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048392 日期:2020年3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旅行和旅游经理。申请人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技术工人分类。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最初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批准。该批准随后被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撤销,该主任认定申请人在其工作地址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所有者/公司高管之间的亲属关系方面实施了欺诈或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基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主任使劳工证无效并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因为该申请未获得8 C.F.R. § 204.5(l)(3)(i)所要求的有效劳工证的支持。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2005年11月2日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申请人提出了上诉,我们予以驳回。此后,申请人提出了十项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其中九项我们已驳回,最新一项目前正在我们面前审理。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申请人重申此前的主张,即在其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方面未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并引用了此前提交的文件。然而,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申请人还重申此前的主张,即其已证明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并引用了其2005-2011年的纳税申报表。在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06-2008年期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
原文第 2 页
2006-2008年间的工资。然而,对于这些年份,未陈述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因此,关于劳工证中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以及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申请人重申此前的主张,即其在劳工证中未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任何重大事实。然而,这些主张已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详细讨论,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那些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申请人也未指出我们此前的决定中关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方面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1 申请人再次敦促我们根据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考虑其全部情况,但我们已在此前的决定中这样做了。
因此,关于劳工证中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以及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未表明复议我们此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此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虽然申请人主张,对于2006年和2007年,我们应根据1994年东部服务中心(ESC)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电话会议提供的建议,考虑其流动资产总额与流动负债总额的比率(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但申请人未解释该计算如何能证明其在那些年份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此外,ESC/AILA电话会议的建议对我们不具有决定性。USCIS受该法、机构法规、机构的先例决定以及诉讼所产生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已公布决定的约束。参见N.L.R.B. v Ashkenazy Property Management Corp., 817 F.2d 74, 75 (9th Cir. 1987)(行政机构不得拒绝遵循源自该巡回区的案件中的先例);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 86 F.Supp. 2d 1014, 1022 (D. Haw. 2000), aff'd, 273 F.3d 874 (9th Cir. 2001)(未公布的机构决定和机构法律备忘录根据《行政程序法》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它们在私人出版物中发表或广泛传播)。 2