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5927199 日期:2021年3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跨国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跨国快餐连锁经营企业,寻求依据 L-1A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高级经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运营”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性质的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质疑受益人作为职能经理的角色是否会涉及管理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以及该活动是否对组织至关重要。审理主任还质疑受益人的职级高低及其对所声称管理职能的裁量权。
在上诉中,申请人回应了审理主任的关切,证明受益人目前管理并将继续管理的运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该活动对组织至关重要,因为受益人在管理运营职能过程中所作的决定和提出的举措具有关键性,影响并改善了处于受益人职权范围内地理区域的 2200 个业务单元的运营。申请人还提供了信息,澄清了运营职能方面的汇报结构,从而充分回应了审理主任对受益人职级高低以及作出影响申请人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各特许经营业务运营的决定的权力的关切。
总之,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很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在其拟任职位上以管理身份受雇。然而,尽管有这一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以管理身份受雇达到所要求的一年期限。因此,基于目前构成的记录,本申请不能
原文第 2 页
获批,我们将把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或高管身份,或在需要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1)。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8 C.F.R. § 214.2(l)(3)(ii)。
二、发回重审的依据
受益人在境外受雇的日期由申请人“雇佣法与多元及包容事务官”出具的一封雇佣信中提供,该信函称在受益人调派至美国之前的数年里,受益人担任过两个不同职位。该信函称,受益人首先于 201[已隐去]年至 2013 年担任“运营经理”职位,随后于 2013 年 3 月起在[已隐去]担任“卓越运营经理”,直至他于 2013 年 7 月被调派至美国……。尽管[已隐去]提供了描述受益人在境外受雇期间所担任最近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细,但该职位持续时间不超过五个月,因此仅与该职位相关的职责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境外以管理身份受雇至少一年。为确定受益人是否具备所要求的在境外以管理身份受雇一年的条件,我们必须考虑与受益人“运营经理”职位相关的职责和汇报结构,该职位将构成所要求一年期限的其余部分。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与该职位相关的证据,我们无法认定其符合管理身份(managerial capacity)的法定定义。因此,我们无法认定受益人在其作为 L-1A 非移民入境美国为申请实体工作之前的三年内,在境外以管理身份连续受雇一年。8 C.F.R. § 214.2(l)(1)。
因此,尽管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很可能在其与美国实体的拟任职位上以管理身份受雇,但证据上的缺陷使我们无法就受益人在境外的先前雇佣作出类似认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