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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T-A-Y- 日期:2019年3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业务发展经理兼顾问,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作为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对附加于该EB-2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总体权衡,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分类资格,但她未确立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申请人就该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驳回了其后六次重新开案动议。1 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基础移民分类资格。该事项现因第七次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1 Matter of T-A-Y-, ID# 1372194 (AAO June 26, 2018) 是本事项中我们最近一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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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学位指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高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
此外,为证明特殊能力,申请人必须提交8 C.F.R. § 204.5(k)(3)(ii)(A)-(F)所列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种。
II. 分析
A.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记录中包含一份2005年4月由保加利亚 颁发的文凭,载明申请人完成了“一年课程学习”并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申请人此前还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由USCES, LLC出具的“学历评估报告”,载明其“由 于2005年4月颁发的档案证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地区认证大学授予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指出USCES的上述评估未说明申请人完成的学期数或所获学分数。该评估也未列出评估人在得出结论时所审查的来自 的教育文件。例如,该评估称其基于来自“the ”的“档案证书”。因此,记录未显示评估人所审查的学历文件与本案提交至记录的教育文件相同。申请人已被告知,她未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些模糊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592 (BIA 1988)。
随本动议,申请人重新提交了USCES 2017年12月的评估以及 网站的一张截图,该截图简要概述了该校的公共管理项目。她请求我们在不要求“详细的逐门课程”信息的情况下接受上述学历评估。然而,申请人未指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也未解决上述模糊之处。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由于USCES评估未充分解释其结论——即申请人的外国文凭等同于8 C.F.R. § 204.5(k)(3)(i)(A)所要求的美国学位——该评估不足以确立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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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殊能力
申请人的动议重复了先前的论点,即她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如下文所述,我们对动议所提供文件的审查未显示她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来自 的学位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监管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证据。关于8 C.F.R. § 204.5(k)(3)(ii)(B)-(F)的监管标准,申请人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新事实或证据以显示她满足任何其他附加标准。
申请人提交文件显示她为2018年6月出版的一本名为 的书籍作出了贡献、她参加 的注册及该会议的信息,以及一个将她列为 董事会成员的网页。2 上述书籍、会议和董事会成员身份均晚于申请提交日期。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见8 C.F.R. § 103.2(b)(1)。动议所提供的文件未确立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也未确立她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
C.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确立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表明她符合该法第203(b)(2)(A)条下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分类资格。此外,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了她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规定的三项必要条件。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的认定相关的新事实或证据。除未确立申请人的基础移民分类资格外,上述晚于申请提交日期的证据也不能使她根据Dhanasar所设框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III. 结论
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克服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申请人未确立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规定的三项必要条件,我们认定她未确立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经酌情裁量应获国家利益豁免。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
2 她此前提交了一份2017年7月的证书,载明她“通过成功完成 模块5,已获得 的校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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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T-A-Y-
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在此,该责任未获满足。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T-A-Y-, ID# 2525500 (AAO Ma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