机构的合格经验,例如来自韩国国税厅(NTSK)的收入证明——该政府机构要求所有在韩国的就业均须向其报告——或来自国民年金公团(NPS)的国民年金覆盖声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解决记录中有关受益人就业经历的不一致之处,也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经验要求。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了有关受益人就业经历的重大事实。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来自某人的宣誓书,该人声明其自1999年至2009年受雇于某公司的子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在此期间,受益人自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以兼职方式(每周40小时以上)担任日本料理厨师,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2月9日以全职方式(每周50小时以上)担任,并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再次以兼职方式(每周40小时)担任。该人声称未保留兼职员工的记录,这隐含解释了为何USCIS官员只能从该餐厅获得受益人自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全职就业的确认,尽管其在此前后兼职就业每周达40小时或以上。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NTSK的就业和收入证明,针对某人,确认其在该餐厅的就业日期及其2001-2004年的收入,申请人声称这足以确认受益人自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该餐厅就业的期限和性质。

然而,有关该人的文件并未辅以任何关于受益人本人在该餐厅就业的文件记录。未提交来自NTSK的收入证明或来自NPS的年金声明以确认受益人在该餐厅的就业和服务日期。也未提交受益人的任何收入声明、该餐厅的工资记录或该餐厅或受益人的税务记录,以证明受益人在该餐厅的就业日期。申请人声称,对于像该餐厅这样的小型雇主,NPS要求直到2003年7月1日才强制适用。然而,假设情况如此,申请人并未解释为何完全没有提交受益人在该餐厅就业的NPS年金声明,因为他声称在2003年下半年曾在那里工作。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解决有关期限的证据差异,

2 申请人提交了审理主任所要求类型的文件,但不是针对受益人,而是针对某人。如果受益人确实在所称期间为该餐厅工作,则不清楚为何无法为受益人提供同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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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S-G-S-Corp. 案

受益人受雇于该餐厅,也未能证明受益人获得了至少两年的合格经验。

申请人有责任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试图解释或调和此类不一致,若没有指向真相所在的有力证据,将不足以说明问题。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对申请人证据任何方面的怀疑也会影响申请人其余证据的可靠性。参见同上。在此,申请人未能克服记录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

在上诉中,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来自 所有者的陈述,补充此前提交的工作经历证明,声称受益人自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受雇为日本料理厨师。然而,尽管ETA Form 9089第K部分指示不仅应列出过去三年的工作,还应列出“任何其他使[受益人]符合该工作机会资格的经历”,该工作并未列在劳工证上。劳工部在劳工证上未认证任何与 相关的经历,这一事实削弱了受益人声称获得此类经历的可信度。参见 Matter of Leung, 16 I&N Dec. 2530 (BIA 1976)。来自 所有者的陈述,与为回应补充证据请求而提交的工作经历证明一样,是2017年准备的,且没有任何可佐证的、可追溯至受益人据称受雇期间的文件支持,例如受益人的收入报表,或来自 的工资记录,或来自 或受益人的税务记录。也未提交任何来自NTSK的收入证明或来自NPS的养老金报表,以证明受益人在2000年和2001年受雇于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 获得了任何符合条件的经历。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 和 获得了至少两年的符合条件的经历。因此,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经历要求。

B. 技术工人分类的资格

尽管审理主任未具体提及,记录也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技术工人分类的资格。申请技术工人分类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要求……该分类的最低要求是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历。”8 C.F.R. § 204.5(l)(3)(ii)(B)。如上所述,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具有两年的经历或培训。因此,

3 在上诉中,申请人还提交了其所有者、总裁以及一名神职人员的信件,他们证明受益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品格。然而,这两封信均未对受益人符合条件的工作经历方面的证据差异提供任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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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S-S-G-S-Corp.

受益人不符合被归类为技术工人的最低经历要求。

C. 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

尽管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寻求利益的资格,但我们不认为记录中的证据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与Form I-140申请相关的重要事实的认定。虚假陈述是与真实事实不符的断言或表述。移民官要认定存在故意且重要的虚假事实陈述,必须确定:(1) 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 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 (3) 被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要的。参见 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 (BIA 1975)。“故意”一词意味着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地相信事实并非如此。参见 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重要”的虚假陈述是指“倾向于切断与外籍人士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

在其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通过声称劳工证中的工作经历与USCIS首尔实地办公室收集的信息不一致,故意虚假陈述了重要事实。在审查并讨论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上诉中提交的新文件)后,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关于申请人或受益人在本申请中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认定。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有至少两年的日本料理厨师符合条件的经历。因此,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经历要求,也不具备被归类为技术工人的资格。然而,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认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S-S-G-S-Corp., JD# 996864 (AAO Mar. 26,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3-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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